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河景水区选举方式
Section § 35252.2
本节规定,特定区域内的所有选举,包括董事选举以及授权特别税或债券的选举,都必须作为居民选民选举进行。居民选民选举意味着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有权投票。
然而,如果1996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不要求居民选民批准某些债券,本节不会改变这一规定。实质上,它澄清了区域选举的投票程序,而没有在以前不存在的地方施加新的要求。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该区的章程,该区内的所有选举,包括董事选举以及法律要求授权任何特别税或债券债务的选举,均应依照本章规定作为居民选民选举进行。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居民选民批准债券,如果根据1996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法定或宪法规定不需要选民批准。
区域选举 居民选民选举 特别税
Section § 35252.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6年1月1日之后被选为区内董事的人,必须居住在该区。此外,他们从当选时起就必须是注册的,并且在整个任期内都必须保持注册状态。
1996年1月1日之后选出的所有董事,必须是该区的居民,并且在他们当选时以及在其任期内必须是注册的。
董事居住要求 选举注册 1996年后董事
Section § 35252.8
在这个区域,董事通常由区域内的所有选民选举产生。然而,董事会有权决定董事应由区域内划分的较小区域(称为选区)选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每个选区内的选民才能投票选举代表他们选区的董事。
整体选区选举 选区选举 董事选举
Section § 35252.1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为董事选举在该区内设立分区。他们必须确保每个分区的人口大致相等。
如果董事会决定使用分区,他们必须正式划分该区并分配编号,同时在下一次区总选举前120天确定这些分区董事的选举时间表。董事必须居住在他们所代表的分区内。
董事会可以更改分区边界以保持人口相等,但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20天进行。
无论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董事会可随时根据本章规定在该区内设立分区。如果董事会决定设立分区,则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35252.10(a) 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将该区划分为与董事人数相等的分区,并为每个分区指定一个编号。各分区的人口应尽可能相等。
(b)CA 水法典 Code § 35252.10(b) 在批准按分区选举董事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在下一次区总选举前不少于120天,指定哪些分区应在该次选举中选举董事,以接替任期届满的董事。其余分区应在该次选举后的下一次区总选举中选举董事。
(c)CA 水法典 Code § 35252.10(c) 每位按分区选举产生的董事应为该分区的居民。
(d)CA 水法典 Code § 35252.10(d) 董事会可在最初将该区划分为分区后的任何时间,但不得迟于区总选举前120天,通过决议更改分区的边界,以使其人口尽可能相等。
董事会 区域划分 人口均等
Section § 35252.12
本法律规定了在特定过去选举中选出的董事的任期何时结束,并明确了继任者将如何以及何时选出。1992年选出的董事的任期在1996年11月选举时结束,而1994年选出的董事的任期在1998年11月选举时结束。
此外,选举继任者的选举在每个偶数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当选继任者的任期在卸任董事于选举后的12月第一个星期五中午离职后开始。
(a)CA 水法典 Code § 35252.12(a) 于1992年选出的两名董事的任期,或任何于1992年选出的董事的继任者的任期,应在其继任者于1996年11月区总选举中当选并符合资格后届满。于1994年选出的三名董事的任期,或任何于1994年选出的董事的继任者的任期,应在其继任者于1998年11月区总选举中当选并符合资格后届满。
(b)CA 水法典 Code § 35252.12(b) 区总选举应在每个偶数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以选举每位董事的继任者,其任期将于区总选举后的12月第一个星期五中午届满。
任期 董事选举 1992年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