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53

Explanation

加州负责管理地下水盆地所在区域的地方机构,如果这些盆地尚未受到其他法律或法院命令的管理,可以采纳并实施地下水管理计划。他们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来做到这一点。然而,某些专注于防洪或地下水管理的公共机构,如果其边界内的某些区域缺乏此类服务,或者这些区域的机构选择不进行管理并同意让其他机构处理,则可以介入管理地下水。无论如何,除非得到其他地方机构的同意,否则任何机构都不能管理由其他地方机构提供服务的区域内的地下水。更新地下水管理计划的程序与制定新计划的程序相同。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3(a) 任何地方机构,其服务区域包括地下水盆地,或地下水盆地的一部分,且该地下水盆地不受其他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判决或裁定的地下水管理约束的,可以根据本部分,通过法令,或者如果该地方机构无权通过法令行事,则通过决议,在其服务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内采纳并实施地下水管理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3(b) 尽管有 (a) 款规定,一个地方公共机构(第 10752 条 (g) 款所定义的机构除外),提供防洪、地下水管理或地下水补给的,或根据本法典成立的、主要目的为提供供水服务但尚未提供该服务的地方机构,可以在其边界内的地下水盆地中,在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区域内行使本部分的权力:
(1)CA 水法典 Code § 10753(b)(1) 不受地方机构服务的。
(2)CA 水法典 Code § 10753(b)(2) 由其管理机构以多数票拒绝行使本部分权力,并根据第 10750.7 条或第 10750.8 条与该地方公共机构签订协议的地方机构所服务的。
(c)CA 水法典 Code § 10753(c)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本章不授权地方机构在另一地方机构的服务区域内管理地下水规划。
(d)CA 水法典 Code § 10753(d)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制定和采纳修订后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的程序应与制定和采纳新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的程序相同。

Section § 1075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地下水管理计划,不改变或影响现有的地表水权或与之相关的法律程序。本法律保持这些权利和程序不变,并且不修改任何确立或界定地表水权的法律。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地下水管理计划,均不影响地表水权、普通法或地方地下水管理机构下的程序,或本部分以外的任何确定或授予地表水权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10753.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在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之前必须遵循的步骤。首先,机构需要提前发布通知,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是否起草此类计划。听证会结束后,机构可以决定正式开始起草该计划。

一旦决定,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起草计划的决议副本连同负责制定计划人员的联系方式,发送给相关部门。该部门随后将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包括参与地下水管理的监测实体的详细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3.2(a) 在通过起草地下水管理计划的意向决议之前,地方机构应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发布通知后,就是否根据本部分通过起草地下水管理计划的意向决议举行听证会,以实施该计划并建立地下水管理项目。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3.2(b) 听证会结束后,地方机构可以起草一份根据本部分通过地下水管理计划的意向决议,以实施该计划并建立地下水管理项目。
(c)CA 水法典 Code § 10753.2(c) 地方机构应在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部门提供一份根据本条通过的意向决议副本。地方机构还应向部门提供负责起草地下水管理计划人员的联系信息。
(d)CA 水法典 Code § 10753.2(d)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其掌握的关于根据本部分正在准备或已通过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的信息,包括根据本条确定的地方机构提供的信息,以及根据第10928条和第10930条确定的监测实体。

Section § 10753.3

Explanation
公开听证会后,如果地方机构决定推进某项计划,它们必须以宣布听证会相同的方式公布其决定。如果有人书面请求,该机构必须向他们提供这份决定的副本。

Section § 10753.4

Explanation

加州的当地机构必须在决定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后的两年内完成该计划。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其制定计划的决定将失效,他们必须重新开始并做出新的决定。但是,如果已有旧计划,该旧计划将继续有效。

