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不构成或不应是州的债务、负债或义务。所有此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仅应由因项目的使用或运营而设定或产生的费率、收费和收入提供担保,并应从该等收入或根据本部分的条款可能提供的该等捐款或拨款中支付。
债券收入项下支付
Section § 11720
本法律规定,与中央谷地项目相关的债券由项目本身的收入提供担保,以确保偿还。这些债券不为加利福尼亚州带来财政义务,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负责偿还本金或利息。
中央谷地项目 债券 债券偿还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为特定项目发行的债券并非州的责任。相反,这些债券通过项目产生的收入(例如费用或收费)或为此目的分配的其他资金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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