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建立了一种方法,用于估算城市供水商在有效用水情况下本应供应的水量。这一估算有助于为地方供水商设定用水目标。它涵盖了室内和室外居民用水、工商业用水、水损以及其他独特的地方用水。供水商将其实际用水量与这些目标进行比较,以减少不必要的用水。

该法律还建立了计算用水目标的方法,考虑了再生水,规定了报告要求,并提供了使用再生水的激励措施。它强调了公众参与标准制定、立法监督和问责制。地方供水商有责任和灵活性来达到这些目标,同时推动气候目标。该法律鼓励高效灌溉,以支持树木为社区带来的益处,并力求简化报告和数据获取。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章建立了一种方法,用于估算城市零售供水商在前一年如果所有用水都得到有效利用,本应供应的总水量。这一估算的总用水量是城市零售供水商的城市用水目标。该方法基于当年的用水效率标准和当地服务区域特征。通过将前一年的实际用水量与城市用水目标进行比较,当地城市供水商将能更好地帮助消除不必要的用水;即,超出实现预期有益用途所需的水量。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1) 本章为以下用水建立了标准和实践: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1)(A) 室内居民用水。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1)(B) 室外居民用水。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1)(C) 工商业和机构用水。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1)(D) 水损。
(E)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1)(E) 其他可能对城市供水商总用水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独特地方用途和情况。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2) 本章还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2)(A) 建立计算每个城市用水目标的方法。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2)(B) 在制定高效灌溉标准时考虑再生水水质。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2)(C) 要求部门提供或以其他方式识别有关独特地方条件的数据,以支持城市用水目标的计算。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2)(D) 规定可以使用替代数据来源,如果这些替代来源被证明与部门提供的数据一样准确或更准确。
(E)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2)(E) 要求每年报告前一年的用水量与城市用水目标。
(F)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2)(F) 在比较前一年的用水量与城市用水目标时,对前一年使用的可饮用再生水量提供奖励,最高可达城市用水目标的10%。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3) 本章要求部门和委员会在根据本章制定标准和通过法规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及其他相关人士的公众参与。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4) 本章通过执行以下所有事项,保留了立法机关对长期用水效率目标设定的权力,并确保对本章实施的适当立法监督: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4)(A) 要求立法分析师对本章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包括遵守已通过的标准和法规、数据的准确性、替代数据的使用以及立法分析师认为适当的其他问题。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4)(B) 声明立法意图,即部门主任和委员会主席应出席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相应政策委员会会议,报告本章实施进展。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b)(4)(C) 赋予部门和委员会一次性权力,以通过用水效率标准,但本章明确规定的除外。更新标准的授权将需要单独的立法。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以下原则适用于长期标准和城市用水目标的制定和实施: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c)(1) 地方城市零售供水商应承担实现基于标准用水目标的首要责任,并应保留灵活性,以制定其供水组合、设计和实施节水策略、教育其客户并执行其规定。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c)(2) 长期标准和城市用水目标应推动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c)(3) 长期标准和城市用水目标应通过支持保持树木健康的节水灌溉实践,认可树木为社区提供的遮荫、空气质量和热岛效应缓解效益。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c)(4) 国家应识别简化报告的机会,消除重复数据提交,并激励城市和农业供水商收集的数据的开放获取。

Section § 106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合作,在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长期节水效率标准。这些标准将涵盖住宅户外用水、工商业及机构(CII)物业的专用灌溉计量表以及水损量。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必须考虑其对废水管理、公园绿地和城市树木的影响。这些标准还应说明用水目标如何与全州节水目标挂钩。此外,还必须制定关于豁免以及如何计算城市用水目标的法规。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a) 委员会应与部门协调,根据本章规定,不迟于2022年6月30日制定高效用水的长期标准。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b) 应就以下各项制定标准: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b)(1) 住宅户外用水。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b)(2) 配备专用灌溉计量表的景观区域户外灌溉,与工商业及机构(CII)用水相关。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b)(3) 水损量。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c) 在根据本节制定标准时,委员会应考虑本章的政策以及拟议的效率标准对当地废水管理、已开发和自然公园绿地以及城市树木健康的影响。这些标准和潜在影响应在2022年5月30日前确定。委员会应允许公众就其根据本款确定的潜在影响发表意见。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d) 长期标准应设定在一个水平,旨在使用水目标,连同长期标准中排除的其他需求,例如工商业及机构(CII)室内用水以及未连接专用景观计量表的工商业及机构(CII)户外用水,将超过根据第3章(自第10608.16节起)要求的全州节水目标。
(e)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e) 委员会应与部门协调,通过法规采纳部门根据第10609.14节建议的豁免,以及部门根据第10609.16节建议的、与计算城市零售供水商的城市用水目标相关的指南和方法。

