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可以与州机构或州机构的部门签订合同,约定加利福尼亚州水渠西支流上水输送和水力发电设施联合开发合同项下的付款,只能从州机构或州机构的部门管理和控制的、来源于电力销售收入的资金中支付,且不得从来源于对该州机构内应税财产征收税款的资金中支付。第11652条至第11655条(含)的规定不适用于包含此类条款的合同。
合同与国家机构签订合同的补充规定
Section § 11661.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州机构签订合同,在加利福尼亚州水渠西支流上开发水利和水力发电设施。这些项目的付款必须来自销售电力产生的收入,而不是来自州机构内财产征收的税款。此外,特定的条款(11652至11655)不适用于这类合同。
联合开发合同 输水设施 水力发电设施
Section § 1166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州机构与水务部门签订合同,管理水和相关服务的销售或使用收入。它使这些机构能够将水费或电费收入预留并分配给该部门。他们还可以将这些收入质押,作为欠该部门任何款项的担保。此外,该法律允许机构在其账户中设立一个专用基金,专门管理这些资金以进行此类支付。
任何州机构均可,在与该部门签订的合同中或根据该合同,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1663(a) 在合同中规定,隔离和分配州机构通过销售、使用或分配任何水、用水、电力或其他设施所获得的任何或所有收入,这些设施应由州机构根据合同接收、使用或分配。
(b)CA 水法典 Code § 11663(b) 根据合同,隔离、分配并专门将此类收入用于向该部门支付根据合同接收、使用或分配的水、用水、电力或其他设施的款项。
(c)CA 水法典 Code § 11663(c) 在合同中规定质押任何或所有此类收入,以确保该部门获得根据合同可能到期的任何款项。
(d)CA 水法典 Code § 11663(d) 根据合同,质押此类收入,以确保该部门获得根据合同可能到期的任何款项。
(e)CA 水法典 Code § 11663(e) 承诺并同意设立和维持一个特别账户,该账户应在其普通基金或其他适当基金中设立并从中拨付。
(f)CA 水法典 Code § 11663(f) 根据 (e) 项,设立、建立和维持该特别账户。
州机构合同 水费收入分配 收入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