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选举应按照《统一地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以及普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设立和运作的地区的法律进行,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水法典 Code § 35179(a) 根据《选举法》第1304条的规定,一般地区选举应在每个偶数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
(b)CA 水法典 Code § 35179(b) 根据《选举法》第10555条的规定,一般地区选举应按照《选举法》第10部第3部分(自第10400条起)的规定与全州选举合并举行。
(c)CA 水法典 Code § 35179(c) 那些任期于1984年6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届满的董事,应继续任职至1984年11月最后一个星期五;那些任期于1986年6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届满的董事,应继续任职至1986年11月最后一个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