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决定如何使用税款,专门用于运营、维修、扩建和维护该区的供水系统。

Section § 5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董事会设定并收取水服务费用。这些费用收取的资金有助于支付区域的运营成本,并且可以替代税收或与税收一起使用。

如果区域每年在8月10日之前提供地块详情和金额,董事会还可以通过年度县税单收取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会像县税一样成为房产的留置权。逾期付款可能会被加收罚款,类似于县税的罚款。如果房产在税款逾期前被出售或已存在有效的留置权,那么这项水费留置权将不会影响该房产,而是会单独收取。

如果水费和罚款包含在县税单中,应在可行的情况下与其它税款分开列出。

董事会可以确定并收取使用和供应系统所提供水的费率或费用,并将这些费率或费用所得的收入用于区域的行政管理费用以及水厂和供水设施的使用、运营和扩建。
从此类费率或费用中获得的收入可以替代或补充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
区域董事会可以规定,将当前或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提供的服务费用作为年度县一般税单的一部分进行收取,但前提是区域须在8月10日或之前,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和县审计员提供每块应收取费用的地块描述以及适用于每块地块的费用金额。地块描述可以是县估价员分配给该地块的地块编号。在这种情况下,该费用将以与县一般税款相同的方式成为所收费地块的留置权。对于费用逾期支付或未支付的金额,可以按照与县一般税款逾期支付或未支付金额相同的费率和方式收取罚款。所有适用于市政从价税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均应适用于此类费用,但如果任何本应附有此类留置权的房地产,在此类税款的第一期款项逾期之前,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者已设立并附有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则本条规定本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房地产,且与该房地产相关的费用应转入无担保税卷进行收取。
如果区域通过县一般税单收取费用,则在可行的情况下,费用金额和任何适用的罚款应在税单上与所有其他税款分开列明。

Section § 55501.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水费逾期60天或更长时间未支付,县政府可以将其作为一项特殊的房产税评估来收取。每年都会编制一份逾期费用报告,并举行听证会,让业主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听证会后,这些费用将成为您房产的留置权,类似于房产税。这种留置权可以像普通房产税一样收取,包括罚款和如果未支付可能导致的房产出售。但是,如果房产出售给善意购买者,该留置权将不会附着在该房产上,而是会单独收取。这种程序是其他收取方法的补充,如果水区由董事会管理,则需要当地官员的同意。

任何供水备用或即时可用费,自开具账单之日起逾期60天或以上未支付的,此后可由县按照本条规定收取。
(a)CA 水法典 Code § 55501.1(a) 董事会应每年安排编制一份拖欠费用报告。董事会应确定听取该报告以及任何异议或抗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b)CA 水法典 Code § 55501.1(b) 董事会应安排在听证日期前不少于10天,将听证通知邮寄给报告中列出的土地所有者。
(c)CA 水法典 Code § 55501.1(c) 在听证会上,董事会应听取应对拖欠费用进行评估的土地所有者提出的任何异议或抗议。董事会可对报告进行其认为公正的修订或更正,此后,该报告应通过决议予以确认。
(d)CA 水法典 Code § 55501.1(d) 经确认的报告中列出的拖欠费用应构成对各宗土地的特别评估,并构成对该财产的留置权,金额为该拖欠费用。经确认报告的核证副本应提交给县审计员,以记录在当前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各宗土地的相应评估金额。该留置权在确认决议的核证副本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后产生。该评估可与普通县从价财产税同时同方式征收,并且在拖欠情况下,应适用与此类税款相同的罚款、程序和出售规定。所有适用于县从价财产税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均应适用于此类评估,但如果任何本应附有此留置权的房地产已转让或出售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已在该房地产上设立了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且均在税款第一期付款到期日之前发生,则本节原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房地产,且经确认的与该房地产相关的拖欠费用应转入无担保名册进行收取。
本补救措施是所有其他可用收取方式的补充。
如果该区由董事会管理,则本节仅适用于该区,前提是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收取拖欠费用。

Section § 55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对向特定区域提供供水服务收取费用,即使这些水实际上并未被使用。费用可以根据土地的面积或临街面来计算,并可根据土地用途或供水可用量而有所不同。通常,每英亩的费用不得超过三十美元 ($30),除非另有规定。如果在最初设定此费用时已正确遵循相关程序,区域每年可以保持相同的费率不变;但对于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评估,则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

费用可根据通货膨胀每年上涨。仅使用天然水源进行商业矿物开采的土地可免除此费用。区域可以通过县税单收取此费用,如果未按时支付,则会成为留置权。如果可行,此费用会在税单上单独列出。

