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水资源利用和需求削减城市用水目标和用水报告
Section § 10609
本法律建立了一种方法,用于估算城市供水商在有效用水情况下本应供应的水量。这一估算有助于为地方供水商设定用水目标。它涵盖了室内和室外居民用水、工商业用水、水损以及其他独特的地方用水。供水商将其实际用水量与这些目标进行比较,以减少不必要的用水。
该法律还建立了计算用水目标的方法,考虑了再生水,规定了报告要求,并提供了使用再生水的激励措施。它强调了公众参与标准制定、立法监督和问责制。地方供水商有责任和灵活性来达到这些目标,同时推动气候目标。该法律鼓励高效灌溉,以支持树木为社区带来的益处,并力求简化报告和数据获取。
Section § 10609.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合作,在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长期节水效率标准。这些标准将涵盖住宅户外用水、工商业及机构(CII)物业的专用灌溉计量表以及水损量。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必须考虑其对废水管理、公园绿地和城市树木的影响。这些标准还应说明用水目标如何与全州节水目标挂钩。此外,还必须制定关于豁免以及如何计算城市用水目标的法规。
Section § 10609.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家庭的用水标准。截至2025年1月1日,每人每天室内用水量应控制在55加仑。从2025年到2030年,目标降至47加仑。2030年后,将进一步降至42加仑。州政府将研究这些标准对供水和废水处理系统的经济影响,并于2028年10月1日前提交报告。
如果新标准导致供水和废水处理服务过于昂贵,州政府可能会建议一个新的实施日期。政府将与各方合作,考虑与标准相关的独特挑战或所需调整。城市供水商不会仅仅因为未能达到这些特定的室内用水目标而受到处罚。
Section § 10609.6
该法律要求部门与委员会合作,在2021年10月1日前进行研究,并提出户外住宅用水标准。这些标准应遵循政府此前规定中关于节水型景观示范条例的原则,并适用于可灌溉土地、游泳池、水疗池及其他水景。
部门必须在2021年1月1日前向城市供水商提供住宅可灌溉区域的数据。在推荐这些标准之前,需要进行试点项目或研究,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考虑到加州多样化的地貌和社区差异。
Section § 10609.8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和委员会进行必要的研究,并最迟于2021年10月1日提出针对景观户外灌溉的标准,特别是使用计量表或方法来测量商业、工业和机构(CII)用水的户外灌溉。这些标准应遵循节水型景观示范条例中概述的原则。
此外,法律规定这些灌溉标准应排除用于商业农业的水,其定义参照《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10609.9
本节旨在通过遵循特定原则,高效管理景观用水。它将这些原则定义为确定新旧景观有效灌溉所需水量的指导方针。关键组成部分包括计算植物因蒸发损失的水量、景观面积大小、最大用水量以及可能根据所用水类型具有不同用水需求的特殊景观区域等因素。
Section § 10609.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水资源部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合作,在2021年10月1日前研究并推荐商业、工业和机构(CII)用水的绩效衡量标准。在此之前,水资源部必须就重要领域征求公众意见,例如建立CII用水分类系统,确定何时将混合型计量表转换为专用灌溉计量表,以及制定用水最佳实践——例如对大型用户进行用水审计和制定用水管理计划。
这些建议应与2013年一份关于最佳管理实践的报告保持一致,并需同时考虑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委员会必须在2022年6月30日或之前采纳这些措施,城市供水商随后必须予以实施。
Section § 10609.14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委员会的协助下,在2021年10月1日前研究并提出城市用水的特殊豁免。这些豁免,也称为“变通措施”,考虑了影响用水的独特情况,例如蒸发式冷却器、牲畜、季节性人口变化、再生水使用、土壤和扬尘控制、维持野生动物池塘、消防以及农业用水。
供水商若想在计算用水量时考虑任何变通措施,必须向委员会申请批准。委员会将为这些变通措施设定重要性阈值,并在网上公布哪些供水商获得了批准的变通措施以及支持这些批准的数据。
Section § 10609.15
本节旨在改进两个州机构共享和报告水相关数据的方式。首先,它们需要确定哪些城市用水数据同时报告给这两个机构,并解释这些信息为何重要。其次,它们应寻找更高效、更便捷地发布这些数据的方法,并采取优先行动来实现这一目标。最后,两个机构都必须按照特定的透明度规则,将它们收集的水数据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10609.16
