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某个非州机构的个人或实体与部门签订了水或电力服务合同,那么当州政府或另一个州机构需要这项服务时,部门可以提前五年通知取消该合同。要取消合同,州政府或机构必须同意支付至少与原合同相同的费率,并且期限至少与原合同的剩余期限相同。

部门与任何个人(州机构除外)签订的任何提供水、用水、蓄水、电力或其他转售服务的合同或租赁,部门有权在提前五年通知后予以取消。当州政府或任何有偿付能力的州机构申请获取该合同或租赁所涵盖的水、用水、蓄水、电力或其他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并签订合同或租赁承诺获取该水、用水、蓄水、电力或其他服务或其任何部分,且支付的费率或价格至少等于将被取消的合同或租赁中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并且期限至少等于该合同或租赁未到期部分的期限时,该合同或租赁应被全部或部分取消。

Section § 11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部门取消合同或租赁之前,它必须确保仍将收到与合同或租赁持续到期满时本可以获得的相同金额的款项。

部门不得根据紧邻前款取消任何合同或租赁,除非并直至其首先确定并确保,尽管取消,其仍将在合同或租赁期限的未到期部分内收到并获得支付至少等于该合同或租赁未取消时其将收到的总收入或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