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实体可以负责监测和报告加州的地下水水位。这包括法院任命的水务总监、截至2010年1月1日已在监测地下水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补水区以及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等各类团体。有效管理地下水并属于特定水资源管理计划的当地机构也符合条件。如果当地机构尚未通过地下水管理计划,它们必须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通过,才能继续临时进行监测。县和自愿地下水监测协会在特定条件下也拥有此权力。

以下任何实体均可根据本部分规定,承担监测和报告一个流域或次流域全部或部分地下水水位的责任:
(a)CA 水法典 Code § 10927(a) 经法院或根据法规任命,负责执行确定地下水权利的最终判决的水务总监或水管理工程师。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927(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927(b)(1) 依据其主要法案拥有管理地下水法定权力,且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正在监测一个地下水流域或次流域全部或部分地下水水位的地下水管理机构。
(2)CA 水法典 Code § 10927(b)(2) 根据第18分部(自第60000条起)设立的补水区。本部分不扩大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补水区与监测地下水水位相关的权力。
(3)CA 水法典 Code § 10927(b)(3) 依据第2.74部分(自第10720条起)拥有管理地下水法定权力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
(c)CA 水法典 Code § 10927(c) 依据第2.75部分(自第10750条起)管理一个地下水流域或次流域全部或部分,且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正在监测该地下水流域或次流域全部或部分地下水水位的当地机构;或依据任何其他具有与该部分所述条款实质相似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管理一个地下水流域或次流域全部或部分,且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正在监测该地下水流域或次流域全部或部分地下水水位的当地机构或县。
(d)CA 水法典 Code § 10927(d) 依据第2.2部分(自第10530条起)编制的综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计划管理一个地下水流域或次流域全部或部分,且该计划包含符合第10753.7条要求的地下水管理组成部分的当地机构。
(e)CA 水法典 Code § 10927(e) 一直收集和报告地下水水位但尚未通过地下水管理计划的当地机构,前提是该当地机构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2.75部分(自第10750条起)通过一项地下水管理计划。部门可授权该当地机构根据本部分临时进行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和报告,直至该当地机构根据第2.75部分(自第10750条起)通过一项地下水管理计划,或直至2014年1月1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f)CA 水法典 Code § 10927(f) 未根据具有与第2.75部分(自第10750条起)所述条款实质相似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管理一个地下水流域或次流域全部或部分的县。
(g)CA 水法典 Code § 10927(g) 根据第10935条成立的自愿合作地下水监测协会。

Section § 10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组织想负责加州特定区域的地下水监测,他们必须采取的步骤。如果他们符合资格,需要在2011年1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州政府部门,详细说明他们的联系方式、授权依据以及他们希望监测地下水的区域。他们还需要确认将遵守本法律部分规定的所有规则。

此外,根据其具体的资格类别,他们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份当前的地下水管理计划,并描述他们进行监测的能力。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更好地理解提案或资格,也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0928(a) 任何符合第10927条(a)或(b)款所述条件的实体,若寻求根据本部分承担地下水监测职能,应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前书面通知部门。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0928(a)(1) 该实体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联系信息。
(2)CA 水法典 Code § 10928(a)(2) 第10927条所述的特定授权,据此该实体有资格承担地下水监测职能。
(3)CA 水法典 Code § 10928(a)(3) 一份地图,显示该实体请求执行地下水监测职能的区域。
(4)CA 水法典 Code § 10928(a)(4) 一份声明,表明该实体将遵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b)CA 水法典 Code § 10928(b) 任何符合第10927条(c)、(d)、(e)或(f)款所述条件的实体,若寻求根据本部分承担地下水监测职能,应在2011年1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部门。该通知中提供的信息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0928(b)(1) 该实体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联系信息。
(2)CA 水法典 Code § 10928(b)(2) 第10927条所述的特定授权,据此该实体有资格承担地下水监测职能。
(3)CA 水法典 Code § 10928(b)(3) 对于寻求根据第10927条(c)或(d)款获得资格的实体,通知还应酌情包括一份当前地下水管理计划或综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计划中地下水部分的副本。
(4)CA 水法典 Code § 10928(b)(4) 对于寻求根据第10927条(f)款获得资格的实体,通知应包括一份意向声明,表明将满足第10935条的要求。
(5)CA 水法典 Code § 10928(b)(5) 一份地图,显示该实体提议执行地下水监测职能的区域。
(6)CA 水法典 Code § 10928(b)(6) 一份声明,表明该实体将遵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7)CA 水法典 Code § 10928(b)(7) 一份声明,描述该实体执行本部分所要求的地下水监测职能的能力和资格。
(c)CA 水法典 Code § 10928(c) 部门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额外信息,以确定拟监测的区域或该实体执行地下水监测职能的资格。

