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根据1902年的《联邦垦殖法案》以及任何相关法案,与美国政府合作并达成协议。这种合作适用于任何现有或未来允许此类协作的国会法案。

Section § 3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通过合作和合同实现几个关键目标。这些目标包括获取或管理灌溉、排水、防洪系统,或生产电力或其他能源;获得供水;以及作为主要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对美国的债务。

合作和合同可用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
(a)CA 水法典 Code § 31151(a) 灌溉、排水或防洪工程的取得、扩建或运营,或电力或其他能源的开发。
(b)CA 水法典 Code § 31151(b) 供水。
(c)CA 水法典 Code § 31151(c) 作为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对美国的债务。

Section § 3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执行其已签订的任何协议,这意味着区域有权力和责任履行合同条款。

Section § 311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一个区拥有与灌溉区相同的权力、权利和特权。该区可以根据《灌溉区联邦合作法》以灌溉区相同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力。

Section § 31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灌溉区联邦合作法》的任何部分被认定违宪,这不影响该法中在此处被援引采纳的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Section § 3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一个县水区与美国签订合同时,合同必须清楚地描述和指定因该合同可能需要缴纳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的土地。

Section § 31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供水服务相关的合同,只能涵盖那些能够实际从约定好的供水系统或基础设施获得供水的土地。

Section § 311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出现与美国签订合同的提案时,其投票程序必须遵循加州水法中某些早期章节所描述的相同规定。

Section § 311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区与美国政府签订了供水服务协议,并且无法通过水费来支付相关费用,那么为支付这些费用而征收的税款或评估费,将仅适用于根据协议获得供水的该区土地,不包括建筑物或个人财产。

Section § 311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与美国签订合同以实现特定目的的县水区,将被视为根据与干旱土地开垦相关的法律设立的灌溉区。这意味着它们将被视为为管理和供应灌溉用水而成立的区域,正如1916年和1922年的联邦法律所描述的那样。

每一个与美国签订合同以实现第31151节所列目的的县水区,在1916年8月11日批准的题为“一项旨在促进干旱土地开垦的法案”的国会法案以及1922年5月15日批准的题为“一项旨在规定将开垦法适用于灌溉区的法案”的国会法案的含义范围内,应被视为根据本州灌溉区法律组织和设立的灌溉区。

Section § 31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位于加州县水区内的美国公共土地,可以为该水区的目的进行评估和征税。但是,这仅限于国会法案允许的范围,并且县水区必须完全遵守这些法律。

Section § 31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美国政府资助了水坝的建设,并且水坝形成的湖水用于生活、灌溉和娱乐目的,那么该区可以自行在湖上设立并管理娱乐活动,也可以将湖水和周边土地租赁给他人进行这些活动。

Section § 31162

Explanation
任何根据第 (31161) 条获准的设施和设备,都必须遵守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这些规定也受《渔猎法典》第 (531) 条中某些条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