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宗旨总则污水设施
Section § 3110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购置、建造和运营设施,以管理其区域和居民的污水、废物和雨水。它还可以与其他公共实体(如卫生区)达成协议,使用它们的污水处理设施。此外,该区可以管理其边界以外区域的污水和废物服务,但前提是相关其他公共机构通过正式决议或条例给予许可。该法律将“公共机构”定义为各种政府机构,但排除了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事业机构。
Section § 31101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根据本条规定,设定、更改并收取其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费用。
Section § 31101.5
一个区域可以向不缴纳区域税的物业提供污水和废物处理服务。这些服务将以特别费率提供,并遵循由该区域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311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将不同的费率或费用与水费合并到一张账单上。如果有人没有支付全部账单,甚至只是一部分,该区域可以停止所有合并计费的服务。但是,该区域仍然可以使用其他合法方式来收取这笔钱。
Section § 31103
Section § 31104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设立并收取污水和废物服务费用,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循另一项法律(《政府法典》第53753条)中规定的适当通知和听证程序。一旦这些费用设立,县监事会可以决定每年继续收取相同的金额,无需更改。但是,如果他们想引入新费用或增加现有费用,他们必须再次遵循相同的程序,即通知公众并允许提出异议和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31104.5
这项法律允许克雷森塔谷县水区每年为每个可用下水道连接收取最高60美元的污水和废物服务备用费,以替代之前授权的费用。要设定或继续收取这些费用,该区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程序,包括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如果一项费用是按照现有规定设立的,那么在获得三分之二立法机构成员批准后,每年可以以相同费率继续收取。对于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评估,该区必须再次遵循相同的程序步骤。
Section § 31104.6
Section § 31104.7
图奥勒米地区水区可以对受益于其污水服务的土地,每年每英亩收取最高 30 美元的污水和废物服务费。对于不足一英亩的地块,费用上限也是每年 30 美元。这些费用需要通过特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来确定。只要最初的设立符合之前规定的规则,水区就可以通过董事会五分之四的投票,每年继续收取这些费用。如果水区要收取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费用,则必须再次遵循特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31104.8
本节允许圣安娜山县水区在第2号社区设施区内,对污水和废物服务的可用性,每年每英亩收取最高250美元的费用。该费用可根据土地用途和服务可用性进行调整。如果该区选择,这些评估费可以通过一份准备好的报告,与其他财产税一并征收。
然而,已连接到该区污水处理系统的现有住宅单元所在的物业,可免除此项评估费。如果之前设立的程序已遵循,现有费用可以不变地继续征收,但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费用都需要公开通知和听证。
Section § 3110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制定关于提供服务和设施的规则,这些规则一经正式通过便立即生效。通过后,这些规则必须在10天内刊登在当地报纸上;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必须在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
区域有两种方式向公众公布这些规则:他们可以在通过会议前五天,在报纸上刊登摘要,并在理事会办公室张贴全文;然后在通过后15天内,公布最终摘要和投票详情。或者,如果无法编制摘要,他们可以在会议前五天和通过后15天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至少四分之一页的版面广告,详细说明规则的一般性质,并提供获取全文和董事投票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