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宗旨总则发电
Section § 31149.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利用其水资源来建造、维护和运营水力发电设施。这包括安装水力发电机以及保护这些发电机所需的结构。这些运营不得干扰该区域日常的水管理任务,例如水的储存、输送或分配。为了资助这些项目,该区域可以发行债券或使用其他经批准的区域项目融资方式。
Section § 31149.2
Section § 31149.3
北马林县水区被允许建造和运营利用风能或太阳能的发电厂,以及必要的输电线路。这些运营享有与水力发电相同的权力。
此外,只要遵守特定的法律和规定,水区就可以利用水资源进行水力发电。所产生的电力应支持水区水系统运行的能源需求。
水区的任何水力发电项目都需要获得当地县委员会的批准;如果是联合项目,则需要与牵头公共机构达成协议。
Section § 31149.4
普莱瑟县的塞拉湖县水区可以在杜尔祖拉湖、塞丽娜湖和塞丽娜溪建造、运营和维护水力发电设施。他们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合法方式为这些项目融资。尽管该区可以将所发电力用于自身目的,但不能直接出售给客户,除非这些客户是公共事业机构或从事电力业务的机构。
该区可以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开展这些项目。但是,除非现有所有者同意,否则他们不能接管现有的水力发电设施。这些规定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工程。
Section § 31149.5
马里纳县水区被允许在其区域内资助和管理项目,这些项目既能发电又能净化海水。他们可以将这些电力出售给公用事业公司或机构,并管理输电线路。
然而,在1996年1月1日之前,他们不得为蒙特雷县水资源局的海水入侵项目提供替代用水。
Section § 31149.7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为特定目的(如抽水或海水淡化)生产和使用自己的电力。它还可以将任何多余的电力出售给其他实体,但不能直接零售电力给客户。除非达成协议,否则水区不得接管公用事业使用的财产。如果一个水区此前一直购买电力,然后开始自行发电,它必须分担一部分过去的电力成本。如果水区开始在其他地方发电,他们还必须向水资源部和当地电力公司支付某些费用。法律规定了应付的款项,并且必须支付给合法的所有者。在实施任何这些规定之前,必须向立法委员会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