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60

Explanation
本规定明确指出,本节中的法律不会废除或改变任何关于水、供水或县市如何获取水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30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目前位于行政区边界内且为私人所有的土地,如果在行政区成立时曾是公共土地但之前未被纳入该行政区,现已正式并入该行政区。立法机关认为,这片土地将从属于该行政区中获益。

Section § 30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份通知需要每周发布,并持续一定的周数,那么它只需每周发布一次,总发布次数与所需周数相同即可。

Section § 3006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跨越多个县,本法律中提及该县或其官员时,指的是该区大部分所在的县。

Section § 3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水区纳入或增设了某个公共机构或公司的部分区域,这不会改变或削弱该机构或公司的法律权力或身份,即使它们的宗旨相似。未经县水区批准,不得在该区内成立宗旨相似的公共机构。但是,城市可以在未经水区许可的情况下兼并水区内的区域。

此外,任何在另一个现有县水区内成立的县水区,即使未经原水区同意,只要它们服务于此前未曾行使的目的,或提供现有水区未曾提供的服务,都被视为有效。

将任何公共法人或公共机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法人区域纳入、并入或增设至县水区,不应破坏该公共法人或公共机构的身份或法律存在,也不应损害其权力,即使该县水区的目的与该公共法人或公共机构的目的相同或基本相同。
未经县水区同意,不得在本法典规定下存在的县水区内部分或全部设立目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公共法人或公共机构。本条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城市在未经县水区同意的情况下兼并县水区内的区域。
此前部分或全部设立于根据本法典规定此前存在的另一个县水区内的所有县水区,无论是否经过该此前存在的县水区同意,且其目的为当时未实际行使的目的,或提供当时未由该此前存在的县水区提供的服务,特此声明为有效且合法存在的区。

Section § 30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有人想根据《水法典》的这一部分,对某项评估或认股权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按照法律体系中另一部分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具体是从《民事诉讼法典》第860条开始的程序。

Section § 300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遵循本分部的区必须遵守《统一区选举法》设定的规则。实质上,它规定了这些区的选举如何进行。

受本分部管辖的区须遵守《统一区选举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