该机构应告知公众和相关部门,人们如何参与计划的制定,并且可以利用专家小组提供建议。

此外,该机构必须维护一份希望获取计划进展和相关活动更新的人员名单,任何人都可以书面申请加入此名单。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3.4(a) 地方机构应自意向决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
(1)CA 水法典 Code § 10753.4(a)(1) 如果计划未在两年内通过,则该意向决议失效,且除非根据依照本章通过的新意向决议,否则不得通过任何计划。
(2)CA 水法典 Code § 10753.4(a)(2) 如果计划未在两年内通过,且该地方机构此前一直在根据已通过的地下水管理计划运作,则该此前计划应继续有效。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3.4(b) 为执行本部分之目的,地方机构应向公众和部门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利益相关方参与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的方式。地方机构可以任命并咨询一个由利益相关方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以执行本部分之目的。
(c)CA 水法典 Code § 10753.4(c) 地方机构应建立并维护一份有意接收关于计划准备、会议通知以及计划草案、地图和其他相关文件可获取性通知的人员名单。任何人均可书面请求列入该有意人员名单。

Section § 107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地方机构在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后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他们必须举行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采纳该计划,并根据特定程序提前发布听证会公告。该公告必须包含计划摘要,并告知公众如何获取计划副本。其次,在听证会期间,地方机构应审议土地所有者对该计划提出的任何书面异议。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提交新的异议或撤回已提交的异议。

Section § 10753.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土地所有者如何针对拟议的地下水管理计划提交书面抗议。抗议书必须签名并包含足以识别该财产的详细信息。公共机构也可以作为土地所有者提交类似的抗议。地方机构的秘书负责根据县财产所有权记录核实这些抗议。如果在第二次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且未撤回的抗议代表了超过50%的土地评估价值,则宣布存在多数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地下水计划不能被采纳,并且至少一年内不得考虑为该区域制定新计划。如果没有多数抗议,地方机构在听证会结束后有35天时间采纳该计划。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3.6(a) 土地所有者提交的书面抗议应包括土地所有者的签名和足以识别该土地的土地描述。拥有土地的公共机构,为提出书面抗议之目的,被视为土地所有者。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3.6(b) 地方机构秘书应将抗议书上的姓名和财产描述与县评估员的财产所有权记录进行核对。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53.6(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53.6(c)(1) 如果地方机构理事会发现,在第二次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且未撤回的抗议代表了根据本部分受地下水管理约束的当地机构内土地评估价值的50%以上,则应认定存在多数抗议。
(2)CA 水法典 Code § 10753.6(c)(2) 如果地方机构认定存在多数抗议,则地下水计划不得通过,且地方机构在第二次听证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考虑为拟纳入该计划的区域通过计划。
(3)CA 水法典 Code § 10753.6(c)(3) 如果未提交多数抗议,地方机构可在第二次听证会结束后的35天内通过地下水管理计划。

Section § 1075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果想获得州政府地下水项目资金,需要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的具体要求。该计划必须包含一些要素,例如盆地管理目标、监测地下水位和水质的方法,以及识别有助于补充地下水的补给区。地方机构还必须与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实体合作,以实现有效的地下水管理。

