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州机构、互助水公司、政治分区或其他实体或组织可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用于购买或使用水、水流、蓄水、电力或其他由该项目提供的资源和设施。
合同一般规定
Section § 11626
在授予水或电力等服务合同的时候,如果各方报价不分上下,政府部门应该优先选择州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自己的成员或公民提供这些公用事业,而不是为了赚钱。
在签订和授予合同时,如果报价同等或等效,包括考虑交付合同项下商品或服务所需的线路、厂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该部门应优先考虑州机构或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或经营,但主要旨在向其自身公民或成员供应水或电力的组织。
合同优先权 同等报价 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