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42.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套法律的正式名称为阿拉米达县水区地下水保护法案。

Section § 3114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适用于弗里蒙特市、纽瓦克市和联合市范围内的房产。

本条仅适用于弗里蒙特市、纽瓦克市和联合市边界内的所有财产。

Section § 31142.2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与地下水和地质构造相关的特定术语。“含水层”是可抽取地下水的地方,而“隔水层”则因渗透性低而限制水流。“董事会”指阿拉米达县水区的董事,而“总经理”则领导该水区。定义还包括“勘探孔”,即用于收集地下信息的临时挖掘;“地下水”,即地表以下的水;“其他开挖”,即影响地下地层的开挖;以及“水井”,即设计用于地下水或流体移动和监测的结构。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列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a) “含水层”指可从中抽取地下水的地质构造。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b) “隔水层”指渗透性极低的地质构造。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c) “董事会”指本区董事会。
(d)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d) “本区”指阿拉米达县水区。
(e)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e) “勘探孔”指通过任何方法建造的临时开挖,旨在确定地下地质或水文地质信息。
(f)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f) “总经理”指本区总经理。
(g)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g) “地下水”指地表以下的水,无论其是否流经已知且明确的通道。
(h)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h) “其他开挖”指除水井或勘探孔之外,通过任何方法建造的、与含水层相交或可能影响位于含水层正上方任何隔水层完整性的开挖或结构。
(i)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4(i) “水井”指通过任何方法建造的、位于地表以下的人工开挖,旨在监测地下水位、抽取、注入或循环水,或仅为土壤或地下水修复目的而抽取、注入或循环其他流体或气体。

Section § 3114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区在弗里蒙特、纽瓦克和联合市范围内采取各种行动的权力。这些行动包括制定规章、检查和调查水井及开挖工程、采集地下水样本以及分析数据。

该区可以强制要求办理水井建造和运营许可,收取检查费用,并强制封堵未使用水井以保护地下水。实质上,它概述了该区如何管理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该区可在弗里蒙特市、纽瓦克市和联合市的边界内采取以下行动以执行本条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6(a) 经由法令通过董事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章,以执行本条规定。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6(b) 检查和调查水井、勘探孔及其他开挖工程,并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关于水井、勘探孔、其他开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使用、维护、修理、改进、退役或销毁的规章。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6(c) 测量、收集数据(包括地下水样本),并对区内水井和地下水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d)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6(d) 要求个人或实体从该区获得许可,以建造、运营、退役、废弃或销毁水井、勘探孔或其他开挖工程。
(e)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6(e) 征收和收取费用,以弥补检查水井、勘探孔及其他开挖工程的成本,并以其他方式执行和实施本条规定。
(f)CA 水法典 Code § 31142.26(f) 根据董事会通过的旨在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的规章,要求对废弃或未使用水井进行封堵。

Section § 31142.2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特定区域获得土地开发许可或批准,您需要一份来自该区的文件。该文件应表明任何现有水井或类似开挖工程符合该区规定,或确认您正在开发的物业上没有此类设施。

Section § 31142.30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任何未使用的水井、孔洞或挖掘,并且可能导致水污染,这就被视为公共滋扰。相关委员会必须制定规章来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3114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发现某处房产存在公共滋扰,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该房产的所有者。通知书应说明滋扰是什么,并提供关于讨论此事的听证会详情。听证会必须在通知发出后的10到60天内安排。在听证会上,区域和房产所有者都可以提交证据,说明滋扰是否存在或是否已得到解决。

如果区域确定存在公共滋扰,则应通过挂号信通知财产的登记所有者消除该公共滋扰。公共滋扰通知书应描述该公共滋扰,并明确关于该公共滋扰的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听证会应在公共滋扰通知书寄出之日起不早于10个日历日且不晚于60个日历日举行。在听证会上,区域工作人员应提交公共滋扰存在的证据,登记所有者可以向总经理提交公共滋扰不存在或已被消除的证据。

Section § 31142.34

Explanation
如果总经理在听证会后发现存在公共滋扰,区域管理局必须向业主寄送挂号信。这封信将要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解决问题。如果届时问题仍未解决,区域管理局可以自行解决,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Section § 31142.36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滋扰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区域可以自行处理。在进入私人财产之前,他们必须向财产所有者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将说明他们何时何地进入,以及这是为了处理滋扰。如果通知无法通过邮件送达,他们会在进入前五天将其张贴在财产的入口点。完成这些步骤后,区域可以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解决滋扰。

如果公共滋扰未在区域于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内消除,区域可以消除该公共滋扰。区域为此目的进入私人财产的任何行为,必须事先书面通知财产的登记所有者,说明进入的日期和地点,以及进入的目的是消除公共滋扰。如果邮寄的通知被退回且未送达,区域应在进入前至少五天,将通知副本张贴在财产的拟定进入点。此后,区域可以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消除公共滋扰。

Section § 31142.38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区域为制止公共滋扰而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将成为滋扰发生地财产的留置权。这意味着财产所有者需要向该区域支付这些费用。

区域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向阿拉米达县记录官登记留置权的详细信息,包括所有者的姓名、财产位置和留置权金额。该留置权的作用类似于判决留置权,但只影响上述财产,直到费用被偿清或留置权被取消。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2.38(a) 区域根据本条规定消除公共滋扰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构成对该财产的留置权。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2.38(b) 留置权通知应包括登记所有人的姓名、滋扰被消除的财产以及留置权的金额。留置权通知应由区域在阿拉米达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登记时间应在区域首次产生消除公共滋扰费用的日期后一年内,或在公共滋扰消除完成后的9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留置权通知登记后,该留置权应具有与判决留置权相同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但它仅附着于通知中描述的财产,并应持续有效,直至被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