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某个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资金,包括任何必要的更换费用,将由州司库从正确的基金中支付。负责的部门将提出这些支付请求,这些支付将在正式审计后进行,并需要州主计长签发的付款凭证。

Section § 11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存入特定基金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必须记回该基金。实质上,利息产生的资金不能转作他用,而应保留在原始基金中。

在本部分规定的基金中,所有收到或赚取的存款利息,应记入产生该利息的特定基金,并成为该基金的一部分。

Section § 11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发行债券时,可以制定具体规则,说明如何使用债券募集的资金及其产生的任何收入,所有这些都必须符合本法律部分的要求。

Section § 1180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设定如何处理和存放债券销售所得资金到建设基金和收入基金的条款。这可以包括这些资金存放的时间、地点和安全保障措施。此外,这些安排必须得到债券购买者的同意。

Section § 1180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存放资金的机构(保管机构)以及任何作出的担保安排,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和资格。

所提供或约定的保管机构和担保,应依照法律规定合格并符合条件。

Section § 11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销售债券所得的资金和项目运营所得的收益,用于支付与发行和销售债券相关的费用。这包括债券购买者所需的勘测、计划、估算和检查费用。

Section § 11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计算州司库需要转移的款项。一旦该部门核证这些款项,州司库必须将其视为最终且不容置疑的。

Section § 11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财政部同意的情况下,指示州司库发行票据——本质上是短期贷款——这些票据必须在五年内偿还。这只有在符合国家利益并遵循特定条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些票据通过使用项目收入或联邦灾害报销款,帮助资助受自然灾害影响的项目的紧急维修。

票据公开出售,通常通过竞争性招标,但在必要时也可通过议价招标出售。如果票据到期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可以发行续期票据。这些票据的总价值不应超过未来两年内预期的收入或报销款。

当部门经财政部同意,认为符合国家最佳利益时,可授权州司库按照部门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本节规定的方式发行票据,期限不超过五年,可从项目运营收入或根据《国家灾害法》收到的联邦报销款中支付,或两者兼有。获授权发行的票据应通过公开出售方式,以竞争性招标方式发行,并按照州司库认为适当的通知进行,但如果未收到投标或投标不令州司库满意,此类票据可按议价招标方式发行。此类票据的销售收益仅应用于为因自然灾害所必需的项目紧急维修提供资金。
所有已发行票据及其任何续期票据应在固定时间支付,且仅从项目运营收入或根据《国家灾害法》收到的联邦报销款中支付,或两者兼有,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但如果票据到期前未收到足够的收入或报销款,或两者兼有,州司库应为此目的发行续期票据,以偿付当时到期的票据。
每张票据及其任何续期票据应从项目运营收入或根据《国家灾害法》收到的联邦报销款中支付,或两者兼有,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已发行和未偿还的此类票据或其续期票据的总额,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未来两年内将收到的预计从项目运营中获得的收入或根据《国家灾害法》获得的联邦报销款,或两者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