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收取费用,以资助其计划,包括制定和管理地下水使用计划、确保合规以及行政费用。但是,除非对微量使用者进行监管,否则他们不能向其收费。在设定或提高费用之前,机构必须举行公开会议,发出适当通知,并公开支持费用的数据。费用必须通过法令或决议确立。机构可以选择与地方税务机关协调,像征收房产税一样征收费用。这项法律扩大了这些机构的权力,使其超越现有法律的范围。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0(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征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费以及地下水开采或其他受监管活动的费用,以资助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制定、通过和修订,以及调查、检查、合规协助、执法和计划管理,包括审慎储备金。除非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已根据本部分对使用者进行监管,否则不得根据本款对微量开采者征收费用。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0(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0(b)(1) 在征收或增加费用之前,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会议期间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0(b)(2) 会议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包括对拟审议事项的概括性说明,并声明本节要求的数据已可获取。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通过公告提供,通过在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并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向该机构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关于新设或增加费用的会议邮寄通知的利害关系方。书面邮寄通知请求自提出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并可通过每年4月1日或之前提交书面请求续期。
(3)CA 水法典 Code § 10730(b)(3) 在会议前至少20天,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向公众提供拟议费用所依据的数据。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0(c)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征收或增加费用的任何行动,只能通过法令或决议采取。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0(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0(d)(1) 作为根据本节征收费用的替代方法,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请求以与普通市政从价税相同的方式征收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0(d)(2) 第(1)款所述的决议应在每年8月1日或之前通过并提交给县审计长和监事会,以请求采用替代方式征收费用。该决议应包括地块清单以及每个地块应征收的金额。
(e)CA 水法典 Code § 10730(e) 本节授予的权力是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所拥有的任何权力的补充。

Section § 1073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对包含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水务公司的地下水盆地征收或提高费用之前,必须通知公共事业委员会。

Section § 107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对抽取地下水收取费用,以支付管理地下水供应的成本。这些费用可用于行政管理和维护、购置财产和设备、水处理以及实施计划所需的其他重要活动。在计划通过之前,如果地方机构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有地下水管理计划,它们也可以收取费用。费用的征收遵循特定的宪法程序,可以是固定费用,也可以根据抽取地下水的量、抽取开始的时间以及对盆地的影响来确定。这项权力是该机构根据其他法律所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力的补充。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a) 采用本部分规定的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可以对从盆地抽取地下水征收费用,以资助地下水管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成本:
(1)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a)(1) 行政管理、运营和维护,包括审慎储备金。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a)(2) 土地或其他财产、设施和服务的购置。
(3)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a)(3) 水的供应、生产、处理或分配。
(4)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a)(4) 实施该计划所必需或便利的其他活动。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b) 在根据本部分通过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之前,只要在2015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地下水管理计划仍然有效,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的程序,为第2.75部分(从第10750条开始)的目的征收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c) 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6款的(a)项和(b)项规定通过。
(d)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d) 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可以包括固定费用和按体积计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每年抽取的地下水量、地下水开采设施开始抽取地下水的年份以及对盆地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
(e)CA 水法典 Code § 10730.2(e) 本节授予的权力是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所拥有的任何权力的补充。

Section § 107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收取费用,以支持与管理地下水资源相关的活动。该机构可以根据从第10750条开始的特定法规,使用这些费用来资助各项任务和项目。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依照第2.75部分(自第10750条开始)资助活动,并可以依照第10730.2条征收费用,以资助该机构依照第2.75部分(自第10750条开始)开展的活动。

Section § 1073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如何管理地下水费。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在特定到期日之前支付这些费用。如果他们不支付,将面临10%的罚款和利息。该机构可以通过法院采取法律行动来收取未支付的费用。除了起诉,该机构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方法来收取欠款,例如执行地方罚款。此外,该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命令停止抽取地下水,直到所有费用付清。这些规定为该机构收取费用和执行规则提供了多种途径。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0.6(a) 根据本章征收的地下水费,应由各所有人或经营者在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确定的日期向该机构到期支付。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0.6(b) 如果所有人或经营者明知故犯地未能在地下水费到期后30天内支付,则该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向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承担责任,支付拖欠地下水费金额每月1%的利息和10%的罚款。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0.6(c)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计划覆盖区域内任何地下水抽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者,以收取根据本章施加的任何拖欠地下水费、利息或罚款。如果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寻求对诉讼中任何被指名被告的财产进行扣押,则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无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6.5篇(自第481.010条起)的规定提供担保或其它保证。
(d)CA 水法典 Code § 10730.6(d) 作为根据 (c) 款提起诉讼的替代方案,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根据适用于地方机构的法律,或(如果是联合权力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6509条指定的实体,收取任何拖欠的地下水费用以及任何民事罚款和拖欠地下水费用的利息。收取方式应与适用于收取拖欠评估费、水费或通行费的方式相同。
(e)CA 水法典 Code § 10730.6(e) 作为一项额外补救措施,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公开听证会后,可以命令所有人或经营者停止抽取地下水,直到所有拖欠费用付清。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在公开听证会前不少于15天,通过挂号信向所有人或经营者发出通知。
(f)CA 水法典 Code § 10730.6(f) 本节中规定的用于收取和执行费用的补救措施是累积的,可以由管理机构决定选择性地或连续地采用。

Section § 107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不会改变地下水机构通过征税和收费来筹集资金的权力。它还保护相关报告中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就像地方公用事业客户信息受到保护一样。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0.8(a) 本章任何规定不得影响或干涉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依照法律其他规定征收和收取税费、评估费、服务费和通行费的权力。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0.8(b) 依照本章规定包含在报告或记录中的个人信息,享有与依照《政府法典》第7927.410节规定为地方机构公用事业客户信息提供的相同披露保护。

Section § 10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监测和收取设施抽取地下水的费用。经过调查后,管理机构会决定设施可以抽取的最大地下水量,这个量不能超过设施本身的抽取能力。如果设施安装了水计量装置,那么它记录的抽取量会被认为是准确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准确。一旦抽取量确定,设施所有者会收到邮寄通知。如果所有者对费用有异议,他们有20天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之后会举行听证会来解决异议,所有者必须在听证会决定发出后的20天内支付最终确定的费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1(a)  根据第10725.4条进行的调查之后,管理机构可以确定地下水抽取设施的地下水抽取量,该抽取量不得超过该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以征收地下水费用。如果地下水抽取设施永久安装了水计量装置,则除非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调查后证实相反情况,否则该水计量装置显示的抽取记录应被推定为准确。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1(b) 在管理机构根据 (a) 款确定地下水抽取量后,该决定的书面通知应邮寄至地下水抽取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地址以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记录所示为准。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对所有者或运营者具有决定性,并且基于该决定以及任何利息和罚款的地下水费用应立即支付,除非所有者或运营者在通知邮寄后20天内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异议,说明异议抽取量或地下水费用、利息和罚款的理由。如果根据本款提交异议,管理机构应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地下水抽取总量以及地下水费用、利息和罚款。听证会通知应在听证会确定日期前至少20天邮寄给每位异议人。管理机构听证会决定的通知应邮寄给每位异议人。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在决定邮寄之日起20天内支付管理机构确定的地下水费用、利息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