地下水管理地下水管理计划
Section § 10753
加州负责管理地下水盆地所在区域的地方机构,如果这些盆地尚未受到其他法律或法院命令的管理,可以采纳并实施地下水管理计划。他们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来做到这一点。然而,某些专注于防洪或地下水管理的公共机构,如果其边界内的某些区域缺乏此类服务,或者这些区域的机构选择不进行管理并同意让其他机构处理,则可以介入管理地下水。无论如何,除非得到其他地方机构的同意,否则任何机构都不能管理由其他地方机构提供服务的区域内的地下水。更新地下水管理计划的程序与制定新计划的程序相同。
Section § 10753.1
本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地下水管理计划,不改变或影响现有的地表水权或与之相关的法律程序。本法律保持这些权利和程序不变,并且不修改任何确立或界定地表水权的法律。
Section § 10753.2
本节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在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之前必须遵循的步骤。首先,机构需要提前发布通知,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是否起草此类计划。听证会结束后,机构可以决定正式开始起草该计划。
一旦决定,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起草计划的决议副本连同负责制定计划人员的联系方式,发送给相关部门。该部门随后将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包括参与地下水管理的监测实体的详细情况。
Section § 10753.3
Section § 10753.4
加州的当地机构必须在决定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后的两年内完成该计划。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其制定计划的决定将失效,他们必须重新开始并做出新的决定。但是,如果已有旧计划,该旧计划将继续有效。
该机构应告知公众和相关部门,人们如何参与计划的制定,并且可以利用专家小组提供建议。
此外,该机构必须维护一份希望获取计划进展和相关活动更新的人员名单,任何人都可以书面申请加入此名单。
Section § 10753.5
Section § 10753.6
本节解释了土地所有者如何针对拟议的地下水管理计划提交书面抗议。抗议书必须签名并包含足以识别该财产的详细信息。公共机构也可以作为土地所有者提交类似的抗议。地方机构的秘书负责根据县财产所有权记录核实这些抗议。如果在第二次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且未撤回的抗议代表了超过50%的土地评估价值,则宣布存在多数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地下水计划不能被采纳,并且至少一年内不得考虑为该区域制定新计划。如果没有多数抗议,地方机构在听证会结束后有35天时间采纳该计划。
Section § 10753.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果想获得州政府地下水项目资金,需要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的具体要求。该计划必须包含一些要素,例如盆地管理目标、监测地下水位和水质的方法,以及识别有助于补充地下水的补给区。地方机构还必须与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实体合作,以实现有效的地下水管理。
法律规定,机构必须绘制详细的地图,显示地下水盆地范围,并建立监测地下水和地表水相互影响变化的规程。符合这些要求的机构可能有资格获得州政府资金。符合这些标准的现有计划将优先获得资金,但必须完成更新才能获得最终批准。机构还可以申请资金用于绘制补给区地图,前提是它们遵循特定的资格准则。
Section § 10753.8
地下水管理计划可以解决几个关键领域的问题,包括控制咸水入侵、保护井口和补给区,以及监管受污染地下水的移动。它还可能涉及废弃和销毁水井的计划、缓解超采状况以及补给抽取的地下水。监测地下水位、支持联合用水、制定水井建造政策以及开展清理和循环利用项目也是其组成部分。此外,它还包括与州和联邦机构合作,并与土地利用规划保持一致,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
Section § 10753.9
本节概述了地方机构必须根据已通过的计划制定规则来管理地下水。然而,它明确指出这些机构不能决定或改变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水权。此外,除非地方机构经过彻底调查并发现地下水补给计划或其他替代水源在满足用水需求方面无效或不可行,否则不能限制或停止地下水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