本节要求部门与委员会合作,在2021年10月1日前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方针,指导城市零售供水商如何计算其用水目标。这些指导方针应涵盖多个方面,例如:确定可灌溉土地、更新人口和城市用水计算方法、使用景观数据、纳入气候和降水数据、估算景观和人口变化,以及确保用水计算的数据准确性。
Section § 10609.18
Section § 10609.20
这项法律要求各城市供水商从2024年开始,每年1月1日前定期计算其城市用水目标。这些计算基于前一年的用水量,并包括室内外居民用水、高效灌溉、水损以及任何特殊因素。
使用来自水库等补充水源的饮用水回用水的供水商,可以通过奖励来调整其用水目标。奖励激励的多少取决于回用设施是否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已存在。供水商必须使用部门提供的详细数据,但如果能证明其自身数据同样准确,则可以使用自己的数据。
Section § 10609.21
Section § 10609.22
这项法律要求城市零售供水商在2024年1月1日前计算其实际用水量,之后每年1月1日前进行年度计算。该计算必须基于前一公历年或财政年度的用水量。
该计算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居民总用水量、工商业及机构(CII)场所配有独立水表的室外总灌溉用水量,以及总水损。
Section § 10609.24
本节规定,城市零售供水商必须从2024年开始,每年1月1日前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计算出的城市用水目标、实际用水量、商业和工业用水的绩效衡量标准、实现用水目标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份经过核实的漏水审计报告。
部门会将这些报告在其网站上公布。如果供水商未能提交报告,委员会可能会对其发布命令或施加处罚。
Section § 10609.25
加州的城市供水商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需要说明他们计划采取哪些用水管理策略,以便在2027年1月1日前达到他们的用水目标。
Section § 10609.26
自2024年1月1日起,如果加州的城市供水商未能达到其用水目标,州委员会可以发布信息指令。这些指令旨在收集有关供水商如何管理水资源和节水措施的信息,以帮助他们实现目标。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于仍未达标的供水商,委员会可以发出书面警告,敦促他们在年度报告中解决不足之处。
到2026年1月1日,如果供水商继续未能达标,委员会将有权发布节水指令,并附带具体的纠正措施,但这些指令不得干涉水权或施加罚款。这些努力旨在确保城市地区提高用水效率。
Section § 10609.27
Section § 10609.28
Section § 10609.30
不迟于2024年1月10日,立法分析师必须向立法机关两院和公众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用水效率标准的实施情况。该报告将审视城市用水户遵守这些标准的情况、用于用水报告的数据质量,以及对城市供水商和用水户(包括商业和工业部门)的任何经济影响。报告还将审查用水效率奖励措施的使用情况,以及该法律对全州用水效率影响的早期迹象。报告可能会提出改进建议,并涵盖立法分析师认为相关的其他问题。
Section § 10609.32
加州立法机关希望董事会主席和部门主管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向州的政策委员会汇报。他们将讨论城市供水商在遵守新的用水效率标准方面的表现。他们还将涵盖以下主题:有哪些因素有助于或阻碍遵守、采取了哪些执法行动、数据准确性、对供水商和用户的经济影响、奖励激励措施的使用及其影响,以及这些变化如何影响全州的用水效率。
Section § 10609.33
《水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水务部门必须与水务委员会合作,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说明城市零售供水商在实现另一节(10609.2)中规定的用水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提交这份报告的义务将于2032年1月1日终止。此外,提交的任何报告都必须遵循另一部法律(《政府法典》第9795条)中概述的具体报告准则。
Section § 10609.34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委员会根据本特定章节采取行动时,该行动将根据州环境法规被归类为第8类行动。只要该行动不涉及放宽节水或用水标准,此分类就适用。
Section § 10609.36
《水法》的这一节明确指出,本章中的规定不改变或影响现有的水权,并且根据这些规定节约的任何水仍受其他水法的约束。本章不授予委员会修改用水效率标准的权力,超出明确提及的范围;任何进一步的更新都需要额外的立法。此外,它确认本章不限制将再生水用作海水屏障以管理地下水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