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债券有关规定债券发行
Section § 35950
Section § 35950.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一旦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工程计划,它之后可以通过决议修改或增加该计划。这些修改必须惠及整个区域,包括自原计划以来新增的区域。董事会还可以更新实现修订计划所需的成本估算。任何修订都必须遵循其他地方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35950.2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董事会决定制定或修改区域内水利项目施工计划(称为“工程计划”)时必须采取的步骤。董事会必须发布一项决议,其中包含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决议必须说明董事会采纳或修改计划的意图,并描述计划的目的和任何变更。它还应估算相关费用。此外,如果计划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决议需要明确这些是普通责任债券还是收益债券,并详细说明它们将如何影响区域土地上的税收或摊款。区域边界图必须可供查阅,并且必须发布关于拟议工程或变更的董事会听证会通知,包括这些工程或变更将如何影响区域内的土地。
Section § 35950.3
Section § 35950.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关于区域或改善区拟议工程计划的听证会流程。任何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都可以出席并表达他们的担忧或意见。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或修改该计划。董事会必须明确说明计划的估计费用和目的。如果这些估计有任何变更,则必须在修订后的计划中明确详细说明。
Section § 35950.5
Section § 35950.7
当一个区计划发行债券以支持其更新的计划时,这些债券将像该区常规的一般责任债券一样处理,遵循相同的发行和销售规则及流程。
Section § 35951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债券,为各种与水相关的项目提供资金,例如建设灌溉、市政和工业供水系统,以及购买必要的土地或财产。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履行与其他机构协议中的义务,获得区域运营资金(最多两年的费用),赎回区域现有债务,并支持区域的整体活动。
Section § 35954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在需要时发行更多债券,方式与最初发行债券相同。这些附加债券的资金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完成现有项目、购买完成项目所需的财产或权利、为各种用途提供充足的水、扩建现有项目,或对现有债券进行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