Section § 106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家庭的用水标准。截至2025年1月1日,每人每天室内用水量应控制在55加仑。从2025年到2030年,目标降至47加仑。2030年后,将进一步降至42加仑。州政府将研究这些标准对供水和废水处理系统的经济影响,并于2028年10月1日前提交报告。

如果新标准导致供水和废水处理服务过于昂贵,州政府可能会建议一个新的实施日期。政府将与各方合作,考虑与标准相关的独特挑战或所需调整。城市供水商不会仅仅因为未能达到这些特定的室内用水目标而受到处罚。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a)(1) 截至2025年1月1日,室内居民用水标准应为每人每日55加仑。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a)(2)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月1日止,室内居民用水标准应为每人每日47加仑。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a)(3) 自2030年1月1日起,室内居民用水标准应为每人每日42加仑。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b)(1)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调,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以评估和量化2030年室内居民用水标准对供水、废水和再生水系统的经济效益和影响,并应包括饱和终端用水研究。这些调查研究应以根据第10609.2条(c)款确定的标准和潜在影响为基础,并应考虑并酌情纳入其他量化对供水、废水和再生水系统影响的区域和全州研究,以及评估远程办公的长期影响。为促进这些调查研究,委员会可向废水处理机构索取必要和相关信息,包括每月进水流量、为重新评估处理工艺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本章实施对废水处理运营、维护和资本投资的影响。部门应与委员会协调,在2028年10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总结这些调查研究结果。该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b)(2) 如果部门与委员会协调后确定2030年室内居民用水标准可能过度影响供水和废水处理服务的可负担性,部门和委员会可共同向立法机关建议一个替代日期,以使2030年室内居民用水标准生效。此项决定应使用至少两年反映2025年室内居民用水标准应用情况的数据作出。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b)(3) 根据第(1)款进行的调查研究,部门应考虑是否建议委员会采纳额外的豁免,以应对根据第10609.2条与居民室内用水相关的独特挑战。豁免选项可包括但不限于搁浅资产、对弱势社区的影响、对环境流量的影响,或对废水或再生水运营的不利影响。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b)(4) 第(1)款所述的调查研究和报告应包括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团体、室内管道专家、供水、废水和再生水机构)进行及时和包容的合作并听取其意见。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4(c) 城市零售供水商不得仅因未能达到室内居民用水标准而根据本章受到强制执行。

Section § 10609.6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部门与委员会合作,在2021年10月1日前进行研究,并提出户外住宅用水标准。这些标准应遵循政府此前规定中关于节水型景观示范条例的原则,并适用于可灌溉土地、游泳池、水疗池及其他水景。

部门必须在2021年1月1日前向城市供水商提供住宅可灌溉区域的数据。在推荐这些标准之前,需要进行试点项目或研究,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考虑到加州多样化的地貌和社区差异。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6(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6(a)(1)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调,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调查,并最迟于2021年10月1日推荐户外住宅用水标准,供委员会根据本章采纳。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6(a)(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6(a)(2)(A) 这些标准应纳入部门根据《景观节水法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三章第10.8条(自第65591条起))采纳的节水型景观示范条例的原则。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6(a)(2)(A)(B) 这些标准应适用于可灌溉土地。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6(a)(2)(A)(C) 这些标准应包括针对游泳池、水疗池和其他水景的规定。人工供水的观赏性水景,包括池塘、湖泊、瀑布和喷泉,应与游泳池和水疗池分开分析。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6(b) 部门应在2021年1月1日前,向每个城市零售供水商提供有关住宅可灌溉土地面积的数据,其方式应能合理地应用于根据本节采纳的标准。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6(c) 部门在进行试点项目或研究,或两者的某种结合之前,不应根据本节推荐标准,以确保提供给地方机构的数据对于其预期用途是合理准确的,同时考虑到加州多样化的景观和社区特征。

