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理事会应有权,除本分部其他地方列举的权力之外,并作为其替代,征收和收取地下水费,用于从区域内的地下水供应中取水,这些取水将受益于地下水补给或区域内进口水的分配。该权力应以与克恩县水务局根据《克恩县水务局法》第 14.21 条至第 14.37 条(含)征收、收取和使用此类费用相同的方式行使,且所得收益应用于相同目的。无论何时,当区域行使本条赋予的任何权力时,在解释《克恩县水务局法》第 14.21 条至第 14.37 条(含)时,以下定义应适用:
(a)CA 水法典 Code § 35533(a) 在此类条款中使用的“理事会”指克恩三角洲水区理事会。
(b)CA 水法典 Code § 35533(b) 在此类条款中使用的“机构”指克恩三角洲水区。
(c)CA 水法典 Code § 35533(c) 在此类条款中使用的“水文年”指一个公历年的7月1日至下一个公历年的6月30日,或区域理事会可能采纳的其他12个月期间。
(d)CA 水法典 Code § 35533(d) 在此类条款中使用的“改善区”应指克恩三角洲水区或根据本分部在克恩三角洲水区内成立的任何改善区。
(e)CA 水法典 Code § 35533(e) 《克恩县水务局法》第 14.31 条要求的记录应称为“克恩三角洲水区水产量和地下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