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中的所有权力,在根据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3分部(第56000条起))进行组建、机构变更或重组时,须经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帕索罗布尔斯盆地水区地下水管理局
Section § 37920
本部分提到的权力,必须由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这适用于机构的组建、重组或变更,并需按照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的规定进行。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重组批准
Section § 37921
本节允许区域董事会制定关于其区域内地下水如何使用、节约和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和多数票通过后制定。一旦采纳,这些规定通常在31天后生效。但是,如果情况紧急,董事会可以跳过公开听证会,立即实施紧急规定,前提是至少有七名董事会成员同意这对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是必要的。
地下水管理 条例 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37923
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违反了本法案的任何规定或区条例,他们可能需要为每次违规的每一天支付最高1000美元。这还不包括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法律处罚。
民事责任 区条例违规 经济处罚
Section § 37924
如果有人不遵守本法案或任何地方区法律规定的规则,该区可以请求法院发布临时或永久命令,强制他们遵守。这种请求法院命令的权利是该区可以采取的任何其他法律行动之外的补充。
临时限制令 初步禁令 永久禁令
Section § 3792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高等法院采取法律行动,追回任何欠其的款项。它还赋予该区域权力,通过参与与地下水相关的法律案件和行政程序(例如确定地下水权利归属),来管理和保护其地下水资源。
区域法律行动 高等法院 追回欠款
Section § 37926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区与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或其他地方区签订协议,以获取人员和服务。该区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承包商和顾问。
区协议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 防洪区
Section § 37928
本节允许该区域收集数据并进行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调查。任何水文研究都必须由持证工程师或地下水地质学或水文学方面的合格专家监督。
区域可收集数据并进行其认为必要的、旨在执行本法案规定的技术及其他调查。所有由区域进行或代表区域进行的水文调查和研究,应由持证工程师或在地下水地质学或水文学方面具备资质的其他人员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
数据收集 技术调查 水文研究
Section § 3792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编制或接收关于其区域内地下水和额外水供应的年度报告。这些报告涵盖地下水管理、将地下水与其他水源结合使用,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计划。
地下水管理 补充水供应 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