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中央谷地项目相关的债券由项目本身的收入提供担保,以确保偿还。这些债券不为加利福尼亚州带来财政义务,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负责偿还本金或利息。

Section § 11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为特定项目发行的债券并非州的责任。相反,这些债券通过项目产生的收入(例如费用或收费)或为此目的分配的其他资金来偿还。

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不构成或不应是州的债务、负债或义务。所有此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仅应由因项目的使用或运营而设定或产生的费率、收费和收入提供担保,并应从该等收入或根据本部分的条款可能提供的该等捐款或拨款中支付。

Section § 11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项目赚到钱时,这笔钱首先要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这些支付优先于其他所有款项,并自动从项目的收入以及这些收入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中扣除。此外,还有一个专门用于偿还这些债务的基金,资金直接从项目的收益中拨入。

所有债券赎回和利息支付应构成对项目运营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对此类收入产生的所有利息以及对此类收入中设立的所有偿债基金的首要和直接的费用和留置权。

Section § 11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收入征收必须持续进行,直到所有债券,包括其利息,都被完全偿清和结清。

收入的征收应继续,直至所有债券及其利息被完全赎回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