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内的规则专属于圣玛格丽塔水区。每当本章提及“区”时,它特指圣玛格丽塔水区。

本章仅适用于圣玛格丽塔水区。就本章而言,“区”指圣玛格丽塔水区。

Section § 35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区内的所有选举,例如董事选举或批准特别税或债务所需的选举,都必须作为居民选民选举举行。这意味着只有该区的居民才能在这些选举中投票。但是,它也澄清,如果债券的选民批准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法律中没有强制要求,则本法律不会增加新的要求。

Section § 35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成为一个区的合格选民,你必须住在那区,并且在那里注册投票。

Section § 35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4年1月1日之后当选的董事会董事,必须居住在他们所代表的区域内,并且在他们当选时以及在整个任期内都必须在该区域内登记为选民。

1994年1月1日之后选出的所有董事,必须是该区的居民,并且在他们当选时以及在他们的任期内必须是登记选民。

Section § 35244

Explanation
在一个区域内,董事通常由该区域的所有选民(不分区)选举产生。然而,董事会可以决定董事将按特定选区选举,这意味着只有该选区的选民才能投票选举他们的董事。

Section § 35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根据董事人数在区内设立分区。这些分区的人口规模应大致相等。在设立分区时,董事会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20天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哪些分区将选举董事来接替任期届满的董事。

每位董事必须居住在其所代表的分区内。董事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分区边界,以确保人口相等,同样需要在选举前至少120天通过决议。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董事会可随时根据本章规定在区内设立分区。如果董事会决定设立分区,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35245(a) 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将区划分为与董事人数相等的分区,并为每个分区指定一个编号。分区的人口应尽可能相等。
(b)CA 水法典 Code § 35245(b) 在批准按分区选举董事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在下一次区总选举前不少于120天,指定哪些分区应在该次选举中选举董事,以接替任期届满的董事。剩余分区应在该次选举之后的下一次区总选举中选举董事。
(c)CA 水法典 Code § 35245(c) 每位按分区选举产生的董事应为该分区的居民。
(d)CA 水法典 Code § 35245(d) 董事会可在首次将区划分为分区后的任何时间,但不得迟于区总选举前120天,通过决议更改分区的边界,以使其人口尽可能相等。

Section § 3524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自1996年1月1日起董事选举的安排。在此日期之后的首次总选举中,所有现任董事的任期将结束,并选出新董事。未来的选举将遵循《统一区选举法》中关于居民投票选举的规定。

从那时起,选举将在每个偶数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选举任期将于当年12月结束的董事。此选举将与全州总选举合并举行。

1996年首次当选的董事将通过抽签决定任期,其中两名任期两年,三名任期四年。此后,董事通常任期四年。

(a)CA 水法典 Code § 35246(a) 1996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区总选举中,所有董事均应被选出。1996年1月1日在任的董事的任期应予缩短,并应在该款所述的首次区总选举中,在其继任者当选并取得资格时届满。在该首次区选举以及所有后续选举中,除(b)款另有规定外,选票形式和选举行为应受《统一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编第4部分(第10500条起))关于居民投票选举的规定管辖。
(b)CA 水法典 Code § 35246(b) 尽管有《选举法》第1304条的规定,区总选举应在每个偶数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以选出任期将于次年12月第一个星期五届满的每位董事的继任者,并应根据《选举法》第10编第3部分(第10400条起)的规定与全州总选举合并举行。
(c)CA 水法典 Code § 35246(c) 在立法机关1995-96年度会议期间修订本条之前,其四年任期原应于1995年12月第一个星期五届满的董事,应继续留任,直至不迟于根据本条于1996年举行的区总选举日之后的第四个星期二。
(d)CA 水法典 Code § 35246(d) 紧随(a)款所述的区总选举之后,在该选举中当选的董事应通过抽签决定其中两名董事任期两年,三名董事任期四年。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所有董事均应任期四年。

Section § 35247

Explanation
本条款确保该区、其领导和员工所做的所有行动和决定仍然有效,即使这些行动和决定是在该区以土地所有者投票制度运作时做出的。

Section § 35248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1994年1月1日之前为批准、发行或出售区域债券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步骤仍然有效,不受本章影响。它还确认,各区域仍可出售和发行在此日期之前已获批准的债券。此处的“债券”一词也指票据和其他形式的债务。

本章不影响1994年1月1日之前依照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为授权、发行或出售该区任何债券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程序,也不影响该区出售和发行任何此前已获授权的债券的能力。就本章而言,“债券”包括票据和任何其他债务凭证。

Section § 352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随时更改、取消或更新区域的规章制度(即章程),只要他们获得超过半数的赞成票。在做出任何更改后,他们需要在每个受影响的县向县记录员正式记录这些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