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多数选民同意设立一个新区域,委员会必须正式宣布该区域为具有所选名称的区域。委员会还需要向当选区级职位的人员颁发证书。

Section § 34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个区域成立,就必须在每个受影响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一份设立该区域的命令的认证副本。这份备案应附带一份证明书,说明该区域的名称、成立日期以及其位置和边界的详细信息。边界可以直接描述,也可以显示在所附地图上,或者引用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供的已记录信息。

委员会应立即在每个受影响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一份宣布区域成立的命令的认证副本,并附上一份列出以下所有内容的证明书:
(a)CA 水法典 Code § 34501(a) 区域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34501(b) 成立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34501(c) 区域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区域边界的描述,或提及显示边界的地图(该地图应附在证明书上),或提及已记录边界描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

Section § 34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旦宣布区域成立的官方命令被备案,该区域即被正式视为成立。

宣布区域成立的命令备案后,该区域的成立即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