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水区通过购买、使用征用权(征收)或其他合法方式来取得财产。取得这些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或维护与水相关的设施,并确保该区有足够的水来满足其需求。

Section § 35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在州属土地上建设和维护其项目。简单来说,如果一个区域需要在州属土地上铺设或维护管道或运河等设施,他们可以在属于州的土地上进行。

Section § 35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在特定区域内拥有的所有水资源和水权,均被分配给该区域使用和受益。

Section § 3560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区域修建管道或运河等基础设施,这些设施可能穿过或越过各种类型的土地,包括水域、街道和铁路。施工必须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施工完成后,区域必须尽可能将土地恢复到原有状态,或确保其仍可使用。凡被这些项目穿越的铁路,必须与区域合作修建穿越设施,并提供必要的通行权。

区域可以沿、下穿或横穿任何水流、水道、街道、大道、公路、铁路、运河、沟渠或水槽修建任何工程,工程的管道或运河路线可能沿其或横穿其而过,但必须以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区域应将所穿越的财产尽可能恢复到其原有状态,或不使其用途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凡其铁路被工程穿越的公司,应与区域合作修建该穿越设施,并应授予必要的特权。

Section § 35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对其利益有益或必要时,出租、出售或签订合同出售其财产。这些交易必须涉及有价值的对价,这意味着必须有价值的物品进行交换。

区域在必要、适宜或符合其最佳利益时,可以以有价值的对价出租、出售或签订出售其任何财产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