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规定定义
Section § 34012
本节解释说,当“包括”一词用于与水区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时,它并不自动意味着其他事项被排除在外,除非明确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
“包括”一词,除非用于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的情况,否则并不必然排除未列举的事项。
土地纳入 水区 法律解释
Section § 34015
“主要县”一词指的是在提交设立区划的请愿书时,涉及土地面积最大的县,或者根据特定程序,区划记录被转移到的县。
“主要县”指在提交设立区划的请愿书时,土地面积最大部分所在的县,或根据第2部分第6章,区划记录被转移至的县。
主要县 土地面积 区划设立
Section § 34019
本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官员”包括理事会成员,并且他们也可以是评估员和税务员,无论他们是如何被选出的。
“选举产生的官员”,不论其选择方式如何,(1) 是理事会成员,并且 (2) 可以是评估员和税务员。
选举产生的官员 理事会成员 评估员
Section § 34026
本节解释了谁被视为土地的“产权持有人”。通常,它是指登记在册的土地所有者。但是,如果土地正在通过一份合同出售,并且这份合同已正式登记,那么“产权持有人”就是通过该合同购买土地的人,而不是记录中最初拥有土地的人。
“产权持有人”指土地完全产权的登记所有权人;但是,如果该完全产权的登记所有权人已通过土地买卖合同转让了该土地的衡平产权,且该合同或其备忘录已登记备案,则“产权持有人”指该合同项下的买受人,而非完全产权的登记所有权人。
产权持有人 登记所有权人 完全产权
Section § 34029
本法律条文将“灌溉”定义为不仅包括通过传统方法给作物浇水,还包括从地下给作物浇水(地下灌溉)、让水渗入土壤(渗滤)、将水储存在地下以及补给水井等做法。
“灌溉”包括地下灌溉、渗滤、地下蓄水和水井补给。
灌溉 地下灌溉 渗滤
Section § 34030
本节定义了在土地所有权背景下“法律代表”的含义。它包括正式负责土地所有者遗产的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非个人(例如公司)的土地所有者实体行事的人。
“法律代表”指以下任一情形:
(a)CA 水法典 Code § 34030(a) 经正式任命并履职的土地所有权持有人的遗产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b)CA 水法典 Code § 34030(b) 经正式授权代表非自然人土地所有权持有人行事的人。
法律代表 法定代表人 遗产监护人
Section § 34031
本节将“财产”定义为包括从房地产和个人物品,到水、水权,再到水坝或运河等基础设施,甚至包括土地上的某些特权或路径(即地役权和通行权)的一切。
“财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水、水权、工程、地役权和通行权。
不动产 动产 水权