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仅适用于西区水务局,包括根据特定规则在其内部设立的任何区域或分区。

Section § 35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供水区或其下属机构与土地所有者签订长期供水服务合同。这些合同可以在向土地所有者提供供水服务或使用区域设施之前被要求签订,并可能规定水费成为土地上的合法债权,类似于房产税。为了使这种留置权对其他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必须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进行记录。如果没有进行记录,合同只对签订方有效,除非其他人知晓该合同。

Section § 3556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水区将水费收益用于多种目的。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支付根据现有合同应付给美国政府的任何款项,或支付区项目的成本,包括偿还债券或认股权证。区有权要求预付水费,如果水费逾期30天未付,可以宣布其拖欠。对未付费用可处以最高10%的罚款和每年最高12%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