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其运营所需的任何财产,例如购买、接受赠与、通过遗嘱、征用或租赁。租赁可以包含购买选项。

区域可以通过赠与、购买、馈赠、遗赠、征用或租赁(无论是否附带购买权)的方式,取得为开展其业务所需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3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以任何必要的方式管理其财产,以充分行使其权力。这包括拥有、使用、租赁或出售区域内部和外部财产的能力。

区域可以持有、使用、享用、租赁或处置区域内部或外部为充分行使其权力所必需的财产。

Section § 31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域建造、购买、租赁或获得管理、供应、储存或使用水所需的任何工程、水权、土地或特权,只要是本分部所允许的。

区域可以建造、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工程、水权、土地、权利和特权,这些对于输送、供应、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水以实现本分部授权的任何目的而言是有用或必要的。

Section § 3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市政水区签订协议,将改善区内的工程、土地或建筑物等财产转让、出售、租赁或让与市政水区。

它还允许将此前为改善区批准的债券资金转移给市政水区。

区域可以根据其理事会与根据1911年市政水区法案成立的市政水区理事会商定的条款和条件:
(a)CA 水法典 Code § 31045(a) 将根据本分部任何规定成立的任何改善区内的任何工程、土地或建筑物转让、出售、租赁或让与市政水区。
(b)CA 水法典 Code § 31045(b) 将此前由改善区或为改善区授权的任何债券的收益转让给市政水区。

Section § 31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如果其董事会认为对地区有利,可以出售或租赁其土地下的矿产或碳氢化合物(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

地区在其所属的任何土地中,当董事会认为符合该地区的最佳利益时,可以出售或租赁其矿产或碳氢化合物权利。

Section § 31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管理水资源的各个方面。它可以进行控制、储存和处理水(包括污水和雨水)等活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水对该区域及其居民,或任何拥有水权的人都有益处。

Section § 31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区与各种实体合作,包括州机构、城市、私营公司和个人。他们可以就各种与水相关的项目进行协作,例如控制、储存和处理水。这可以包括污水和雨水,以及建设必要的设施和购置财产。其目的是有效管理水资源,并保护相关财产和环境。

区可与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机构、市政当局、各类公共和私人公司以及个人合作、协同行动并签订合同,以进行任何水域(包括污水和雨水)的回收、控制、储存、散布、分配、处理、净化和再利用,以及任何工程的建设、任何财产的购置或就此采取任何行动,或为保护财产、流域、水道和地下水供应,以及为使用、运营、管理或控制任何公共工程或财产。

Section § 31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机构、公司和个人合作。他们可以共同建设、购买、出售或运营那些该区域通常可以单独处理的项目和财产。

区域可以与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机构、任何类型的公共或私人公司以及任何个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订立并履行任何协议,以联合建设、购置、处置或运营该区域可以建设、购置、处置或运营的任何种类财产或工程。

Section § 31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区域获得互助水务公司或企业的股份。目的是为公共、市政或政府用途供水。

Section § 31052

Explanation
北马林县水区可以购买太阳能设备,然后将其出售给区内居民。这些销售必须公平,并且该水区甚至可以为购买这些设备所产生的任何贷款提供保修或担保。

Section § 3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水区内的土地有现存的重大债务,公有公用事业公司就不能开始向其提供服务。这些债务可能包括一般义务债券,或县区为改善项目(如租赁购买或收益债务)而签订的其他财务协议。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县水区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公用事业公司就可以提供服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该地区有超过200名注册选民居住,并且在一次特别选举中,有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投票赞成,那么服务也可以提供。这次特别选举必须遵守第30830条的规定。

任何公有公用事业不得开始为、在或向县水区内的任何土地提供任何服务,如果该土地受到一般义务债券债务留置权的约束,或曾是县区为资本改善而产生或代表县区产生的租赁购买、收益或其他类型债务的标的,且该债务是县区为提供与该公用事业拟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而产生的。
然而,公有公用事业可以在以下任一条件下开始提供原本被禁止的服务:
(a)CA 水法典 Code § 31053(a) 如果县水区董事会通过决议允许该服务。
(b)CA 水法典 Code § 31053(b) 在该公有公用事业拟提供服务的县水区的任何部分,如果其中居住的注册选民总数超过200人,且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在一次特别县水区选举中投票允许该服务。该选举应根据第30830条作为一项倡议措施召集和举行。

Section § 31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水区内的土地因水区为供水服务产生的债务而受到联邦留置权约束,公有公用事业机构不得向该土地提供供水服务,除非三分之二的水区选民批准了该债务,并且水区能够提供水源。

然而,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提供服务,存在例外:如果水区董事会允许,或者如果该区域居住的注册选民超过200人,并且在该水区该区域内的一次特别选举中,多数选民批准了该服务。

任何公有公用事业机构均不得开始为、在或向县水区内的任何土地提供供水服务,如果该土地受到因该区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为提供供水服务而产生或订立的任何合同项下的债务所产生的留置权约束,但前提是,在该区内的一次选举中,三分之二的投票选民已批准该债务的产生,并且,进一步的前提是,该区有可用水源,并已准备好、能够且愿意为该土地提供服务。
然而,公有公用事业机构可在下列任一条件下开始提供原本被禁止的服务:
(a)CA 水法典 Code § 31054(a) 如果该县水区的董事会通过决议允许此类服务;或
(b)CA 水法典 Code § 31054(b) 在该县水区内,公有公用事业机构拟提供服务的任何部分,如果居住在该部分的注册选民总数超过200人,并且在该部分举行的一次特别县水区选举中,至少多数投票选民已投票赞成在该区该部分内允许此类服务。该选举应根据Section 30830作为一项倡议措施在该区该部分内召集和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