区域可根据《政府法典》第 (53753) 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确定供水备用费或即时可用费,该费用可按面积、临街面或地块为基础,或其组合方式征收,在区域内向该区域为任何目的提供供水服务的区域征收,无论该供水服务是否实际使用。区域可根据土地用途以及受影响土地供水服务的可用程度或使用量,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并可将收费限制在区域内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区域或受益区内的土地。但是,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区域不得将收费定为每英亩超过三十美元 ($30) 或不足一英亩的地块超过三十美元 ($30),除非备用费是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 (12.4) 章(自第 (54984) 条起))征收的。
如果在设立备用费或可用费时,已遵循本节当时规定的程序,区域可通过决议,在连续几年内按相同费率继续征收本节规定的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区域应遵守《政府法典》第 (53753) 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区域可确定的最高收费,可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相对于紧接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百分比增长,从一个财政年度到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同等百分比的提高。
如果一个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其所占用的连片土地的绝大部分用水需求来自雨水、泉水、溪流、湖泊、河流或水井,并且该人在该土地上的主要经济活动是矿物的商业开采或加工,则该土地免除任何供水备用费或可用费。
区域可通过按财政年度向被收费土地开具账单或通过其他可用方式收取备用费或可用费。
区域可将备用费或可用费作为年度县一般税单的一部分收取,如果区域及时向监事会和县审计员书面提供每块应收费地块的描述以及适用于每块地块的费用金额,以符合县为将这些项目纳入县一般税单而制定的时间表。地块描述可以是县估价师分配给该地块的地块编号。在这种情况下,备用费或可用费对被收费的土地地块构成留置权,其方式与县一般税款相同。逾期支付备用费或可用费或其未支付金额,可按适用于逾期支付或未支付县一般税款的方式和相同费率收取罚款。所有适用于市政从价税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均适用于这些费用,但如果任何本应附有留置权的不动产已在税款第一期到期日之前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者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已在该日期之前设立并附着于其上,则本节原本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不动产,且与该财产相关的费用应转入无担保税卷进行收取。
如果区域通过县一般税单收取备用费,则备用费金额和任何适用的罚款应在税单上与所有其他税款分开列明,如果可行。

Section § 55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水务区使用从费率或收费中收取的资金,来偿还他们所欠的任何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Section § 555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在其年度预算中设立一笔普通储备金。这笔储备金不能超过预算总拨款的25%。在计算这个百分比时,不包括债券利息、债券赎回以及其他储备金等特定项目。

尽管法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在一个区的年度预算中设立并列入一笔普通未拨款储备金,该储备金不得超过预算中总拨款的25%,不包括所有债券利息和赎回项目、普通未拨款储备金以及普通储备金。

Section § 55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从县、其他水务区或市等各种来源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该区当前或下一个财政年度预期收入的85%。董事会还可以通过征税来偿还这些贷款。董事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资金借给其他水务区。此外,如果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也允许从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

董事会可以从县、其他水务区,以及(如果该区是附属区)市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区在借款财政年度或下一个财政年度预期收入的85%。在根据本分部授权征税时,董事会可以筹集足够的收入来偿还此类贷款。
董事会可以将可用的区资金借给另一个水务区,但须遵守本节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董事会在符合该区最佳利益时,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Section § 555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水务区借入资金时,该区的预算会立即增加相应金额。借出资金的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贷款何时以及如何偿还,但偿还期限不得推迟超过10年。

Section § 55503.6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域从县借钱时,它必须按照县对所持有的任何区域资金使用的相同利率偿还利息。

Section § 555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的评估价值低于10万美元,县监事会可以向该区出借最高1万美元。这笔贷款应用于修复、改进、扩建或更新该区的水系统。该区必须在10年内使用其收入和税收偿还这笔贷款。

如果一个区的评估价值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县监事会可以向该区出借县级资金,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用于修复、改进、扩建或更新该区的水系统,该区应在贷款日期后的10年内,从该区的收入和税收中将资金偿还给县。

Section § 5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为任何官员或雇员设立周转金,就像县为其官员设立周转金一样。董事会需遵循县监事会根据《政府法典》某些条款所使用的相同规则。该周转金的用途和支出也与县官员周转金的用途和支出相同。

Section § 555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属于某个区或存入县财政部门、归该区所有的钱,可以由负责管理这笔钱的区官员存入。存放时必须遵守关于公共资金存放的一般法律规定。

Section § 55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对物业征收污水处理服务备用费,无论该服务是否实际使用。住宅地块的最高收费为每年30美元,非住宅地块为每年每英亩30美元,除非通过特定的政府程序证明更高的收费是合理的。该法律还规定了这些费用如何持续收取、如何征收以及如何纳入县的税单。如果逾期支付,将适用罚款,与县税的罚款类似。如果物业在税款到期前被出售或抵押,则不会因未支付的费用而产生物业留置权。

区域可依照《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备用费或即时可用费,在区域内按地块收取,向区域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地块收取,无论污水处理服务是否实际使用。区域可制定收费标准,并可将收费限制在区域内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区域或受益区内的土地。除非备用费是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2.4章(第54984条起))征收的,否则区域不得对住宅地块每年收取超过三十美元 ($30) 的费用。商业或其他地块应按等效住宅地块收费,但每年每英亩不得超过三十美元 ($30),除非备用费是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2.4章(第54984条起))征收的。
如果在设立备用费或可用费时,已遵循本条规定的程序,区域可通过决议,在连续几年内按相同费率继续收取本条规定的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扩大的评估,区域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区域可通过按财政年度向被收费土地开具账单或通过其他可用方式收取备用费或可用费。
如果区域书面提供给监事会和县审计员每块应收费地块的描述,以及适用于每块地块的费用金额,并及时满足县为将这些项目纳入县一般税单而制定的时间表,区域可将备用费或可用费作为年度县一般税单的一部分收取。地块描述可以是县估价师分配给该地块的地块编号。在这种情况下,备用费或可用费应成为对其收费的地块的留置权,其方式与县一般税相同。对备用费或可用费的逾期支付或未支付金额可收取罚款,其方式和费率与县一般税的逾期支付或未支付金额的罚款相同。所有适用于市政从价税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均适用于这些费用,但如果任何本应附有留置权的房地产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如果已设立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并附着于其上,在税款第一期到期日之前,则本条本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房地产,且与该财产相关的费用应转入无担保税卷进行收取。
如果区域通过县一般税单收取备用费,备用费金额和任何适用罚款应在税单上与所有其他税款分开列明,如果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