Section § 1060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和委员会进行必要的研究,并最迟于2021年10月1日提出针对景观户外灌溉的标准,特别是使用计量表或方法来测量商业、工业和机构(CII)用水的户外灌溉。这些标准应遵循节水型景观示范条例中概述的原则。

此外,法律规定这些灌溉标准应排除用于商业农业的水,其定义参照《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8(a)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调,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调查,并最迟于2021年10月1日推荐针对景观区域户外灌溉的标准,这些标准应使用专用灌溉计量表或其他计算户外灌溉用水量的方法,并与商业、工业和机构(CII)用水相关,供委员会根据本章采纳。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8(b) 这些标准应纳入部门根据《景观节水法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三章第10.8条(第65591节起))采纳的节水型景观示范条例的原则。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8(c) 这些标准应包括对符合《政府法典》第51201节(b)款定义的商业农业用水的排除。

Section § 10609.9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通过遵循特定原则,高效管理景观用水。它将这些原则定义为确定新旧景观有效灌溉所需水量的指导方针。关键组成部分包括计算植物因蒸发损失的水量、景观面积大小、最大用水量以及可能根据所用水类型具有不同用水需求的特殊景观区域等因素。

为第10609.6条和第10609.8条之目的,“节水型景观示范条例的原则”指节水型景观示范条例中适用于确定新旧景观高效灌溉所需水量或其建立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9(a) 蒸散量调整系数,如适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9(b) 景观面积。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9(c) 最大施水量。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9.9(d) 参考蒸散量。
(e)CA 水法典 Code § 10609.9(e) 特殊景观区域,包括管理用于景观灌溉的不同类型水的蒸散量调整系数的规定。

Section § 1060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水资源部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合作,在2021年10月1日前研究并推荐商业、工业和机构(CII)用水的绩效衡量标准。在此之前,水资源部必须就重要领域征求公众意见,例如建立CII用水分类系统,确定何时将混合型计量表转换为专用灌溉计量表,以及制定用水最佳实践——例如对大型用户进行用水审计和制定用水管理计划。

这些建议应与2013年一份关于最佳管理实践的报告保持一致,并需同时考虑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委员会必须在2022年6月30日或之前采纳这些措施,城市供水商随后必须予以实施。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a)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调,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并最迟于2021年10月1日推荐商业、工业和机构用水的绩效指标,供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采纳。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b) 在推荐商业、工业和机构用水的绩效指标之前,部门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征求利益攸关方和其他相关人士的广泛公众参与: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b)(1) 针对加州商业、工业和机构用水分类系统的建议,以解决重大用水用途。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b)(2) 关于设定将混合型商业、工业和机构用水计量表转换为专用灌溉计量表的最小规模门槛的建议,以及对可替代要求专用灌溉计量表的技术进行评估和提出建议。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b)(3) 关于商业、工业和机构用水最佳管理实践的建议,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对超过建议规模、用水量或其他门槛的商业、工业和机构客户进行用水审计和制定用水管理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c) 商业、工业和机构用水的适当绩效指标建议应与商业、工业和机构工作组于2013年10月21日提交给立法机构的题为“用水最佳管理实践”的报告保持一致,包括该报告中提供的技术和财务可行性建议,并应支持加州商业、工业和机构部门的经济生产力。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d)(1) 委员会应与部门协调,于2022年6月30日或之前采纳商业、工业和机构用水的绩效指标。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0(d)(2) 各城市零售供水商应实施委员会根据第 (1) 款采纳的绩效指标。

Section § 10609.1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城市零售供水商的供水损失标准,由理事会根据第10608.34条第(i)款中提及的另一项具体法规来设定。

Section § 1060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委员会的协助下,在2021年10月1日前研究并提出城市用水的特殊豁免。这些豁免,也称为“变通措施”,考虑了影响用水的独特情况,例如蒸发式冷却器、牲畜、季节性人口变化、再生水使用、土壤和扬尘控制、维持野生动物池塘、消防以及农业用水。

