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2300(a) 德尔塔防洪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所有拨入该基金的资金,包括经授权的债券销售收益,以及该基金中资金投资所得的所有收益,均应存入该基金。
(b)CA 水法典 Code § 1230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12938条的规定,在1998-99财政年度之前,每年从根据《公共资源法》第6217条(b)款存入加州水基金的资金中,向德尔塔防洪基金拨款一千二百万美元($12,000,000)。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每年将德尔塔防洪基金中的资金拨给该部门,用于支出和分配,不考虑财政年度,金额和目的如下:
(1)CA 水法典 Code § 12300(b)(1) 每年六百万美元($6,000,000),用于根据第9部分(自第12980条起)的德尔塔堤坝维护补助计划提供的当地援助,以及其管理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2300(b)(2) 每年六百万美元($6,000,000),用于根据第2章(自第12310条起)的特殊德尔塔防洪项目以及地面沉降研究和监测,以及其管理费用。这些资金仅可分配给贝瑟尔岛、布拉德福德岛、荷兰岛、霍奇基斯岛、泽西岛、谢尔曼岛、特威切尔岛和韦布岛上的项目,以及德尔塔地区其他地点、桑顿镇和核桃林镇的项目,以及北苏松湾沿岸岛屿上约12英里长的堤坝,从范西克尔岛向西延伸至蒙特祖玛河口。
(3)CA 水法典 Code § 12300(b)(3) 州发行债券销售收益中可能获得的额外资金。
(c)CA 水法典 Code § 12300(c) 任何在财政年度末未支出的资金应归还至德尔塔防洪基金,并可供立法机关为(b)款中规定的目的进行拨款。
(d)CA 水法典 Code § 12300(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符合第12314条、第12987条和第78543条的范围内,根据(b)款资助的项目应与CALFED湾-德尔塔计划的德尔塔生态系统恢复战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