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用于灌溉的水应根据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上次评估的价值与整个区域总评估价值的比例,公平分配给土地所有权人。

Section § 354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水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公平地分配给提出申请的土地所有者。这些水是根据特定的指导方针,依据土地所有权出售给这些土地所有者的。

Section § 35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行了收益债券,并且这些债券将用出售灌溉用水的钱来偿还,那么所有灌溉用水必须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公平地分配给所有提出申请的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354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供水区与土地所有者签订长期合同来分配水资源。这些合同可以确保任何拖欠的水费自动成为土地上的留置权,类似于税款或评估费。如果合同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正确备案,这些留置权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并与其他的财产留置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作为本条中规定的其他水资源分配方法的替代和补充,区域可以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长期供水合同,用于分配其全部或部分供水。长期供水合同可以规定,所有规定的水费,到期时,构成土地上的留置权,其性质类似于评估费,并可以按照本分部规定的方式收取和执行评估费。如果合同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则根据本节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具有与评估留置权相同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

Section § 35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区可以制定并公布关于水销售和供应的公平规定。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或不支付与水相关的费用,该区可以拒绝向其供水。对于存在未支付评估费用的土地也是如此。

区可以制定、印发和分发关于水销售和分配的公平规章制度。区可以在其中规定,不得向 (1) 违反规章制度或拖欠水费、备用费、设施费或其他费用,或拖欠任何此类费用的罚款或利息的人供水,也不得向 (2) 存在拖欠评估费用的土地供水。

Section § 35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水分配规则在县报纸上刊登两周后,违反这些规则即属轻罪。如果有人被定罪,他们可能会被处以50美元到200美元之间的罚款。如果规则有更新,可以发布摘要,并说明在哪里可以在线或亲自查阅完整详情。

在公平的水分配规章制度已在每个受影响县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两周后,任何违反行为均属轻罪,违规者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当公平的水分配规章制度被修订时,区域可以发布规章制度修订的摘要,并附上互联网地址和实体地点,供查阅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全文。

Section § 35425

Explanation
如果水区的董事会认为对本区有利,本区可以租赁、出售或允许使用在本区内不需要的多余水。他们可以将这些剩余水提供给他人使用,无论是在本区内还是区外。

Section § 35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或授权出售任何水权。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出售任何水权。

Section § 35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即使本条款允许使用,任何属于水区的用水或水权,都不能仅仅通过使用就被他人取得或占有。

Section § 35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批准水权持有人,将水储存在区域水库中,或通过区域管道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