供水商若想在计算用水量时考虑任何变通措施,必须向委员会申请批准。委员会将为这些变通措施设定重要性阈值,并在网上公布哪些供水商获得了批准的变通措施以及支持这些批准的数据。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a)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调,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调查,并最迟于2021年10月1日,根据本章规定,建议委员会采纳针对独特用途的适当变通措施,这些独特用途可能对城市零售供水商的城市用水目标产生实质性影响。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 适当的变通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允许量: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1) 大量使用蒸发式冷却器。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2) 大量马匹和其他牲畜。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3) 季节性人口的显著波动。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4) 使用含有高水平总溶解固体的再生水灌溉的大面积园林绿化区域。
(5)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5) 大量用水用于土壤压实和扬尘控制。
(6)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6) 大量用水补充池塘和湖泊以维持野生动物。
(7)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7) 大量用水灌溉植被以进行消防。
(8)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b)(8) 大量用水用于商业或非商业农业用途。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c) 部门在建议委员会采纳变通措施时,还应为每项建议的变通措施推荐一个重要性阈值。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d) 在将任何特定变通措施纳入城市零售供水商的用水目标计算之前,城市零售供水商应向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纳入该变通措施。
(e)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e)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e)(1) 所有已获批准变通措施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名单。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e)(2) 为每个城市零售供水商批准的具体变通措施。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4(e)(3) 支持每项变通措施批准的数据。

Section § 10609.1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改进两个州机构共享和报告水相关数据的方式。首先,它们需要确定哪些城市用水数据同时报告给这两个机构,并解释这些信息为何重要。其次,它们应寻找更高效、更便捷地发布这些数据的方法,并采取优先行动来实现这一目标。最后,两个机构都必须按照特定的透明度规则,将它们收集的水数据向公众公开。

为帮助简化水数据报告,部门和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5(a) 识别两个机构共有的城市用水报告要求,并在每个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数据如何用于规划、监管或其他目的。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5(b) 分析在每个机构内部更有效地公布城市用水报告要求的机会,并分析每个机构如何在一个可公开访问的位置整合各种数据集,确定优先行动,并实施分析中确定的优先行动。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5(c) 根据《开放透明水数据法》(第 (Part 4.9) 部分(自第 (Section 12400) 条起))的原则和要求,将任一机构收集的、与城市用水报告要求相关的适当数据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10609.1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与委员会合作,在2021年10月1日前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方针,指导城市零售供水商如何计算其用水目标。这些指导方针应涵盖多个方面,例如:确定可灌溉土地、更新人口和城市用水计算方法、使用景观数据、纳入气候和降水数据、估算景观和人口变化,以及确保用水计算的数据准确性。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调,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调查,并最迟于2021年10月1日推荐指导方针和方法,供委员会采纳,以明确城市零售供水商如何计算其城市用水目标。这些指导方针和方法应酌情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6(a) 确定城市零售供水商服务区域内的可灌溉土地。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6(b) 酌情更新和修订根据第10608.20条(h)款(1)项(A)分项所述的方法,包括计算城市零售供水商服务区域内人口的方法。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6(c) 使用部门提供的景观面积数据或替代数据。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6(d) 将降水数据和气候数据纳入城市零售供水商的户外灌溉预算估算中,以实现其城市用水目标。
(e)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6(e) 对于部门无法提供更新景观图像的年份,估算户外景观面积和人口的变化,并计算城市用水目标。
(f)CA 水法典 Code § 10609.16(f) 确定支持数据、城市用水目标以及遵守城市用水目标的可接受准确度水平。

Section § 10609.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和委员会在根据本章制定和最终确定标准和法规时,积极让公众和其他相关方参与。此外,委员会在对部门提出的任何标准或变更做出决定之前,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

Section § 1060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城市供水商从2024年开始,每年1月1日前定期计算其城市用水目标。这些计算基于前一年的用水量,并包括室内外居民用水、高效灌溉、水损以及任何特殊因素。