法律规定,机构必须绘制详细的地图,显示地下水盆地范围,并建立监测地下水和地表水相互影响变化的规程。符合这些要求的机构可能有资格获得州政府资金。符合这些标准的现有计划将优先获得资金,但必须完成更新才能获得最终批准。机构还可以申请资金用于绘制补给区地图,前提是它们遵循特定的资格准则。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 就本节而言,为符合地下水管理计划的资格,该计划应包含本节所列的各项组成部分。除特定资助项目的要求外,地方机构如寻求由本部门管理的用于地下水项目或地下水质量项目的州政府资金,包括作为综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计划或方案一部分的项目,但不包括根据第2.78部分(自第10795条起)资助的项目,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1) 编制并实施一项地下水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包含受该计划约束的地下水盆地的盆地管理目标。该计划应包括与地下水盆地内地下水位监测和管理、地下水质量退化、非弹性地表沉降、直接影响地下水位或水质或由盆地内地下水抽取引起的地表径流和地表水质量变化相关的组成部分,以及对计划中确定的补给区如何实质性地促进地下水盆地补给的描述。
(2)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2) 为实施第 (1) 款,地方机构应制定一项涉及其他机构的计划,使地方机构能够与服务区域或边界覆盖地下水盆地的其他公共实体合作。
(3)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3) 为实施第 (1) 款,地方机构应编制一份地图,详细说明本部门第118号公告中定义的地下水盆地面积,以及将受该计划约束的地方机构的面积,以及该机构正在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的盆地内其他地方机构的边界。
(4)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4)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4)(A) 自2013年1月1日起,为实施第 (1) 款,地下水管理计划应包含一份识别地下水盆地补给区的地图。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4)(A)(B) 地方机构应在地下水管理计划通过后,将根据第 (A) 项要求提供的地图提交给相关的地方规划机构。
(C)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4)(A)(C) 在根据第 (B) 项提交地图后,地方机构应通知本部门以及根据第10753.4条 (c) 款建立和维护的名单上的所有人员。
(D)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4)(A)(D) 就本款而言,“识别补给区的地图”是指识别当前实质性促进地下水盆地补给的补给区的一份或多份地图。
(5)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5) 地方机构应采纳监测规程,旨在检测地下水位、地下水质量、已确定沉降为潜在问题的盆地的非弹性地表沉降,以及直接影响地下水位或水质或由盆地内地下水抽取引起的地表水流量和质量的变化。监测规程应旨在生成促进高效和有效地下水管理的信息。
(6)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a)(6) 位于本部门最新版地下水盆地和次盆地地图所划定范围之外的区域的地方机构,应编制包含本款各项组成部分的地下水管理计划,并应采用适用于这些区域的地质和水文原理。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53.7(b)(1) (A) 地方机构如果编制并实施、参与或同意受制于符合或正在符合 (a) 款要求的地下水管理计划、全盆地管理计划或其他综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计划或方案,则可获得由本部门管理的用于地下水项目或直接影响地下水位或水质的其他项目的州政府资金。拥有符合 (a) 款要求的现有地下水管理计划的地方机构,或在申请资金后一年内完成计划更新以符合 (a) 款要求的地方机构,在由本部门管理的州政府资金方面,应优先于正在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的地方机构获得考虑。本部门应暂停向该项目拨款,直至地下水管理计划的更新完成。

Section § 10753.8

Explanation

地下水管理计划可以解决几个关键领域的问题,包括控制咸水入侵、保护井口和补给区,以及监管受污染地下水的移动。它还可能涉及废弃和销毁水井的计划、缓解超采状况以及补给抽取的地下水。监测地下水位、支持联合用水、制定水井建造政策以及开展清理和循环利用项目也是其组成部分。此外,它还包括与州和联邦机构合作,并与土地利用规划保持一致,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

地下水管理计划可包括与下列各项相关的组成部分: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a) 控制咸水入侵。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b) 识别和管理井口保护区和补给区。
(c)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c) 监管受污染地下水的迁移。
(d)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d) 管理水井废弃和水井销毁计划。
(e)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e) 缓解超采状况。
(f)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f) 补给水生产商抽取的地下水。
(g)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g) 监测地下水位和储量。
(h)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h) 促进联合用水作业。
(i)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i) 确定水井建造政策。
(j)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j) 由地方机构建设和运营地下水污染清理、补给、储存、节约、水循环利用和抽取项目。
(k)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k) 与州和联邦监管机构建立关系。
(l)CA 水法典 Code § 10753.8(l) 审查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机构协调,以评估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合理风险的活动。

Section § 10753.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方机构必须根据已通过的计划制定规则来管理地下水。然而,它明确指出这些机构不能决定或改变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水权。此外,除非地方机构经过彻底调查并发现地下水补给计划或其他替代水源在满足用水需求方面无效或不可行,否则不能限制或停止地下水开采。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3.9(a) 地方机构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和执行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地下水管理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3.9(b)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地方机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水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0753.9(c)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地方机构限制或暂停取水,除非地方机构通过研究和调查确定地下水补给计划或其他替代水源已证明不足或不可行,无法减少对地下水的需求。

Section § 1075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在保护地下水资源时,考虑其规章制度可能如何影响商业活动,例如农业。他们应尽可能避免对这些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仍要维持地下水保护。

在根据第10753.9节制定规章制度时,地方机构应考虑这些规章制度对商业活动(包括农业经营)的潜在影响,并在可行且与保护地下水资源相符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这些商业活动的任何不利影响。

Section § 10753.11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充分遵守本章的公众通知规定,他们的计划就不能被认定为无效,并且他们不必再征求公众意见或推迟实施该计划。

如果地方机构实质性遵守本章的公众通知规定,则该计划不应被视为无效,且地方机构不应被要求重新发布计划以征求公众意见或延迟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