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地区计划发行收益债券时,它必须在费用估算中列出所有可能发生的开支。这些开支主要用于购买或建设与水相关的工程,例如用于灌溉、供水,或者污水和废水处理,无论是在该地区内部还是外部。该地区可能还需要资金来履行与其他机构的协议,支付最多两年的运营费用,以及在有收入支付之前,先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此外,也可以购买这些运作所需的财产。

Section § 3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收益债券由区发行,并且是区的财务义务。然而,这些义务只能使用区产生的收入来偿还或赎回。区可以通过命令或合同,具体规定其哪一部分收入将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36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区域发行的收益债券不应被视为区域的一般债务或义务。这意味着区域没有义务用其一般资金偿还这些债券;相反,偿还取决于与债券挂钩的特定项目或收入来源。

Section § 3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发行收益债券的决议中加入一项条款,赋予该区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这些债券的选择权。这种被称为“召回和赎回”的选择权必须在决议中详细说明,并且提前偿还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超过债券面值的6%。

Section § 36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收益债券可以在到期前被偿还或赎回,那么债券本身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如果债券上没有这样的说明,就不能提前赎回。

Section § 36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董事会决定发行收益债券时,他们必须明确规定,如果债券要在到期日之前被提前赎回,将如何通知债券持有人,以及债券的赎回价格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