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购置、建造和运营设施,以管理其区域和居民的污水、废物和雨水。它还可以与其他公共实体(如卫生区)达成协议,使用它们的污水处理设施。此外,该区可以管理其边界以外区域的污水和废物服务,但前提是相关其他公共机构通过正式决议或条例给予许可。该法律将“公共机构”定义为各种政府机构,但排除了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事业机构。

一个区可以购置、建造和运营设施,用于收集、处理和处置该区及其居民的污水、废物和雨水,并可与任何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区)签订合同,以获取污水排放设施。一个区还可以购置、建造和运营设施,用于收集、处理和处置其边界以外居民的污水、废物和雨水;但未经该其他公共机构以决议或条例形式表示同意,不得向其居民提供任何此类服务。本节所使用的“公共机构”一词,应包括市、县、市县、公共区、市政或公共公司、州机构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控制和监管的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公共事业法》第5部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01) 和第6部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501) 的规定。

Section § 3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根据本条规定,设定、更改并收取其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费用。

该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制定、修订并收取所提供服务和设施的费率或其他费用。

Section § 31101.5

Explanation

一个区域可以向不缴纳区域税的物业提供污水和废物处理服务。这些服务将以特别费率提供,并遵循由该区域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

区域可向不受区域税收管辖的物业提供污水和废物处理服务,其费率、条款和条件由董事会就这些服务确定。

Section § 31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将不同的费率或费用与水费合并到一张账单上。如果有人没有支付全部账单,甚至只是一部分,该区域可以停止所有合并计费的服务。但是,该区域仍然可以使用其他合法方式来收取这笔钱。

该区可规定,此类费率或其他费用可与该区的水费一并收取,且所有费率应在同一账单上开具并作为一项收取;若未能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该区可中止该账单所涉及的任何及所有服务,但本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该区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收取费率或费用。

Section § 31103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区域在一个地方安装了排污系统,它可以宣布现有的化粪池或其他污水处理方式为公共滋扰。该区域可以要求所有距离排污系统100英尺以内的建筑物连接到该系统。连接工作必须在排污系统建成后至少90天内完成。

Section § 31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设立并收取污水和废物服务费用,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循另一项法律(《政府法典》第53753条)中规定的适当通知和听证程序。一旦这些费用设立,县监事会可以决定每年继续收取相同的金额,无需更改。但是,如果他们想引入新费用或增加现有费用,他们必须再次遵循相同的程序,即通知公众并允许提出异议和举行听证会。

区域可依照《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确定、征收并收取污水和废物服务备用费或可用性费。如果在设立备用费时遵循了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县监事会可经决议,在连续几年内按相同费率继续收取本条规定的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扩大的评估,委员会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31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克雷森塔谷县水区每年为每个可用下水道连接收取最高60美元的污水和废物服务备用费,以替代之前授权的费用。要设定或继续收取这些费用,该区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程序,包括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如果一项费用是按照现有规定设立的,那么在获得三分之二立法机构成员批准后,每年可以以相同费率继续收取。对于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评估,该区必须再次遵循相同的程序步骤。

克雷森塔谷县水区可以代替根据第31104条授权征收和收取的备用或可用性费用,根据《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确定、征收和收取污水和废物服务备用或可用性费用,每年每个可用下水道连接不超过六十美元 ($60),除非该备用或可用性费用是根据《统一备用费用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2.4章(自第54984条起))征收的。如果在设立备用费用时遵循了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克雷森塔谷县水区可以,经其立法机构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条例,在连续几年内以相同费率继续根据本条收取该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该区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311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科切拉谷水区的污水和废物服务费设定了上限。业主每年每英亩的收费不得超过30美元,对于小于一英亩的地块,每年不得超过30美元。这项规定旨在解决该区污水和废水管理及资金方面的具体挑战。

