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水计划加利福尼亚水计划
Section § 10004
本法律概述了维护和更新《加州水计划》的流程。该计划是可持续管理本州水资源的综合策略。该计划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州政府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更新。为协助更新,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由农业、政府、商业和环境等不同领域的代表组成,以提供指导。公众可以参加咨询会议并对计划草案提出意见。他们的反馈意见将被纳入最终版本。
Section § 10004.5
本节要求加州水资源部更新《加州水计划》,其中应包含满足未来用水需求的不同策略。计划应讨论诸如开发新水储存、节约用水、水循环利用、海水淡化、联合利用水资源和水权转让等方法。它还应考虑改变水价政策可能如何影响用水量。此外,计划必须评估每种策略的优缺点,并确定所需的任何联邦或州批准或许可。
Section § 10004.6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五年更新《加州水计划》的流程。它要求水资源部进行一项详细研究,以确定加州未来需要多少水。该部门还必须提出满足这些需求的建议。他们必须咨询一个咨询委员会,并发布初步调查结果,允许公众审查和提供意见。
这项研究将涵盖各种因素,例如降雨和河流的水源供应、地下水供应,以及当前和未来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住宅和工业部门。它还关注环境用水需求、人口变化以及不同环境下的用水情况。该法律强调评估节水、水循环和再利用。该部门还必须考虑不同的水价政策是否会影响用水模式。
最后,该法律规定,数据更新不必超出研究所需的范围。
Section § 10004.7
加州水资源部负责更新《加州水计划》,以改善地下水补给机会,确保不减少用于环境或其他合法目的的水量。他们将与各个委员会和咨询机构合作,提出增强地下水供应的建议,重点关注具有多重效益的项目。
这些建议应详细说明即时机会,估算潜在补给量,解决水文变异性问题,明确法律和监管需求,并探讨财政激励措施。还将确定具体的补给地点,以保护安全饮用水并改善水质。
此外,他们必须评估实施这些策略的成本和效益(包括经济和非经济方面)。重要的是,该法律不会改变当前的水储存、影响水权或优先考虑任何用水类型。
Section § 1000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人通过一项名为《加州水计划》的总计划来管理和利用水资源。该计划指导水资源如何被有效控制、保护和开发。然而,它不授权具体的供水项目或在没有更多立法行动的情况下提供资金,也不阻止任何实体独立开发水资源。
Section § 10005.1
这项法律要求水资源部或加州水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将涉及相关方、组织和各种政府机构,以确保本州不同地理区域和利益的代表性。
Section § 10005.2
在根据第 10005.1 条举行听证会之前,部门必须通过邮件向所有已要求此类通知并已向部门提供其姓名和地址的人发送关于听证会的通知。
Section § 10007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本节有任何新规定或变化,财政部或水资源部之前提交的所有申请都将继续有效,并保留其在第6编第2部分中规定的原有地位和优先权。
Section § 10008
Section § 10009
Section § 10011
Section § 10013
本节要求加州部门在州的水计划中纳入一份关于开发区域和地方水项目的报告。其目的是改善城市、农业和环境的供水,同时减少对调水的依赖。
该报告应涵盖涉及地下水和海水淡化、废水回收以及建设更优水处理设施等技术的项目。它还应涉及双水系统和卤水管线,特别是在新开发项目和现有区域的升级改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