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456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条中定义的术语旨在用于解释本章中提及的法律。本章中使用的每个术语都将按照本条的描述来理解。

Section § 36456.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使用“城市”一词时,它特指水务区。

“城市”指的是水务区。

Section § 3645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提及“市议会”或“立法机构”这些术语时,它们特指水区的董事会。

“市议会”或“立法机构”指的是水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36456.3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市长”一词指的是水区董事会的负责人。

Section § 36456.4

Explanation
本法条将“书记员”一词明确定义为水区董事会的秘书。

Section § 36456.5

Explanation
在本法条中,“议事厅”被定义为水区董事会选择用来举行其例会的地点。

Section § 36456.6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定义了在水区语境中使用的“司库”一词,明确指出它指的是该特定水区的司库。

“司库”指水区司库。

Section § 36456.7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当使用“街道总监”或“街道主管”以及“市政工程师”等术语时,它们实际上指的是水区工程师。

“街道总监”或“街道主管”以及“市政工程师”系指水区工程师。

Section § 36456.8

Explanation
本节将“路权”定义为一块土地,水区已获准通过该土地用于任何目的。

Section § 3645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中任何提及市政官员或事务之处,实际上是指与水区相关的官员和事务。

所有涉及市政官员和事务的词语,均指代本分部下的水区相应官员和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