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的投票流程从基于土地所有者的投票转换为基于居民的投票,只要该区域的董事会决定这样做,并根据本条的具体规定通过一项决议。

Section § 35041

Explanation
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区域秘书必须检查区域的土地使用情况。如果50%或更多的土地用于住宅、工业或非农业商业用途,这一事实必须报告给董事会。报告后,居民可以要求将投票方式从土地所有者投票改为居民投票。

Section § 3504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水法规定,一份请愿书必须由居住在特定区域内至少25%的注册选民签署。但是,即使25%的选民人数少于25人,该请愿书也必须至少有25个签名。

Section § 35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一份请愿书模板,供水区内的选民可用于提议改变选举方式。如果该区秘书已证明至少50%的区域用于住宅、工业或商业目的,该请愿书允许居住在该区内的选民请求以居民投票而非土地所有者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请愿书格式包括签署请愿书的每位选民的日期、签名和地址栏。

请愿书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鉴于____水区秘书此前已向该区董事会证明,该区内至少50%的可评估区域已专门用于并开发为住宅、工业或非农业商业用途,或其任何组合,居住在____水区边界内的以下签署选民特此向其董事会请愿,所有选举均以居民投票区为基础举行,而非以土地所有者投票区为基础。
日期
签名
地址

Section § 35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提交申请书时,副本被视为一份申请书。如果该区涵盖多个县,每份申请书副本必须仅由该副本分发所在特定县的居民传阅和签署。

Section § 35045

Explanation
提交请愿书时,必须由居住在该区内的选民签署并注明日期,并且他们需要在上面写上自己的住址。

Section § 35046

Explanation
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的每一页都必须包含一份由收集签名的人员出具的声明。这份声明是一份宣誓书,意味着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宣誓声明。它确认签名收集者已年满18岁,并且所有签名都是在他们面前当场签署的。

Section § 35047

Explanation
在为请愿书收集签名时,所有签名都必须在您提交请愿书之前的六个月内收集。这确保了在提交之前,这些签名是最新且相关的。

Section § 35048

Explanation
你需要在该区下一次总选举前至少六个月,将你的请愿书提交给主要县的县选举办公室。

Section § 350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核实与某个区相关的申请书签名的流程。如果该区完全在一个县内,县选举官员会根据选民登记记录核对签名。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每个县的选举官员会核查其负责的申请书部分,并将有效签名数量和注册选民总数报告给主要县的官员。主要县的选举官员随后会将这些信息汇总成一份证明,显示所有有效签名以及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该区内的选民总数。

申请书上的签名应按以下方式核实:
(a)CA 水法典 Code § 35049(a) 如果该区完全位于一个县内,县选举官员应核查签名,并根据登记记录确定申请书是否由规定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
(b)CA 水法典 Code § 35049(b) 如果该区位于一个以上县内,各县选举官员应核查申请书中在该县获得的签名部分,并根据登记记录确定该县内该区部分注册选民的签名数量。非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应准备一份证明,并将其提交给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证明在该县签署申请书的注册选民的有效签名数量,并应同时证明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该县内该区的注册选民总数。
(c)CA 水法典 Code § 35049(c) 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应在申请书上附上一份证明,显示其上的有效签名总数,以及截至提交申请书之日该区内的注册选民总数。

Section § 35050

Explanation

如果请愿书上的签名数量不足,可以在县选举官员初步审查后的10天内,提交一份附带更多签名的补充请愿书。这份新的请愿书必须遵循与原始请愿书相同的核实程序。如果签名仍然不足,将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但是,该请愿书将作为记录存档,并且此次失败不会影响将来提交一份全新请愿书的可能性。

如果签名数量不足,可在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核证审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补充请愿书,该请愿书应为副本请愿书形式,但附带额外签名。补充请愿书应以与原始请愿书相同的方式进行核实。如果请愿书上的签名仍然不足,则不得就此采取任何行动。该请愿书应作为公共记录存档,未能获得足够签名不影响日后提交一份全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3505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的请愿书获得了至少25个有效签名,并且这些签名在提交时占该区域注册选民的25%或以上,那么主要县的选举官员必须出具一份证明文件,说明这一情况。他们必须将这份证明文件附在请愿书上,并通过邮寄或亲自递交的方式,将请愿书和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该区域的秘书。

Section § 35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区董事会收到县选举官员提交的请愿书和证明书后的下一次会议上,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宣布,该区所有未来的选举将基于居民投票而非土地所有者投票。

在县选举官员将请愿书和证明书送交区秘书后的下一次例行会议上,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已收到请愿书和证明书,并规定该区所有未来的选举应作为居民投票区而非土地所有者投票区进行。

Section § 35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区秘书向地区所在的所有县的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特定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此外,秘书必须确保该决议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三周。

Section § 35054

Explanation
一旦董事会通过决议,区域内所有选举,无论是针对职位、债券还是其他事项,都必须遵循居民投票区的规则。这些规则优先于任何与土地所有者投票区相关的冲突规则。

Section § 35055

Explanation
董事一旦当选,必须居住在该区内,并且在其当选时和整个任期内都必须是注册选民。他们不必拥有土地。

Section § 35056

Explanation
一旦设立了居民投票区,一些最初的规定就不再适用。董事会可以随时在该区内设立新的分区。对于董事通过分区选举产生的区,他们必须遵循一项具体规定。董事会必须根据《选举法》中概述的特定程序调整这些分区的边界。

Section § 35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设立新的居民投票区后,首次董事会董事选举期间会发生什么。应选董事的人数与任期即将结束的董事人数相同。那些仍在任期内的董事将根据旧规定继续留在董事会,直到他们的任期届满。所有选举,包括首次选举,都必须遵循《统一区选举法》的规定。

Section § 350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个区域通过适当的决议改变其投票方式,这不会影响或撤销该区域或其官员在使用旧的土地所有者投票制度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35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在投票方式上发生任何变化,这些变化不会影响已经批准或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合法性或授权。这意味着债券仍然有效,不受投票方式变化的影响。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券,包括法律中若干章节和条款中特别提到的债券,例如改善区债券和在特定情况下的额外债券。

区根据法律规定以任何方式授权或发行的任何债券,以及区就此采取的任何程序,在通过改变投票方式的决议之前,不受该决议的影响,且该债券应继续为合法授权或发行的债券。本节适用的区债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水法典 Code § 35059(a) 根据本部分第3章(自第35150条起)授权的债券。
(b)CA 水法典 Code § 35059(b) 根据本分部第6部分第4.9章(自第36410条起)代表改善区授权的债券。
(c)CA 水法典 Code § 35059(c) 根据本分部第6部分第3.5章(自第36250条起)授权的债券。
(d)CA 水法典 Code § 35059(d) 根据本分部第6部分第2章(自第35950条起)授权的债券,包括额外债券。

Section § 35060

Explanation
一旦居民投票区设立,第 (35305) 条和第 (35306) 条中列出的某些规定将不再适用。董事会可以随时以多数票更改、删除或修改章程。章程的任何变更都必须在受影响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处正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