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如何成立新区域,但有一些具体例外。在2019年1月1日之前,10%的土地所有者或县内的某个地方机构可以通过请愿或决议启动区域成立程序。

“土地所有者”被定义为在拟议区域内持有土地所有权的人,不包括那些拥有地役权或不足完全所有权的权利的人。法定代表人,如信托和公司的监护人或高级职员,可以代表土地所有者行事。

一旦请愿或决议成功,将在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中进行投票,以决定是否成立该区域。每位土地所有者无论拥有多少土地都只有一票,共同拥有的土地算作一票。未经书面授权,不允许代理投票。

如果多数票赞成,该区域即告成立。通常的抗议规定不适用于帕索罗布尔斯盆地水区的成立,这表明其成立需要通过选举。

组建程序应遵守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3部(自第56000条起)),但以下规定除外:
(a)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10%的土地所有者可请愿要求组建一个区,或县内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包括该县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可通过决议申请组建一个区,并应符合以下定义:
(1)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1) “土地所有者”指任何持有拟议区边界内土地所有权的人,如县估价师编制的最新评估名册所示;或持有拟议区边界内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人,如县估价师编制的最新评估名册所示。
(2)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2) “土地所有者”不包括持有地役权或不足完全所有权的权益(包括任何性质的租赁权)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公共机构。
(3)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3) “法定代表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3)(A) 经正式任命并履职的土地所有权持有人的遗产的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
(B)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3)(B) 以下任一情况:
(i)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3)(B)(i) 如果所有权持有人是信托,该信托的任何受托人可代表该信托投票。
(ii)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3)(B)(ii) 如果所有权持有人是公司,总裁、副总裁、秘书或其他经正式指定的高级职员可代表该公司投票。
(iii)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3)(B)(iii) 如果所有权持有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任何管理成员可代表该有限责任公司投票。
(iv)CA 水法典 Code § 37905(a)(3)(B)(iv) 未列入第(i)至(iii)款(含)的法律实体中具有管理职责的高级职员或合伙人,可代表该实体投票。
(b)CA 水法典 Code § 37905(b) 在土地所有者成功请愿或受影响地方机构通过申请决议后,应在土地所有者中举行一次选举,就是否组建该区的事项进行投票。
(c)CA 水法典 Code § 37905(c) 为组建该区的请愿目的以及就组建该区事项进行投票的目的,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水法典 Code § 37905(c)(1) 每位投票人(即本节定义的土地所有者)可就请愿事项投一票,并就组建该区选举事项投一票。拥有多块土地(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不应使任何投票人获得超过一票的权利。
(2)CA 水法典 Code § 37905(c)(2) 对于共同持有的土地,所有者共同获得一票。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表明一处房产的多个所有者获得超过一票。
(3)CA 水法典 Code § 37905(c)(3) 如果任何土地所有者是《税收和税法典》第25105条所定义的同一共同控制集团的成员,或是《加州法规》第18篇第25106.5条(b)款第(3)项所定义的合并报告集团的成员,或与该区内另一土地所有者共同拥有,则共同控制集团或合并报告集团的所有成员为本款目的将被视为单一土地所有者。
(4)CA 水法典 Code § 37905(c)(4) 在该区内持有土地所有权的每个公共机构应有权投一票。
(5)CA 水法典 Code § 37905(c)(5) 任何人不得通过代理投票,除非其投票授权由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备案的文件证明。
(6)CA 水法典 Code § 37905(c)(6) 如果选举结果显示,在选举中投出的多数票赞成组建该区,则该区的组建即告完成。
(d)CA 水法典 Code § 37905(d) 鉴于组建帕索罗布尔斯盆地水区需要进行选举,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重组法案中有关区组建的抗议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