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分部中关于水分配的其他方法的替代和补充,区域可以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长期供水服务合同,以分配其全部或部分供水。长期供水服务合同可以规定,所有规定的水费在到期时,构成土地上的留置权,其性质类似于评估费,并可以按照本分部中规定的评估费的收取和执行方式进行收取和执行。如果合同在土地所在县的县登记员办公室登记,任何此类留置权应具有与评估留置权相同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与土地所有者签订长期合同,以分配水资源。这些合同还可以规定,水费在到期时成为土地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如果土地所有者不支付水费,这些费用可以像征收税款一样被收取。如果合同经过正式登记,这种留置权将具有与评估留置权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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