Section § 1092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处理与水资源监测实体相关的通知方面的职责。每当收到通知时,部门必须核实该实体是否获得授权,以及其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如果通知的准确性或提交方的资格存在任何问题,部门将联系他们解决这些问题。如果多个方希望监测同一流域,部门将根据特定顺序决定由谁来承担此职责。最后,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告知各方其通知的处理状态。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929(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929(a)(1) 部门应审查根据第10928条收到的所有通知。
(2)CA 水法典 Code § 10929(a)(2) 在收到根据第10928条(a)款发出的通知后,部门应核实通知实体是否根据第10927条(a)款或(b)款拥有适当的权限。
(3)CA 水法典 Code § 10929(a)(3) 在收到根据第10928条(b)款发出的通知后,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水法典 Code § 10929(a)(3)(A) 核实每份通知是否完整。
(B)CA 水法典 Code § 10929(a)(3)(B) 评估通知方的资格。
(b)CA 水法典 Code § 10929(b) 如果部门对通知的完整性或准确性,或对一方的资格有疑问,部门应联系该方以解决任何缺陷。如果部门无法解决这些缺陷,部门应书面通知该方,在缺陷得到纠正之前,该通知将不予进一步审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0929(c) 如果部门确定多个方寻求成为同一流域或子流域部分的监测实体,部门应与相关方协商,以确定哪个方将履行监测职能。在确定哪个方将根据本部分履行监测职能时,部门应遵循第10927条中实体识别的顺序。
(d)CA 水法典 Code § 10929(d) 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各方告知其通知的状态。

Section § 10930

Explanation
当部门完成对第10929条规定的案件审查后,如果它决定某个当事方将负责地下水监测,则必须做两件事:(a) 它必须书面通知该当事方其作为监测实体的角色,并明确其负责的地下水区域的具体部分。(b) 部门还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此信息,详细说明哪个实体将监测地下水流域或次流域的哪个部分。

Section § 10931

Explanation

该部门与地方实体合作,以确定应如何报告地下水水位数据。如果现有监测计划能准确显示地下水水位的长期变化,该部门就会采纳这些计划。此外,他们确保这些报告不会泄露敏感地点,例如饮用水源。

该部门可以建议改进当前的监测系统,例如增加新的监测井,但除非有资金支持,否则他们不能强制要求增加新的监测井。

(a)CA 水法典 Code § 10931(a) 该部门应与每个监测实体合作,以确定根据本部分应如何向该部门报告地下水水位信息。在确定应向该部门报告哪些信息时,如果现有监测计划产生的信息能够显示地下水水位的季节性和长期趋势,该部门应尊重这些计划。该部门应与州公共卫生部合作,以确保向该部门报告的信息不会导致不当披露饮用水源、储存设施、抽水运行数据或处理设施的实际地址或地理位置。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931(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931(b)(1) 为本部分之目的,该部门可以建议改进现有监测计划,包括建议增加监测井。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1(b)(2) 除非为此目的提供资金,否则该部门不得要求增加监测井。

Section § 10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测机构必须在2012年1月1日前开始追踪和报告地下水水位。如果由于特定条件(例如不受土地利用影响、土地进入受限或地理条件不便)导致无法通过水井直接监测,机构可以在获得部门批准后使用替代方法。这些替代方法包括使用水文记录、许可证、照片和遥感数据。

在使用这些方法之前,机构必须提交一份由注册地质学家批准的报告,说明其使用理由。部门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替代方法,并确保这些技术符合报告要求。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井监测变得可行,机构必须在一年内恢复直接监测。每三年,机构必须证明其继续有资格使用替代方法,部门的决定是最终的。

