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洲防洪专项防洪工程
Section § 12310
本节定义了加州水资源和防洪相关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地方公共机构”指的是负责维护堤坝的团体,无论是工程堤坝还是非工程堤坝。“项目”包括防洪改进,以及为缓解和栖息地改善而进行的土地征用。“部门”指的是水资源部,而“三角洲”指的是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地区。“净长期栖息地改善”涉及改善野生动物和渔业的栖息地。“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是州和联邦机构于1995年发起的一项协调努力,旨在解决湾区三角洲地区的资源管理问题。
Section § 1231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洪项目,范围包括特定的岛屿、三角洲区域、索顿镇和核桃林镇,以及北苏松湾附近的一些堤坝。主要目标是保护公共利益,例如道路、公用设施、水质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此外,对于索顿镇和核桃林镇,部门必须提出一项包含多种防洪方案的行动计划,并在1989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审批。在立法机关批准该计划之前,不会为这些城镇分配任何资金。
Section § 12312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使用州政府或其他来源提供的资金用于防洪项目。它还要求该部门向受益于这些项目的个人或实体以及对此类项目感兴趣的联邦机构寻求资金贡献。
Section § 12313
Section § 12314
本法律条文主要说明与地方机构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合作制定防洪项目计划。这些计划需要地方批准,可能包括改进或改造堤坝,以及调整土地管理以支持防洪。
这些项目还必须考虑野生动物和鱼类栖息地,确保防洪工作不会损害这些区域。对这些栖息地的任何负面影响都必须得到充分缓解。
此外,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批准项目之前,必须确认计划符合水生物种的长期栖息地改善及其效益。关于堤坝项目的现有协议在新修订生效前仍然有效。
Section § 12315
Section § 12316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公共机构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防洪项目时的职责。机构必须为施工提供必要的土地通道,根据特定标准维护已完成的项目,并在符合条件时申请联邦灾害援助。此外,他们必须保护州政府及其机构免受责任,但因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他们还需沿堤坝获取特定的地役权,以控制土地沉降并维护堤坝。机构必须遵守栖息地减缓要求,并应考虑使用沉降控制方法以长期降低成本。
Section § 12318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局组建一个团队,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以解决三角洲堤坝周围的问题。他们的目标是制定关于疏浚材料有益再利用的建议,这些建议需与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确定的核心行动保持一致。这些建议应确保用于堤坝维护的疏浚材料能够长期、经济高效且环境安全地供应。他们还关注这些材料的再利用、疏浚项目的协调、建立一个监测计划以评估影响,以及研究在特定河道附近建造河道泥沙捕集器和疏浚材料处理设施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