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于收益债券的规定债券发行
Section § 36300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地区计划发行收益债券时,它必须在费用估算中列出所有可能发生的开支。这些开支主要用于购买或建设与水相关的工程,例如用于灌溉、供水,或者污水和废水处理,无论是在该地区内部还是外部。该地区可能还需要资金来履行与其他机构的协议,支付最多两年的运营费用,以及在有收入支付之前,先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此外,也可以购买这些运作所需的财产。
收益债券 水利工程建设 区域开支
Section § 36301
这项法律规定,收益债券由区发行,并且是区的财务义务。然而,这些义务只能使用区产生的收入来偿还或赎回。区可以通过命令或合同,具体规定其哪一部分收入将用于此目的。
收益债券 区的债务 债券赎回
Section § 36302
本法律规定,区域发行的收益债券不应被视为区域的一般债务或义务。这意味着区域没有义务用其一般资金偿还这些债券;相反,偿还取决于与债券挂钩的特定项目或收入来源。
收益债券 债务义务 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