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该部门将发行名为中央谷地项目收益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仅是该部门的义务,并以该部门的名义发行。

Section § 11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授权发行债券时加入额外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现有规则冲突。这些规定可以控制债券销售所得资金或项目收入的管理方式。这些规定将构成与债券持有人以及负责该项目的部门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本条款还允许加入部门和司库认为有助于提高债券销售便利性或降低债券利息成本的条款。

Section § 11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只要任何债券仍未偿付,州政府部门或官员的职责或存续不会以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或权利的方式被削弱或损害。

Section § 11708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一项与某个项目相关的债券,您可以合法地要求州政府部门、官员或雇员履行他们与该项目相关的职责。这包括确保项目得以建设、处理项目产生的资金,以及管理出售债券所得的款项。

任何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强制令或其他适当程序,要求并强制任何州政府部门、官员或雇员履行其在以下任何事项方面的职责:
(a)CA 水法典 Code § 11708(a) 项目的建设。
(b)CA 水法典 Code § 11708(b) 征收、存入、使用和支付所有源自项目运营和使用的收入。
(c)CA 水法典 Code § 11708(c) 存入和支付债券销售所得款项。

Section § 117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债券持有人除了前一节中列出的权利和救济之外,还拥有额外的权利和救济。这意味着他们不限于仅限于指定的选项,并且可以依法追究其他权利。

Section § 11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通过出售债券,与美国政府签订贷款协议并借款。与普通债券不同,这些债券不必通过广告进行公开出售,但所有其他关于债券的标准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11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最终债券准备好之前,发行和发放临时债券、凭证或收据。这些临时文件可以是任何面额,并且可能附带息票。它们必须由董事签署。

Section § 11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购买债券时,款项必须代表该部门支付给司库或其指定人。

Section § 11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为出售和发行债券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例如广告或法律服务费用,将由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款项支付。

尽管本部分另有规定,部门为妥善履行与债券出售和发行相关的广告、雕刻、印刷、文书、法律或其他服务和职责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从债券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

Section § 11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将1935年拨付的款项,加上4%的年利息,偿还给州的普通基金。这笔偿还款应来自根据本法律为建设某个项目而发行的第一批收益债券的销售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