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地下水管理地下水权利的确定
Section § 1073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旨在决定某个区域地下水使用权的法律案件,都将遵循民事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具体程序,除非本特定规则集另有规定。
Section § 10737.2
本法律条款要求法院在处理有关流域地下水管理的法律案件时,不得延误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制定。其目标是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和重复工作,确保按照既定时间表高效及时地管理地下水资源。
Section § 1073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法律裁决过程中,特定盆地地下水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报告规则。如果某个盆地已经提交或批准了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或者有临时计划,那么监测和报告必须持续进行,直到裁决解决。地下水机构的报告也必须提交给法院,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供更多报告。法律还要求委员会向法院提交某些报告。
此外,任何参与裁决的当事方,或任何从盆地抽取水的人,都必须遵守现有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然而,这些计划的规定或任何初步的法院命令,不影响最终判决所确立的权利。此外,在法律程序期间,不得利用新的或增加的地下水使用量来主张通过取得时效获得新的水权。
Section § 10737.4
本节阐明,某些与水相关的司法判决,如果经过部门评估并符合特定标准,则不受第11章规则的约束。判决要符合条件,地方机构或法院指示的当事方必须将其提交评估,并且该判决必须符合流域目标。提议的判决也可以类似地进行审查。判决可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提交审查,不受其他款项限制。如果部门对这些提交事项作出决定,该决定可由法院进行审查。
Section § 10737.6
Section § 10737.9
如果地下水流域开始一项法律程序来决定水权,当地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必须举办一次公开会议,向社区解释正在发生的事情。他们可以邀请州代表协助讨论该程序。会议的详细信息或录音必须在线提供。如果多个机构管理该流域,他们可以联合或单独举办会议。此要求仅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启动此裁决程序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