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拖欠与变卖
Section § 36950.1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章节中“评估”一词,其含义包括备用费以及使用区水收取的其他费用。
Section § 36950.5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评估费提供分期付款计划,人们可以分两部分支付。第一部分如果在五个月内未支付,则视为逾期;第二部分如果在九个月内未支付,则视为逾期。你可以在第一部分到期前支付全部金额。如果总金额不能平均分配,多出来的零头会加到第一笔付款中。
Section § 36951
当财产评估款或其分期付款逾期时,税务征收员必须尽快发布一份包含具体细节的通知。该通知包括财产描述、所有者姓名以及应付金额(包括任何滞纳金)。如果这些逾期款项未在指定日期前支付,该财产将因未付款而被出售给该区。
通知还应说明,在出售后,财产可以通过支付指定金额或(如适用)通过分期赎回计划进行赎回。它必须提供负责赎回事宜的官员的联系信息,并提及,在财产出售给该区三年后,通过法律契据程序,收回财产的权利可能会永久丧失。
Section § 3695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公布财产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它要求通知必须在财产所在县公布,并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列出的具体规则。公布必须在相关通知中提及的日期之前,不少于21天但不超过28天进行。
Section § 36953
Section § 36956
财产因未缴评估款而被出售后,征收员必须为每宗单独评估并出售的地块制作并签署两份销售证明书。这些证明书需要包含:财产的描述和出售日期、被评估人的姓名、评估款总额和罚款,以及买方何时可以获得该财产契约的日期。
Section § 36957
本节概述了水区因未缴评估款而出售房产时使用的《销售证书》的格式。它包括征收员姓名、购买方、销售金额、房产描述以及销售原因(通常是由于拖欠评估款)等详细信息。
该文件证明在销售前已发出适当通知,并允许购买方在三年后获得该房产的契约,除非原所有者在此期间赎回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