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挑战或宣布农业供水商因不遵守规定而采取的行动或计划无效,你必须在特定的截止日期内进行。如果问题是关于未采纳一项强制性计划,你必须在该计划应被采纳之日起18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问题是关于某项计划不符合要求,你必须在提交该计划或进行修正之日起120天内提起诉讼。

在挑战某项计划或行动时,法院只会审查供水商是否明显犯了重大错误,即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0850(a) 任何基于不遵守本部分规定的理由,对农业供水商的行为或决定提出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应按以下规定提起:
(1)CA 水法典 Code § 10850(a)(1) 指控未采纳计划的诉讼或程序,应自本部分要求采纳该计划之日起18个月内提起。
(2)CA 水法典 Code § 10850(a)(2) 任何指控某项计划或根据该计划采取的行动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诉讼或程序,应自根据第10844条向相关实体提交该计划或计划修正案之日或自采取该行动之日起120天内提起。
(b)CA 水法典 Code § 10850(b) 在基于不遵守本部分规定的理由,对农业供水商的计划或根据该计划采取的行动提出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中,审查范围应仅限于是否存在偏见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农业供水商未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行事,或者农业供水商的行动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108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制定和通过水资源计划时,无需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 (CEQA)。然而,任何旨在扩大或增加供水的具体项目或努力,仍必须遵守CEQA规定。

加州环境质量法案 (《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 (自第21000条起)) 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制定和通过计划。本部分不豁免实施该计划或用于扩大或增加供水的项目免受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约束。

Section § 10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农业用水供应商必须遵守特定规定,才有资格获得由州政府管理的水资源补助金或贷款。

Section § 10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农业供水商向灌溉面积少于25,000英亩的土地供水,他们就不必遵守某些水资源管理要求,除非他们为此目的获得了专项资金。

向灌溉面积少于25,000英亩(不包括再生水)的土地供水的农业供水商,除非已专门为此目的向该供水商提供了充足资金,否则无需执行本部分或第2.55部分(自第10608条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