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320

Explanation

每周一,税务征收员必须与秘书核对前一周征收的所有税款,然后将该款项存入董事会选定的存管机构。

每周一,征收员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水法典 Code § 31320(a) 与秘书结算前一周所征收的所有税款。
(b)CA 水法典 Code § 31320(b) 将该款项支付给董事会指定的存管机构。

Section § 31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征收员因未缴税款而将财产出售给区时,因这些税款而应付给区的金额,将在征收员与区秘书的报告或结算中抵扣给征收员。

Section § 31322

Explanation

在与秘书完成账目结算后的七天内,收款人必须向区办事处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该声明应详细说明其在结算所涵盖期间内的所有交易和收款。此外,声明还必须确认所有收取的款项已支付给指定的存款机构,并附有存款机构的收据。

在他与秘书结算后的七天内,收款人应在区办事处向秘书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
(a)CA 水法典 Code § 31322(a) 在进行结算的期间内,其所有交易和收款的账目。
(b)CA 水法典 Code § 31322(b) 在进行结算的期间内,向存款机构支付其作为收款人收取的所有款项,以及存款机构对该款项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