(a)CA 水法典 Code § 10932(a) 监测实体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根据本部分开始监测和报告地下水水位。
(b)CA 水法典 Code § 10932(b) 为根据本部分报告地下水水位之目的,在符合(c)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盆地或次盆地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监测实体可以对该盆地或次盆地使用替代监测技术,而非通过监测井直接监测地下水水位:
(1)CA 水法典 Code § 10932(b)(1) 地下水水位不受土地利用活动或规划的土地利用活动影响,或地下水中天然存在的总溶解固体排除该水的使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2(b)(2) 其下方土地由州、部落或联邦当局单独或集体完全拥有或控制,且地下水监测信息不可用,或已向州、部落或联邦当局请求但未获提供。
(3)CA 水法典 Code § 10932(b)(3) 其下方区域的地理或地质特征使得监测不切实际,包括但不限于钻井设备无法进入的盆地或次盆地。
(c)CA 水法典 Code § 10932(c) 在根据(b)款使用替代监测技术之前,监测实体应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须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850条注册的专业地质学家签署,阐明事实依据和支持文件,证明该盆地或次盆地符合(b)款规定的任一条件。收到报告后,部门应酌情决定监测实体是否可以使用替代监测技术,以及该盆地或次盆地可以使用的替代监测技术。对于部门已确定有资格使用替代监测技术的盆地或次盆地,部门应确定监测实体使用替代监测技术提供的信息是否足以符合(a)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932(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932(d)(1) 在发现盆地或次盆地不再符合(b)款规定的任一条件后60天内,监测实体应向部门报告该发现。在提供该报告后不迟于12个月,监测实体应开始使用监测井监测和报告地下水水位。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2(d)(2) 未能遵守(1)款的报告要求,应构成不符合(a)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0932(e) 在部门根据(c)款作出初步决定后,每三年,监测实体应提交部门可能确定的足够信息,以证明其根据本节继续有资格使用替代监测技术。
(f)CA 水法典 Code § 10932(f) 部门根据本节作出的决定应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的。
(g)CA 水法典 Code § 10932(g) 为本节之目的,“替代监测技术”可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可能认为适当的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0932(g)(1) 盆地或次盆地的水文记录。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2(g)(2) 来自盆地或次盆地之上区域的钻井许可证或类似报告。
(3)CA 水法典 Code § 10932(g)(3) 航空照片。
(4)CA 水法典 Code § 10932(g)(4) 遥感数据。

Section § 10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水资源部查明并评估加州每个盆地和次盆地地下水位的监测情况。它根据人口、增长率、对地下水的依赖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对区域进行优先排序。如果某些区域未被监测,该部门必须联系井主,了解他们是否有意愿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或成立相关协会。如果有意愿,该部门将在两年内就此进行合作。如果没有意愿且县不接管监测,该部门将根据现有数据的充分性,要么利用现有井进行监测,要么自己接管监测。

(a)CA 水法典 Code § 10933(a)  部门应开始查明在每个盆地和次盆地内正在进行的地下水位监测的范围。
(b)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 部门应为执行本节之目的,对地下水盆地和次盆地进行优先排序。在对盆地和次盆地进行优先排序时,部门应在数据可用的情况下,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1) 覆盖在盆地或次盆地之上的居民人口。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2) 覆盖在盆地或次盆地之上的居民人口当前和预计的增长率。
(3)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3) 从盆地或次盆地取水的公共供水井数量。
(4)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4) 从盆地或次盆地取水的井的总数。
(5)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5) 覆盖在盆地或次盆地之上的灌溉面积。
(6)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6) 覆盖在盆地或次盆地之上的居民依赖地下水作为其主要水源的程度。
(7)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7) 对盆地或次盆地内地下水的任何有记录的影响,包括超采、地面沉降、盐水入侵和其他水质恶化。
(8)CA 水法典 Code § 10933(b)(8) 部门认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对当地栖息地和当地河流流量的不利影响。
(c)CA 水法典 Code § 10933(c) 如果部门确定盆地或次盆地的全部或部分区域未根据本部分进行监测,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0933(c)(1) 尝试联系未被监测区域内的所有井主。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3(c)(2) 确定是否有意愿建立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0933(c)(2)(A) 根据第2.74部分(从第10720节开始)制定的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933(c)(2)(B) 根据第2.75部分(从第10750节开始)制定的地下水管理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0933(c)(2)(C) 根据第2.2部分(从第10530节开始)制定的综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计划,该计划包含符合第10753.7节要求的地下水管理组成部分。
(D)CA 水法典 Code § 10933(c)(2)(D) 根据第10935节成立的自愿地下水监测协会。
(d)CA 水法典 Code § 10933(d) 如果部门确定有足够的意愿建立(c)款第(2)项所述的计划或协会,或者如果县同意根据本部分执行地下水监测职能,部门应与相关方合作,在两年内遵守本部分的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0933(e) 如果部门确定,对于某个盆地或次盆地,建立(c)款第(2)项所述的计划或协会的意愿不足,并且如果县决定不执行本部分的地下水监测和报告职能,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0933(e)(1) 查明覆盖在盆地或次盆地之上,由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机构拥有或运营的现有监测井。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3(e)(2) 确定根据第(1)项查明的监测井是否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证明地下水水位的季节性和长期趋势。
(3)CA 水法典 Code § 10933(e)(3) 如果部门确定根据第(1)项查明的监测井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证明地下水水位的季节性和长期趋势,部门不应根据第10933.5节执行地下水监测职能。
(4)CA 水法典 Code § 10933(e)(4) 如果部门确定根据第(1)项查明的监测井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地下水水位的季节性和长期趋势,部门应根据第10933.5节执行地下水监测职能。

