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区内的土地,无需毗连,可组建为配水区,旨在根据联邦垦殖法与美国签订合同,或旨在与该区签订合同,用于建设独立于该区工程或作为其补充的配水系统。
设立设立请愿书
Section § 36460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内的部分土地,即使它们不相邻,也可以组建为配水区。这主要是为了根据联邦垦殖法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或者与该区签订合同,以建设独立的或额外的配水系统。
水区 配水区 非毗连土地
Section § 36461
本节定义了“联邦垦殖法”一词,包括1902年的《联邦垦殖法》以及任何后续修改或补充该法的法律。
在本部分中,“联邦垦殖法”指1902年6月17日《联邦垦殖法》(32 Stats. 388)以及所有修订或补充该法的法案。
联邦垦殖法 联邦垦殖法案 1902年
Section § 36462
本条法律规定,要提议设立一个分配区,必须有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根据最新的评估名册)签署一份请愿书。
可以提议设立分配区,且为此目的的请愿书应由拟议分配区内土地所有权持有人中,依据该区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列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人数签署。
分配区设立 请愿书要求 土地所有权持有人
Section § 36463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成立配水区的请愿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请愿书需要说明拟议配水系统的计划、该区域内土地及其所有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和最新地址)、根据最新评估记录对每个所有者土地的描述,以及最后,提交请愿书的人的签名。
成立配水区的请愿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36463(a) 拟议配水系统的计划说明。
(b)CA 水法典 Code § 36463(b) 拟议配水区内土地的描述。
(c)CA 水法典 Code § 36463(c) 拟议配水区内所有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及其最后已知地址。
(d)CA 水法典 Code § 36463(d) 各所有者在拟议配水区内所拥有土地的描述,该描述应根据该区前一份经均衡化评估的评估册。
(e)CA 水法典 Code § 36463(e) 请愿人的签名。
配水区成立 请愿要求 配水系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