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3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部门负责决定所有债券的外观和运作方式,包括它们的条件以及它们将标注的具体日期。

Section § 11731

Explanation
部门和司库负责设定债券的利率。这个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但通常每年不能超过12%。然而,如果从债券发行之日起到任何一天,整个债券发行批次的平均利率保持在12%的限制内,那么单个债券在某天的利率可以暂时超过12%。

Section § 117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同一授权发行的债券可以有不同的利率;它们不必都具有相同的利率。

Section § 1173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即债券的主要成本和额外费用)应在负责部门决定的地点支付。

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应在由部门确定和指定的地点支付。

Section § 11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包含允许其登记的条款,登记意味着记录债券的所有权。登记可以仅适用于债券的本金金额,或者同时适用于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11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可以采用息票形式的债券。部门负责决定何时支付利息,以及债券何时到期,即何时需要全额偿还。

债券可以息票形式发行,利息支付时间由部门决定,并应在部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到期。

Section § 1173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在债券正式到期前偿还债券。关于这种提前偿还如何以及何时发生,包括任何额外费用或溢价的具体条款,都已在原始债券协议中列明。

Section § 11736.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例如银行和保险业务,以更好地确保债券的偿还。这些活动可以包括赋予债券持有人在部门设定的特定时间和条件下回售其债券的权利。如果额外担保的提供者需要为此目的垫付资金,部门可以连同利息偿还他们,只要利率不超过特定限额,并且资金来源于用于支付债券的款项。

Section § 11737

Explanation
所有债券必须由局长签署,然后由州长会签才能生效。

Section § 11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和州长使用传真件(即复制或再现的签名),而不是他们原始的手写签名。

Section § 11739

Explanation
任何发行的息票都必须包含主管的打印或盖章签名。

Section § 11740

Explanation

如果债券或息票上有某位官员的签名或副署,而该官员在债券交付给买方之前离职,那么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这就像他们在交付时仍在任一样。

凡债券或息票上出现签名或副署的任何官员,如在该债券交付给购买者之前不再担任该职务,其签名或副署仍应有效且对所有目的均充分,如同其在债券交付之前一直留任该职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