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地下水管理设立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
Section § 10723
本节概述了地方机构或机构组合如何成为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此之前,它们必须在通知公众后举行公开听证会。某些机构自动成为其区域内地下水的专属管理者,但它们可以通过通知部门选择退出。如果它们选择退出,该区域内的其他地方机构可以承担地下水管理职责。
这些专属机构已列出,其中包括阿拉米达县水区和橙县水区等。机构可以通过提交通知选择退出专属地位,该通知随后会在网上公布。此外,机构必须遵守特定要求,如果其设立法案禁止,则不能使用某些权力,除非它们认为这对于可持续管理地下水是必要的。
Section § 10723.2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制定其可持续发展计划时,必须考虑使用或影响地下水的各种群体的需求和利益。这包括农民、家用井所有者、城市供水系统、环保团体和弱势社区。机构还必须考虑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利益,包括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以及监测地下水水位的实体。
Section § 10723.4
本法律要求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维护一份希望获取关于地下水相关计划制定、可获取性、会议日程以及草案文件最新信息的人员名单。任何人均可通过提交书面请求被添加到这份名单中。
Section § 10723.6
加州的当地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或其他类型的法律协议组建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这使它们能够共同管理地下水资源。
此外,水务公司和互助水务公司被允许通过类似的协议参与这些机构,但这不会赋予它们超出参与范围的任何新权力。
Section § 10723.8
当地方机构决定成为或组建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时,它们需要在3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它们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计划管理的区域边界、任何组建机构的决议、新章程,以及一份利益相关方名单,解释如何处理他们的关切。
部门将在收到这些通知后的15天内将其在线公布。机构的决定在公布90天后生效,除非在此期间内有其他机构就同一区域提交了竞争性通知。如果发生争议,各机构必须努力达成协议以推进工作,如果做出重大更改,可能需要提交新的通知。
在此过程之后,该机构通常将是其指定区域内唯一负责管理地下水的机构,除非它们决定退出或适用其他例外情况。最后,尽管有这些规定,委员会仍保留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权力。
Section § 10724
本节解释了如果加州高或中等优先级的地下水盆地内某个区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区域所在的县将自动被视为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除非它拒绝承担此职责。
如果该县选择不作为该机构,或者未能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通知相关部门,它必须根据特定的报告法律,报告自2017年7月1日起的地下水抽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