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地下水管理财政权力
Section § 10730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收取费用,以资助其计划,包括制定和管理地下水使用计划、确保合规以及行政费用。但是,除非对微量使用者进行监管,否则他们不能向其收费。在设定或提高费用之前,机构必须举行公开会议,发出适当通知,并公开支持费用的数据。费用必须通过法令或决议确立。机构可以选择与地方税务机关协调,像征收房产税一样征收费用。这项法律扩大了这些机构的权力,使其超越现有法律的范围。
Section § 10730.1
Section § 10730.2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对抽取地下水收取费用,以支付管理地下水供应的成本。这些费用可用于行政管理和维护、购置财产和设备、水处理以及实施计划所需的其他重要活动。在计划通过之前,如果地方机构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有地下水管理计划,它们也可以收取费用。费用的征收遵循特定的宪法程序,可以是固定费用,也可以根据抽取地下水的量、抽取开始的时间以及对盆地的影响来确定。这项权力是该机构根据其他法律所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力的补充。
Section § 10730.4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收取费用,以支持与管理地下水资源相关的活动。该机构可以根据从第10750条开始的特定法规,使用这些费用来资助各项任务和项目。
Section § 10730.6
本节解释了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如何管理地下水费。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在特定到期日之前支付这些费用。如果他们不支付,将面临10%的罚款和利息。该机构可以通过法院采取法律行动来收取未支付的费用。除了起诉,该机构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方法来收取欠款,例如执行地方罚款。此外,该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命令停止抽取地下水,直到所有费用付清。这些规定为该机构收取费用和执行规则提供了多种途径。
Section § 10730.8
本法律条款确保不会改变地下水机构通过征税和收费来筹集资金的权力。它还保护相关报告中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就像地方公用事业客户信息受到保护一样。
Section § 107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监测和收取设施抽取地下水的费用。经过调查后,管理机构会决定设施可以抽取的最大地下水量,这个量不能超过设施本身的抽取能力。如果设施安装了水计量装置,那么它记录的抽取量会被认为是准确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准确。一旦抽取量确定,设施所有者会收到邮寄通知。如果所有者对费用有异议,他们有20天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之后会举行听证会来解决异议,所有者必须在听证会决定发出后的20天内支付最终确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