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1934年1月13日之前已被拨用,或在1934年1月13日之前已提交申请并保持良好状态的水,以及任何在1933年7月1日之前已专用作公共用途的隧道、运河、水坝和附属工程,部门不得通过征用权程序获取,除非且直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首先裁定,部门拟议的用途比其已被拨用或专用作的用途更具必要的公共用途。
财产的取得与处分征收程序
Section § 11584
这项法律规定,在1933年和1934年特定日期之前确立的某些水权和相关基础设施,政府不能通过强制征用(即征用权)的方式获取,除非法院裁定政府拟议的用途对公众而言比现有用途更重要。
水权 征用权 公共用途
Section § 11585
本条规定,如果任何水或财产在1933年7月1日之前已被加州州机构主张、使用或指定用于公共用途,则该机构对其的使用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实质上,州机构的使用具有优先权,因为它被认为对公共利益更为重要。
凡是下一条所提及的任何水或财产,在1933年7月1日之前,已被任何州机构登记、占用或指定用于公共用途的,该州机构对其的使用应被视为更必要的公共用途。
水权 财产使用 公共用途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