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在选举中,无论是在任何相关的城市或城镇,还是在不属于城市的周边区域,大多数人投票“赞成”组建一个区域,那么监事会将正式设立该区域并为其命名。

Section § 30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文员在选民批准成立一个区后,立即向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一份证书。

县文员应当立即促使在区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一份证书,说明该区的成立已获得选民批准。

Section § 3032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每当成立新区域时,县书记官必须向县估价员和州平衡委员会提交一份证明。该证明必须包括区域名称、正式成立日期,以及其位置信息和显示其边界的地图。

如果成立区域的命令已经包含所有必要细节,书记官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而不是单独的证明。

县书记官应立即促使向县估价员和州平衡委员会提交一份列明以下所有事项的证明:
(a)CA 水法典 Code § 30321.5(a) 该区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30321.5(b) 宣布该区成立的命令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30321.5(c) 该区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一份标明为该区确定的边界的地图或平面图,该地图或平面图须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八章(自第54900条起)的要求。
如果宣布该区成立的命令包含证明中所需的所有信息,县书记官可以促使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以代替证明。

Section § 303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一个区域在将特定文件(例如证书或宣布其成立的命令)提交给县估税官和州平衡委员会后,即正式成立。

该区域应在向县估税官和州平衡委员会提交证书或宣布区域成立的命令副本后,即被正式设立。

Section § 30323

Explanation
一旦一个区向县估价员和州平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文件,它就正式成为一个县水区。这项备案赋予它县水区通常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Section § 30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设立县水区时存在一些小错误或非正式程序(例如选举的处理方式),只要没有人的重要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这些错误或程序就不会导致该水区无效。

Section § 30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质疑一个区成立的有效性,他们必须在成立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启动法律程序。如果他们不这样做,该区的成立及其相关的法律事实在该期限后将变得无可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