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宗旨总则斯廷森海滩县水务区
Section § 31145
马林县斯廷森海滩县水区拥有管理水质和供水的特殊权力。他们可以在区内和区外进行与用水和污染相关的研究和测试。他们可以通过要求许可证和收取费用来规范或禁止污染物排入地下水或地表水。该区还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制定法规,以改善水质并防止污染或浪费。此外,他们有权通过各种方法提高供水和水质,并在符合本区利益时出售水用于有益用途。
斯廷森海滩县水区 马林县 水质改善
Section § 31146
这项法律要求该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遵守所有关于水污染和废物排放的法律、命令或规定。为确保合规,该区代表有权检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例如化粪池。他们可以通过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如果需要,也可以通过获得检查令进行。
该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以确保遵守任何联邦、州、区域或地方法律、命令、法规或规则,这些法律、命令、法规或规则涉及该区范围内的水污染或污染物、废物或任何其他物质的排放。为此目的,该区的任何授权代表,在出示其证件后,或者,如果情况需要,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13篇(自第1822.50条起)获得检查令后,有权进入存在水污染、废物或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化粪池)的任何场所,以检查该来源,包括获取其排放物样本,或获取根据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命令、法规或规则要求维护的任何相关记录。
水污染合规 废物排放检查 环境法规执行
Section § 31147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将违反某些规定的行为视为公共滋扰,然后区域可以将其清除。区域可以制定规则来制止滋扰,并向违规者收取费用。如果违规者拥有该房产,这些费用就会成为该房产的留置权。
这些费用会加到下一年的房产税中,并成为该房产的税收留置权。但是,如果在税收留置权生效之前,房产被卖给真正的买家,或者有了有效的新抵押贷款,那么这个留置权将不适用,这些费用将单独收取。所有收取的款项都会归还给区域的资金。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7(a) 违反根据第31145条通过的区域条例的任何规定,可由该区域作为公共滋扰予以消除,并且董事会可通过规章制定消除此类滋扰的程序,并向违规者评估消除该滋扰的费用。如果违规者在其拥有完全产权权益的不动产上维持该滋扰,则该评估应构成对该不动产的留置权。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7(b) 区域在消除不动产上的此类滋扰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加入并成为对该受消除不动产下次征收的年度税款的一部分,并应在与担保该年度税款的税收留置权相同的时间和以相同的方式,构成对该不动产的留置权。所有适用于区域税款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均应适用于此类评估,但如果任何本应附着此类留置权的不动产,在这些税款的第一期款项逾期之日前,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已在该不动产上设立并附着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则本条原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不动产,且与该不动产相关的逾期未付费用应转入无担保税册进行征收。所收取的任何此类评估款项应记入区域用于消除滋扰的资金。
公共滋扰 消除程序 费用评估
Section § 31148
本法律条款允许拥有被认定为公共滋扰的故障化粪池系统的业主,请求区修理或更换该系统。区可自行决定进行修理。如果他们这样做,将对该物业设定留置权,以支付已完成工作和所用材料的费用,区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承担这些费用。
另外,区可以为业主制定一个付款计划,最长可达15年并计息,从而在该物业上设立留置权。经业主同意,区还可以发行代表该留置权的改善债券;该债券可以出售以支付工程费用。债券条款受1911年改善法指导。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8(a) 任何不动产的所有人,如果其上设有卫生污水、化粪池或化粪池处理系统,且该系统可由区(district)作为公共滋扰予以消除,可请求区(district)根据需要更换或修理该系统。如果更换或修理可行,董事会可自行决定提供必要的更换或修理工作。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8(b) 董事会雇佣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应享有留置权,受第31147条(b)款规定约束,针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提供的材料,且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提供的材料应被视为应所有人的请求完成和提供。区(district)可由董事会酌情支付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材料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价格;并且,在区(district)支付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材料的费用或价格的范围内,区(district)应继承并享有受雇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对不动产和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8(c) 作为执行(b)款规定留置权的替代权力,董事会可经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条例,确定更换或修理的费用;确定该费用到期的时间;在更换或修理之前规定分期支付费用,期限不超过15年;设定年利率,不超过每年8%,对未支付的费用余额收取利息;并规定费用金额和利息应构成留置权,受第31147条(b)款规定约束,针对进行工作的相应地块或宗地。
(d)CA 水法典 Code § 31148(d) 经所有人以及留置权人(如果不是区(district))的书面同意,董事会可根据1911年改善法(《街道和公路法》第7部(第6400条起)第5部分)的改善债券规定发行改善债券,以代表并由根据(b)款设立的留置权担保。该债券可交付给留置权人(如果不是区(district)),或由董事会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金额应为留置权金额,包括1911年改善法允许的附带费用。债券期限和利率应由董事会在1911年改善法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公共滋扰消除 化粪池系统修理 区酌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