Section § 10933.5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特定区域没有地方团体监测地下水,部门将接管这些职责。发生这种情况时,他们会通知当地的水井所有者和相关县。重要的是,他们不会为此类工作收取费用。他们还可能制定规则以有效开展这项工作。

(a)CA 水法典 Code § 10933.5(a) 依照第10933条规定,对于尚无监测实体同意履行地下水监测职能的流域或次流域部分,部门应履行地下水监测职能。
(b)CA 水法典 Code § 10933.5(b) 一旦确定需要履行地下水监测职能,部门应通知以下两个实体,告知其正在组建地下水监测区:
(1)CA 水法典 Code § 10933.5(b)(1) 受影响区域内的每一位水井所有者。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3.5(b)(2) 包含受影响区域全部或部分的每一个县。
(c)CA 水法典 Code § 10933.5(c) 部门不得征收费用或收费,以收回其履行本部分项下权力和职责的成本。
(d)CA 水法典 Code § 10933.5(d)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109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因特定情况接管地下水监测,一些地方实体和县将无法获得州的用水补助金或贷款。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该实体能够证明其服务的所有区域都是弱势社区,它仍然有资格获得资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0933.7(a) 如果部门被要求根据第10933.5条履行地下水监测职能,则县以及第10927条(a)至(d)款(含)所述的实体,不得获得由州授予或管理的用水补助金或贷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0933.7(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a)款所述实体已向部门提交了经批准的文件,证明其整个服务区域符合弱势社区的条件,则部门应认定该实体在(a)款所述情形下有资格获得用水补助金或贷款。

Section § 109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0927条中提到的某些实体以及相关部门,无权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私人财产,也无权要求私人财产所有者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但对于在本法律生效前已负责地下水监测的县或其他特定实体,则存在例外。

(a)CA 水法典 Code § 10934(a) 就本部分而言,第10927条所述的任何实体,以及该部门,均无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水法典 Code § 10934(a)(1) 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进入私人财产。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4(a)(2) 要求私人财产所有者向该实体提交地下水监测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0934(b)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前已承担地下水位监测和报告责任的县或第10927条第(a)至(d)款(含)所述的实体。

Section § 10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成立自愿合作地下水监测协会,以追踪地下水水位。这些协会可以通过合同、联合权力协议等多种协议形式成立,并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当有实体希望建立此类协会时,部门将协助其进行组建。

组建协会的协议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参与者的名称、覆盖区域的边界、负责方、费用回收方法以及部门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0935(a) 可根据本部分规定,为监测地下水水位之目的,组建自愿合作地下水监测协会。该协会可通过合同、联合权力协议、谅解备忘录或部门认为可接受的其他形式协议设立。
(b)CA 水法典 Code § 10935(b) 一个或多个寻求组建自愿合作地下水监测协会的实体在通知部门后,部门应与相关方合作,以促进该协会的组建。
(c)CA 水法典 Code § 10935(c) 该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0935(c)(1) 参与者的姓名或名称。
(2)CA 水法典 Code § 10935(c)(2) 协议涵盖区域的边界。
(3)CA 水法典 Code § 10935(c)(3) 负责履行本部分要求的当事方的姓名或名称。
(4)CA 水法典 Code § 10935(c)(4) 追回履行本部分要求所涉费用的方法。
(5)CA 水法典 Code § 10935(c)(5) 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条款。

Section § 10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只要有可用的资金,政府部门就可以动用那些尚未分配的债券资金(具体来说是《公共资源法》某个条款里提到的)来支付与本章规定事务相关的开销。

部门根据本章产生的费用,可在这些资金可用于相关目的的范围内,由《公共资源法》第75027条(a)款第(12)项规定的未分配债券收入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