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水资源和防洪相关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地方公共机构”指的是负责维护堤坝的团体,无论是工程堤坝还是非工程堤坝。“项目”包括防洪改进,以及为缓解和栖息地改善而进行的土地征用。“部门”指的是水资源部,而“三角洲”指的是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地区。“净长期栖息地改善”涉及改善野生动物和渔业的栖息地。“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是州和联邦机构于1995年发起的一项协调努力,旨在解决湾区三角洲地区的资源管理问题。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法典 Code § 12310(a) “地方公共机构”指垦区或堤防区或其他公共机构,负责维护第12980条(e)款所定义的非工程堤防或第12980条(f)款所定义的工程堤防。
(b)CA 水法典 Code § 12310(b) “项目”指为防洪而进行的改进,以及为这些目的根据本部分建造的任何缓解和栖息地改善,或获得的土地权益。
(c)CA 水法典 Code § 12310(c) “部门”指水资源部。
(d)CA 水法典 Code § 12310(d) “三角洲”指第12220条所述的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
(e)CA 水法典 Code § 12310(e) “净长期栖息地改善”指对河岸、渔业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改善。
(f)CA 水法典 Code § 12310(f) “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或“CALFED计划”指1995年5月由州和联邦机构共同建立的计划,这些机构在旧金山湾和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三角洲负有管理和监管职责,旨在为涉及湾区三角洲的资源管理问题制定长期解决方案。

Section § 1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洪项目,范围包括特定的岛屿、三角洲区域、索顿镇和核桃林镇,以及北苏松湾附近的一些堤坝。主要目标是保护公共利益,例如道路、公用设施、水质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此外,对于索顿镇和核桃林镇,部门必须提出一项包含多种防洪方案的行动计划,并在1989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审批。在立法机关批准该计划之前,不会为这些城镇分配任何资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2311(a) 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项防洪工程计划,范围包括贝瑟尔岛、布拉德福德岛、荷兰岛、霍奇基斯岛、泽西岛、谢尔曼岛、特威切尔岛和韦布岛,以及三角洲的其他地点,并为索顿镇和核桃林镇,以及北苏松湾沿岸岛屿上约12英里长的堤坝,从范西克尔岛向西延伸至蒙特祖马河道。该计划应以保护明确可识别的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包括保护公共高速公路和道路、公用事业线路和管道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保护城市化区域、水质、娱乐、航运、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其他公共利益。该计划还应包括净长期栖息地改善。
(b)CA 水法典 Code § 12311(b) 尽管有(a)款规定,部门应为索顿镇和核桃林镇制定并推荐一项防洪行动计划,包括替代方案,并应在1989年1月1日前将该计划提交给立法机关。在立法机关批准该计划之前,部门不得为索顿镇和核桃林镇的防洪行动计划的实施分配任何资金。

Section § 1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使用州政府或其他来源提供的资金用于防洪项目。它还要求该部门向受益于这些项目的个人或实体以及对此类项目感兴趣的联邦机构寻求资金贡献。

部门可以动用其根据第12300条(b)款第(2)项可用的任何资金,或动用立法机关为本部分目的拨款的其他资金来源。此外,部门应寻求与受益于防洪项目的公共设施的受益人、所有者或运营者分摊费用。部门还应寻求与对防洪项目有适用计划或有兴趣的联邦机构分摊费用或获得其财政援助。

Section § 12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一份清单,列出需要防洪工程来保护公共设施或提供公共利益的区域。在制定这份清单时,部门必须咨询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机构。 这份清单应根据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以及防洪工程的紧迫性来确定区域的优先顺序。清单制定完成后,将提交给加州水务委员会批准,并可在获得其批准后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Section § 12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主要说明与地方机构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合作制定防洪项目计划。这些计划需要地方批准,可能包括改进或改造堤坝,以及调整土地管理以支持防洪。

这些项目还必须考虑野生动物和鱼类栖息地,确保防洪工作不会损害这些区域。对这些栖息地的任何负面影响都必须得到充分缓解。

此外,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批准项目之前,必须确认计划符合水生物种的长期栖息地改善及其效益。关于堤坝项目的现有协议在新修订生效前仍然有效。

