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列定义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
(a)CA 水法典 Code § 10925(a) “盆地”或“次盆地”指在部门第118号公报中确定和定义的地下水盆地或次盆地。
(b)CA 水法典 Code § 10925(b) “第118号公报”指部门题为“加州地下水:第118号公报”的报告,该报告于2003年更新,或根据第12924节可能随后更新或修订的报告。
(c)CA 水法典 Code § 10925(c) “监测实体”指依照本部分进行或协调地下水位监测的当事方。
(d)CA 水法典 Code § 10925(d) “监测职能”和“地下水监测职能”指地下水位的监测、向部门报告这些水位以及本部分要求的其他相关行动。
(e)CA 水法典 Code § 10925(e) “监测地下水位”指监测地下水位、协调地下水位监测,或两者兼有。
(f)CA 水法典 Code § 10925(f) “自愿合作地下水监测协会”指为依照第10935节监测地下水位目的而成立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