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通则举行选举的替代方法
Section § 35040
Section § 35041
Section § 35042
Section § 35043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一份请愿书模板,供水区内的选民可用于提议改变选举方式。如果该区秘书已证明至少50%的区域用于住宅、工业或商业目的,该请愿书允许居住在该区内的选民请求以居民投票而非土地所有者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请愿书格式包括签署请愿书的每位选民的日期、签名和地址栏。
Section § 35046
Section § 3504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核实与某个区相关的申请书签名的流程。如果该区完全在一个县内,县选举官员会根据选民登记记录核对签名。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每个县的选举官员会核查其负责的申请书部分,并将有效签名数量和注册选民总数报告给主要县的官员。主要县的选举官员随后会将这些信息汇总成一份证明,显示所有有效签名以及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该区内的选民总数。
Section § 35050
如果请愿书上的签名数量不足,可以在县选举官员初步审查后的10天内,提交一份附带更多签名的补充请愿书。这份新的请愿书必须遵循与原始请愿书相同的核实程序。如果签名仍然不足,将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但是,该请愿书将作为记录存档,并且此次失败不会影响将来提交一份全新请愿书的可能性。
Section § 35051
Section § 35052
这项法律规定,在区董事会收到县选举官员提交的请愿书和证明书后的下一次会议上,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宣布,该区所有未来的选举将基于居民投票而非土地所有者投票。
Section § 35053
Section § 35054
Section § 35056
Section § 35057
Section § 35058
Section § 3505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在投票方式上发生任何变化,这些变化不会影响已经批准或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合法性或授权。这意味着债券仍然有效,不受投票方式变化的影响。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券,包括法律中若干章节和条款中特别提到的债券,例如改善区债券和在特定情况下的额外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