Section § 31104.7

Explanation

图奥勒米地区水区可以对受益于其污水服务的土地,每年每英亩收取最高 30 美元的污水和废物服务费。对于不足一英亩的地块,费用上限也是每年 30 美元。这些费用需要通过特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来确定。只要最初的设立符合之前规定的规则,水区就可以通过董事会五分之四的投票,每年继续收取这些费用。如果水区要收取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费用,则必须再次遵循特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图奥勒米地区水区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 53753 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确定、征收和收取污水和废物服务备用费或可用性费,对于该区提供污水服务的每英亩土地,每年每英亩不超过三十美元 ($30);或对于每块不足一英亩的土地,每年不超过三十美元 ($30),除非该备用费或可用性费是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分第 12.4 章(第 54984 条起))征收的。如果在设立备用费或可用性费时遵循了本条当时所规定的程序,图奥勒米地区水区可以经董事会成员五分之四投票通过,在连续几年内以相同费率继续根据本条收取该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该区应遵守《政府法典》第 53753 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31104.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圣安娜山县水区在第2号社区设施区内,对污水和废物服务的可用性,每年每英亩收取最高250美元的费用。该费用可根据土地用途和服务可用性进行调整。如果该区选择,这些评估费可以通过一份准备好的报告,与其他财产税一并征收。

然而,已连接到该区污水处理系统的现有住宅单元所在的物业,可免除此项评估费。如果之前设立的程序已遵循,现有费用可以不变地继续征收,但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费用都需要公开通知和听证。

(a)CA 水法典 Code § 31104.8(a)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圣安娜山县水区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53753节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在每个财政年度,在该区第2号社区设施区内,确定污水和废物服务备用或可用性评估费,每年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适用于污水和废物服务可立即提供的每英亩土地或其一部分,除非该备用或可用性评估费是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政府法典》第5卷第2分部第1部分第12.4章(自第54984节起))征收的。圣安娜山县水区董事会可以制定收费标准,根据土地用途以及受影响土地的污水处理能力可用程度或使用量来调整评估费。
(b)CA 水法典 Code § 31104.8(b) 圣安娜山县水区可以选择将 (a) 款授权的该财政年度评估费列入税收清单征收,其方式、人员和时间与县税相同,并与县税一并征收,而非单独征收。在此情况下,该区应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并提交给秘书。报告应包含每块不动产的描述以及该年度每块不动产的评估费金额。
(c)CA 水法典 Code § 31104.8(c) 本节授权的污水和废物服务备用或可用性评估费,不得对任何已分割地块征收,该地块上存在住宅单元且该住宅单元已连接到圣安娜山县水区的家用污水处理设施。
(d)CA 水法典 Code § 31104.8(d) 如果在设立备用或可用性评估费时遵循了本节当时规定的程序,圣安娜山县水区可以决议形式,在连续几年内以相同费率继续征收本节规定的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费,董事会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753节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3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制定关于提供服务和设施的规则,这些规则一经正式通过便立即生效。通过后,这些规则必须在10天内刊登在当地报纸上;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必须在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

区域有两种方式向公众公布这些规则:他们可以在通过会议前五天,在报纸上刊登摘要,并在理事会办公室张贴全文;然后在通过后15天内,公布最终摘要和投票详情。或者,如果无法编制摘要,他们可以在会议前五天和通过后15天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至少四分之一页的版面广告,详细说明规则的一般性质,并提供获取全文和董事投票信息的方式。

(a)CA 水法典 Code § 31105(a) 区域可根据本条制定与提供服务和设施以及监管这些服务和设施相关的条例。每项此类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立即完全生效,但应在通过后10天内,在该区内印刷、出版和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完整刊登一次;如果无此类报纸,则应在通过后10天内在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
(b)CA 水法典 Code § 31105(b) 根据 (a) 款要求公布条例,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完成:
(1)CA 水法典 Code § 31105(b)(1) 区域可公布拟议条例或对现有条例的拟议修正案的摘要。该摘要应由理事会指定官员编制。摘要应予公布,且拟议条例或拟议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应在理事会会议前至少五天张贴在理事会办公室,该会议将通过拟议条例或修正案或对其的修改。在条例或修正案通过后15天内,理事会应公布条例或修正案的摘要,并附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董事姓名,且该官员应在理事会办公室张贴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的经认证全文副本,并附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董事姓名。
(2)CA 水法典 Code § 31105(b)(2) 如果理事会指定官员确定无法编制公正且充分的拟议或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摘要,且理事会如此命令,则应在理事会会议前至少五天,在县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至少四分之一页的版面广告,该会议将通过拟议条例或修正案或对其的修改。在条例或修正案通过后15天内,应刊登至少四分之一页的版面广告。该广告应说明拟议或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的一般性质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足以使公众获取条例或修正案完整文本副本的信息,以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董事姓名。

Section § 3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条例根据第31105条的规定被公开宣布或发布,违反该条例将被视为轻罪。简而言之,如果区政府公布了一项规定,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