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仅适用于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在任何一般区选举中使用的选票,包括债券选举,应由县选举官员根据《统一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提供,并应采用以下形式:
(a)CA 水法典 Code § 35106(a) 每张选票的顶部应有一条穿孔线,位于选票顶部以下两英寸处并与之平行。从这条穿孔线到选票顶部,应在选票中央设置一条垂直穿孔线。
(b)CA 水法典 Code § 35106(b) 在穿孔线上方和垂直穿孔线的两侧,选票应印有区的名称、选举日期和选票编号。所有选票应从一号开始连续编号。
(c)CA 水法典 Code § 35106(c) 在穿孔线上方和垂直穿孔线的左侧,应印有:“有权投的票数:”。
(d)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 在穿孔线下方,应按以下顺序印刷:
(1)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1) 区的名称和选举日期。
(2)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2) “有权投的票数:”。
(3)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3) 一条实心黑线。紧接该线下方应印有:“将选票底部向上折叠至此线。”
(4)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4) 候选人姓名,按照《选举法》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排列。
(5)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5) 任何提案,包括发行债券的授权,或提交给选民的其他事项。
(e)CA 水法典 Code § 35106(e) 在选票右侧的每位候选人和每项提案之后,应设置相应的方框。
(f)CA 水法典 Code § 35106(f) 选票上可印有适当的投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