使用来自水库等补充水源的饮用水回用水的供水商,可以通过奖励来调整其用水目标。奖励激励的多少取决于回用设施是否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已存在。供水商必须使用部门提供的详细数据,但如果能证明其自身数据同样准确,则可以使用自己的数据。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a) 各城市零售供水商应当不迟于2024年1月1日计算其城市用水目标,且此后每年1月1日前计算。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b) 该计算应当基于城市零售供水商前一公历年或财政年度的用水情况。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c) 各城市供水商的城市用水目标应当由以下各项之和组成: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c)(1) 室内居民用水的汇总估计高效用水量。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c)(2) 室外居民用水的汇总估计高效用水量。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c)(3) 与工商业及机构(CII)用水相关的、配备专用灌溉计量表或同等技术的景观区域的汇总估计高效室外灌溉用水量。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c)(4) 汇总估计高效水损。
(5)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c)(5) 根据豁免酌情计算的汇总估计用水量。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1) 从地下水盆地、水库或其他通过饮用水回用得到补充的水源供水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可以通过根据本分节计算的奖励激励来调整其城市用水目标。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2) 用水目标奖励激励应当是其供应给居民用水户以及供应给与工商业及机构(CII)用水相关的配备专用灌溉计量表的景观区域的饮用水回用量,以英亩-英尺为单位。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3) 根据第 (1) 款的奖励激励应当根据以下之一进行限制: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3)(A) 对于现有设施生产的任何饮用水回用水,奖励激励不得超过城市供水商用水目标的15%。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3)(B) 对于非现有设施生产的任何饮用水回用水,奖励激励不得超过城市供水商用水目标的10%。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4) 就本分节而言,“现有设施”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设施: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4)(A) 该设施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已获得经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4)(B) 该设施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生产和供应饮用水回用水。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d)(4)(C) 该设施使用微滤和反渗透技术生产饮用水回用水。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e)(1) 城市用水目标的计算应当使用由部门提供的景观区域及其他数据,并根据委员会采纳的标准、指南和方法进行。部门应当向城市供水商提供详细程度足以使城市供水商能够在地块层面核实其准确性的数据。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0(e)(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城市零售供水商向部门证明替代数据在质量和准确性上与部门提供的数据等同或更优,则可以使用替代数据计算城市用水目标。部门可以向城市零售供水商提供技术援助,以评估替代数据是否适合用于计算供水商的城市用水目标。

Section § 10609.2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现有设施”一词包括一个名为“北城项目”的特定项目,该项目是圣地亚哥纯净水项目的第一阶段。这对于解释某些环境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定义的修改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60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城市零售供水商在2024年1月1日前计算其实际用水量,之后每年1月1日前进行年度计算。该计算必须基于前一公历年或财政年度的用水量。

该计算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居民总用水量、工商业及机构(CII)场所配有独立水表的室外总灌溉用水量,以及总水损。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2(a) 城市零售供水商应不迟于2024年1月1日,且此后每年1月1日前,计算其实际城市用水量。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2(b) 该计算应基于城市零售供水商前一公历年或财政年度的用水量。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2(c) 各城市供水商的城市用水量应由以下各项之和组成: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2(c)(1) 居民总用水量。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2(c)(2) 与工商业及机构(CII)用水相关的、配有专用灌溉水表的景观区域的室外总灌溉用水量。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2(c)(3) 总水损。

Section § 10609.2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城市零售供水商必须从2024年开始,每年1月1日前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计算出的城市用水目标、实际用水量、商业和工业用水的绩效衡量标准、实现用水目标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份经过核实的漏水审计报告。

部门会将这些报告在其网站上公布。如果供水商未能提交报告,委员会可能会对其发布命令或施加处罚。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4(a) 城市零售供水商应不迟于2024年1月1日,并在此后每年1月1日前,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4(a)(1) 根据第10609.20节计算的城市用水目标以及相关支持数据。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4(a)(2) 根据第10609.22节计算的实际城市用水量以及相关支持数据。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4(a)(3) 商业、工业和机构(CII)用水绩效衡量标准实施情况的文件。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4(a)(4) 实现城市用水目标进展情况的描述。
(5)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4(a)(5) 根据第10608.34节进行的经核实的漏水审计报告。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4(b)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些报告和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4(c) 对于未能提交本节要求的报告的实体或个人,委员会可对其发布信息令或节水令,或施加民事责任。

