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财务规定总则
Section § 3130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贷款、产生债务并发行债券。它还可以对现有债务或其资产上的留置权进行再融资或偿还。
Section § 31301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发行支付令(本质上是借据),以支付其成立费用。这些支付令将按每年6%的利率计息,直到它们被偿清为止。
Section § 31302
Section § 31303
Section § 3130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或其下属的特定部分,发行可转让本票。本票本质上是偿还借款的承诺,可以使用一般资金,但不能使用专门用于偿还债券的资金。这些本票的利率最高可达 (8) 百分之八,并且必须在 (5) 年内偿还。任何时候,区域通过这些本票的未偿债务不得超过其区域内总财产价值的 (2) 百分之二。但是,成立不足 (18) 个月的新区域,可以借款最高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者其财产价值的 (2) 百分之二,以较高者为准。
除防洪目的外,区域的借款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除非该区域的总财产价值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借款最高达其区域内财产价值的 (1) 百分之一。
Section § 31304.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州机构签订合同,为与提供人类用水相关的改进项目提供资金。
该合同必须遵守本分部的规定,并且可以持续长达30年。
Section § 31306
Section § 31307
如果县司库负责保管某个区的资金,那么只有在县审计员签发支付令后,他们才能动用这笔钱。
Section § 31308
这项法律规定,县审计员可以为针对该区提出的请求付款,但前提是这些请求必须获得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批准。
Section § 31309
县财务主管每年需要向委员会提交四次书面报告,分别在七月、十月、一月和三月的第一天。这份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财务主管目前为该区持有多少资金,自上次报告以来收到了多少资金,以及支付了多少资金。报告需要经过核实,然后提交给秘书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