(a)CA 水法典 Code § 12314(a) 依照根据第12313条制定的经批准的优先清单,部门应与地方公共机构、公众受益人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合作,制定项目计划以完成所需的防洪工作。
(b)CA 水法典 Code § 12314(b) 这些计划应经适当的地方公共机构批准,并受部门根据第12312条可能已签订的任何成本分摊协议的约束。项目计划可包括或结合现有堤坝的改进、修复或改造,以及土地权益的转让,以限制或修改对防洪设施产生负面影响的土地管理实践。
(c)CA 水法典 Code § 12314(c) 项目计划应包括保护经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认定为必要且不损害防洪工程完整性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制定其要求时,应考虑河岸和渔业栖息地的价值以及提供更大防洪保护的需要,且不得批准任何要求使用具有重要河岸群落的河道岛屿或护堤作为堤坝修复材料取土场的计划,除非得到充分缓解,或任何将导致河岸、渔业或野生动物栖息地净长期损失的计划。
(d)CA 水法典 Code § 12314(d) 根据第12307条要求且经第78543条要求修订的谅解备忘录修订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还应作为其根据本条和第12987条审查和批准计划或项目的一部分,作出书面决定,确认拟议支出符合净长期栖息地改善计划,并对三角洲的水生物种具有净效益。在第78543条要求修订之前生效的谅解备忘录,应在堤坝项目和计划方面继续有效,直到谅解备忘录修订为止。

Section § 12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建设或开发项目需要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进行和完成。工作可以由该部门自行完成,或者它可能允许地方公共机构来完成,但前提是它们与该部门签订了协议。

Section § 12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公共机构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防洪项目时的职责。机构必须为施工提供必要的土地通道,根据特定标准维护已完成的项目,并在符合条件时申请联邦灾害援助。此外,他们必须保护州政府及其机构免受责任,但因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他们还需沿堤坝获取特定的地役权,以控制土地沉降并维护堤坝。机构必须遵守栖息地减缓要求,并应考虑使用沉降控制方法以长期降低成本。

除根据与该部门签订的协议承担的任何义务外,在与该协议一致的范围内,地方公共机构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水法典 Code § 12316(a) 提供施工通道,进入其拥有或维护的用于防洪目的的土地或地役权,或用于与项目所需用途兼容且为完成项目所必需的目的的土地或地役权。
(b)CA 水法典 Code § 12316(b) 根据按照第12984节制定和通过的维护标准,维护已完成的项目。
(c)CA 水法典 Code § 12316(c) 在符合条件时,根据第93-288号公法申请联邦灾害援助。
(d)CA 水法典 Code § 12316(d) 使该部门、州的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及其雇员免于承担因项目建设、运营或维护可能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CA 水法典 Code § 12316(e) 在该部门认定为保持堤坝结构稳定而需要此类地役权的区域,沿堤坝顶部获取地役权,以控制和逆转沉降。该地役权应 (1) 将土地使用限制为开放空间用途、非耕种作物、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繁殖以及其他兼容用途,(2) 为地方机构提供充分的堤坝维护和改进通道,以及 (3) 允许所有者保留合理的进出权以及合理的通往水道的供水和排水权。地方公共机构获取地役权的费用应由该部门从根据第12300节(b)款(2)项拨付的款项或立法机关为本部分目的拨付的任何资金来源中予以偿还。
(f)CA 水法典 Code § 12316(f) 遵守本部分规定的所有栖息地减缓和改善要求。
(g)CA 水法典 Code § 12316(g) 在适当情况下,使用沉降控制替代方案,以减少长期维护和改进成本。

Section § 12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局组建一个团队,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以解决三角洲堤坝周围的问题。他们的目标是制定关于疏浚材料有益再利用的建议,这些建议需与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确定的核心行动保持一致。这些建议应确保用于堤坝维护的疏浚材料能够长期、经济高效且环境安全地供应。他们还关注这些材料的再利用、疏浚项目的协调、建立一个监测计划以评估影响,以及研究在特定河道附近建造河道泥沙捕集器和疏浚材料处理设施的可行性。

(a)CA 水法典 Code § 12318(a) 资源局可以组建一个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其他与寻找三角洲堤坝问题解决方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实体组成的团队,以制定疏浚材料有益再利用的建议,这些建议应与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确定的核心行动(即包含在所有湾区-三角洲解决方案中的行动)保持一致。这些建议应解决以下所有需求:
(1)CA 水法典 Code § 12318(a)(1) 用于三角洲堤坝维护和改进的经济高效、环境安全且适当的疏浚材料的长期可用性。
(2)CA 水法典 Code § 12318(a)(2) 疏浚材料或合适的替代材料的有益再利用。
(3)CA 水法典 Code § 12318(a)(3) 协调疏浚项目以增加岛上库存。
(4)CA 水法典 Code § 12318(a)(4) 制定一项全面的监测计划,以评估疏浚材料再利用的影响。
(5)CA 水法典 Code § 12318(a)(5) 对在经常疏浚的河段附近建造河道泥沙捕集器和疏浚材料再处理设施的适用性和适当性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