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如果认为符合本区的最佳利益,可以通过决议在任何区选举中向选民提交关于董事应按选区选举还是从选区选举的问题。
本条中使用的“按选区选举”一词,指仅由该选区的选民选举董事。本条中使用的“从选区选举”一词,指由整个区的选民选举居住在该选区的董事。
任何在立法机关1971年常会修订本条生效之日正按选区选举董事的区的董事会,应通过法令(根据第 (30831) 条规定可进行全民公决)决定董事应按选区选举还是从选区选举。董事会应随即遵守第 (30733) 条或第 (30734) 条(视适用情况而定)的要求,其方式如同关于董事应按选区选举还是从选区选举的问题已提交并获得区选民批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