Section § 10609.25

Explanation

加州的城市供水商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需要说明他们计划采取哪些用水管理策略,以便在2027年1月1日前达到他们的用水目标。

作为城市零售供水商根据第10609.24条 (a) 款不迟于2024年1月1日提交给部门的首次报告的一部分,每个城市零售供水商应提供一份叙述性说明,描述其计划实施的用水需求管理措施,以期不迟于2027年1月1日实现其城市用水目标。

Section § 10609.26

Explanation

自2024年1月1日起,如果加州的城市供水商未能达到其用水目标,州委员会可以发布信息指令。这些指令旨在收集有关供水商如何管理水资源和节水措施的信息,以帮助他们实现目标。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于仍未达标的供水商,委员会可以发出书面警告,敦促他们在年度报告中解决不足之处。

到2026年1月1日,如果供水商继续未能达标,委员会将有权发布节水指令,并附带具体的纠正措施,但这些指令不得干涉水权或施加罚款。这些努力旨在确保城市地区提高用水效率。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a)(1) 自2024年1月1日起,委员会可向未达到本章规定的城市用水目标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发布涉及用水生产、用水量和节水的信息指令。信息指令旨在获取有关供水商活动、用水生产和节水努力的信息,以确定技术援助需求并协助城市供水商实现其城市用水目标。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a)(2) 在决定是否发布信息指令时,委员会应考虑城市零售供水商未达到其城市用水目标的程度、第10609.24条所要求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城市零售供水商已实施或将实施的有助于实现城市用水目标的行动。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a)(3) 委员会应将根据本款收到的信息与该部门共享。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a)(4) 城市供水商可向该部门请求技术援助。该技术援助在可用范围内,可包括指导文件、工具和数据。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b) 自2025年1月1日起,委员会可向未达到本章规定的城市用水目标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发布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可警告城市零售供水商未达到第10609.20条所述的城市用水目标,且在实现城市用水目标方面进展不足,并可要求城市零售供水商在其第10609.24条所要求的下一份年度报告中解决关注领域。在决定是否发布书面通知时,委员会可考虑城市零售供水商是否已收到信息指令、城市零售供水商未达到其城市用水目标的程度、第10609.24条所要求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城市零售供水商已实施或将实施的有助于实现其城市用水目标的行动。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c)(1) 自2026年1月1日起,委员会可向未达到其城市用水目标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发布节水指令。节水指令可包括但不限于:转介该部门提供技术援助、教育和宣传要求、地方执法要求,以及其他旨在协助城市零售供水商实现其城市用水目标的努力。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c)(2) 在发布节水指令时,委员会应指出城市零售供水商在实现其城市用水目标方面存在的具体不足,并确定解决这些不足的具体行动。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c)(3) 委员会可要求该部门向城市零售供水商提供技术援助,以支持城市零售供水商纠正不足的行动。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9.26(d) 根据本章发布的节水指令可包括要求旨在提高用水效率的行动,但不得削减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水权的行使,也不得要求根据第377条施加民事责任。

Section § 1060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两个特定条件,委员会就不能发布关于用水的命令或通知。首先,城市供水商未能达到其用水目标,仅仅是因为其水量损失超出了允许的范围。其次,如果委员会已经正在采取措施执行与水量损失相关的标准。

Section § 1060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某些水供应商(例如批发或城市零售供应商)提交关于其用水活动的月度报告。这些报告可以涵盖水生产、用水量或节水工作。

Section § 10609.30

Explanation

不迟于2024年1月10日,立法分析师必须向立法机关两院和公众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用水效率标准的实施情况。该报告将审视城市用水户遵守这些标准的情况、用于用水报告的数据质量,以及对城市供水商和用水户(包括商业和工业部门)的任何经济影响。报告还将审查用水效率奖励措施的使用情况,以及该法律对全州用水效率影响的早期迹象。报告可能会提出改进建议,并涵盖立法分析师认为相关的其他问题。

