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80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无法与业主就购买州项目所需的财产达成一致,他们有权使用征用权来获取该财产,但前提是该项目已获批准且有可用资金。

Section § 11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33年和1934年特定日期之前确立的某些水权和相关基础设施,政府不能通过强制征用(即征用权)的方式获取,除非法院裁定政府拟议的用途对公众而言比现有用途更重要。

任何在1934年1月13日之前已被拨用,或在1934年1月13日之前已提交申请并保持良好状态的水,以及任何在1933年7月1日之前已专用作公共用途的隧道、运河、水坝和附属工程,部门不得通过征用权程序获取,除非且直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首先裁定,部门拟议的用途比其已被拨用或专用作的用途更具必要的公共用途。

Section § 1158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任何水或财产在1933年7月1日之前已被加州州机构主张、使用或指定用于公共用途,则该机构对其的使用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实质上,州机构的使用具有优先权,因为它被认为对公共利益更为重要。

凡是下一条所提及的任何水或财产,在1933年7月1日之前,已被任何州机构登记、占用或指定用于公共用途的,该州机构对其的使用应被视为更必要的公共用途。

Section § 11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这样一种情况:在1933年7月1日之前,某个州机构已经为公共目的声明或使用了水或财产。如果某个部门想要使用这些财产,并且其拟议的用途与该机构正在进行的用途一致,那么这两种用途就被认为是兼容的。在这种情况下,该部门可以通过征用权来获得为其拟议目的使用该财产的权利。

Section § 115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新的建设项目而必须离开国家森林或公园土地,负责该项目的政府部门必须购买或补偿该个人在这些土地上建造的任何建筑物或改良物。补偿金额将根据这些建筑物在失去使用许可之前的价值,或者扣除折旧后的重置成本,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准。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位于穿越这些土地的通行权上的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