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类组织,例如州机构、水公司和其他实体,与该部门签订合同,以获取特定项目的资源。这些资源可以包括水、水流、蓄水和电力。

任何州机构、互助水公司、政治分区或其他实体或组织可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用于购买或使用水、水流、蓄水、电力或其他由该项目提供的资源和设施。

Section § 11626

Explanation

在授予水或电力等服务合同的时候,如果各方报价不分上下,政府部门应该优先选择州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自己的成员或公民提供这些公用事业,而不是为了赚钱。

在签订和授予合同时,如果报价同等或等效,包括考虑交付合同项下商品或服务所需的线路、厂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该部门应优先考虑州机构或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或经营,但主要旨在向其自身公民或成员供应水或电力的组织。

Section § 11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与部门签订的合同涉及售水、用水、蓄水或供电,并且未能按要求付款,部门可以选择停止提供这些服务。他们必须发出通知,但可以自行决定通知的形式。

部门签订的每份涉及售水、用水、蓄水、供电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均应规定,如果未能按合同规定向部门支付任何款项,部门可以在其确定的通知后,停止根据合同提供或交付水、用水、蓄水、电力或其他服务。

Section § 1162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与部门签订的合同,导致部门停止提供水或电力等服务,这并不意味着部门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追讨合同项下应收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