不迟于2024年1月10日,立法分析师应向立法机关两院的相应政策委员会和公众提交一份报告,评估本章规定的用水效率标准和用水报告的实施情况。委员会和部门应向立法分析师提供现有数据以完成本报告。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0(a) 该报告应描述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0(a)(1) 城市零售用水户遵守标准的比率,以及可能促进或阻碍其遵守的因素。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0(a)(2) 用于计算城市用水目标的现有数据和估算的准确性。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0(a)(3) 本章实施对城市供水商和城市用水户(包括工商业和机构用水户)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的迹象(如有)。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0(a)(4) 奖励激励措施的使用频率、与奖励激励措施相关的用水量、奖励激励措施对城市供水商的价值,以及使用奖励激励措施对用水效率的任何影响。
(5)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0(a)(5) 本章实施可能如何影响全州城市用水效率的早期迹象。
(6)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0(a)(6) 关于提高全州城市用水效率以及改进本章所述标准和实践的建议(如有)。
(7)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0(a)(7) 立法分析师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问题。

Section § 10609.32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希望董事会主席和部门主管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向州的政策委员会汇报。他们将讨论城市供水商在遵守新的用水效率标准方面的表现。他们还将涵盖以下主题:有哪些因素有助于或阻碍遵守、采取了哪些执法行动、数据准确性、对供水商和用户的经济影响、奖励激励措施的使用及其影响,以及这些变化如何影响全州的用水效率。

立法机关旨在,董事会主席和部门主管应于2026年1月1日或前后,出席立法机关两院的相应政策委员会,并报告本章规定的用水效率标准和用水报告的实施情况。立法机关旨在,涵盖的主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2(a) 城市零售供水商遵守标准的比率,以及可能促进或阻碍其遵守的因素。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2(b) 已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2(c) 用于计算城市用水目标的数据和估算的准确性。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2(d) 本章实施对城市供水商和城市用水户(包括工商业和机构(CII)用水户)造成的任何经济影响的迹象。
(e)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2(e) 奖励激励措施的使用频率、与奖励激励措施相关的用水量、奖励激励措施对城市供水商的价值,以及使用奖励激励措施对用水效率的任何影响。
(f)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2(f) 评估本章的实施如何影响全州城市用水效率。

Section § 10609.33

Explanation

《水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水务部门必须与水务委员会合作,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说明城市零售供水商在实现另一节(10609.2)中规定的用水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提交这份报告的义务将于2032年1月1日终止。此外,提交的任何报告都必须遵循另一部法律(《政府法典》第9795条)中概述的具体报告准则。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3(a) 在2028年1月1日或之前,水务部门应与水务委员会协同,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城市零售供水商根据第10609.2条实现其城市用水目标进展情况的报告。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3(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3(b)(1)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a)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32年1月1日失效。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3(b)(2)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10609.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委员会根据本特定章节采取行动时,该行动将根据州环境法规被归类为第8类行动。只要该行动不涉及放宽节水或用水标准,此分类就适用。

尽管《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300.2节有规定,委员会根据本章采取的行动,在《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308节的含义范围内,应被视为第8类行动,但前提是该行动不涉及放宽现有的节水或用水标准。

Section § 10609.36

Explanation

《水法》的这一节明确指出,本章中的规定不改变或影响现有的水权,并且根据这些规定节约的任何水仍受其他水法的约束。本章不授予委员会修改用水效率标准的权力,超出明确提及的范围;任何进一步的更新都需要额外的立法。此外,它确认本章不限制将再生水用作海水屏障以管理地下水盐度。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6(a)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确定或改变水权。第1010条和第1011条适用于通过执行本章而节约的水。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6(b)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委员会更新或修订本章授权的用水效率标准,除非本章明确规定。超出本章明确规定的标准更新授权应另行立法。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9.36(c)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将再生水用作海水屏障以进行地下水盐度管理。

Section § 1060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地震或火灾等灾害严重影响城市供水商的供水时,免除其某些要求,最长可达五年。豁免的期限取决于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该地区恢复所需的时间。

委员会可以免除任何城市零售供水商本章的规定,期限最长为五年,如果该供水商的供水因地震或火灾等灾害造成的损害导致用水量变化而受到显著影响。在确定豁免期限时,委员会应考虑损害的广度以及受损区域从灾害中恢复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